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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职业病防治宣传周活动职业病防治宣传资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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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职业病 防治 宣传周 活动 宣传 资料
职业病防治宣传周活动【职业病防治宣传资料】 职业病防治宣传资料 甘肃九连山水泥有限责任公司 一、什么是职业病。 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二、我公司目前常见的职业危害主要有哪些种类。可能导致的职业病是什么。 我公司常见的可能造成职业危害的主要有:高温,粉尘,噪声可能导致的职业病:尘肺病 三、职业危害因素的控制措施有哪些。 理想的职业危害因素的控制措施,应与建厂的设计和施工同时进行,在设计生产过程时,应对可能产生职业危害因素的各个环节,依次排列,逐个提出控制方案和具体措施,从而保证劳动过程和作业场所中的危害因素符合劳动卫生标准的要求。主要措施是卫生技术措施,是控制职业危害因素的重要对策,主要包括: 1.生产环境的控制措施。主要有。(1)从卫生和平安角度考虑生产过程和设备,正确选择厂址,合理安排车间布局等;(2)消除或控制产生职业危害因素的操作环节,例如用无毒或低毒物质代替高毒物质等;(3)隔离和密闭,例如使用管道化生产、自动加料、机械包装等;(4)合理的通风装置,例如用局部抽风装 置排除毒物等;(5)湿式作业,例如水磨石英粉、使用湿式风钻开掘岩洞等;(6)保持车间整洁,加强设备维修;(7)平安贮运,有毒产品贴毒品标签及处理说明。 2.个人防护措施。包括。(1)制订和遵守平安操作规程; (2)正确选择和使用个人防护用品;(3)限制接触时间;(4)个人卫 生。 四、与生产过程有关的职业性化学因素包括哪两类。 化学因素是引起职业病最为多见的职业性有害因素。主 要包括生产性毒物和生产性粉尘两大类。 五、个人防护用品主要有哪些。 (1)防护服。主要是防止热辐射以及化学污染物损伤皮肤 或经皮进入体内。包括。 ⊙防热服。有非调节防热服和空气调节防热服。 ⊙防护化学污染物的服装。 (2)防护眼镜。主要防护眼睛和面部免受电磁波(紫外线、红外线和微波等)辐射,粉尘、烟尘、金属和砂石碎屑以及化学 溶液溅射等的损伤。包括。 ⊙反射性防护镜片。在一般情况下,可反射的辐射线(包括微波、红外线、紫外线等)范围较宽,反射率可达95%。 ⊙吸收性防护镜片。多半带有色泽,系根据选择吸收原理制成,如绿色的玻璃可吸收红光和蓝光,仅使绿光通过。 (3)防护面罩。包括。⊙防护固体屑末和化学溶液溅射人眼及损伤面部的面景;⊙防热面罩;⊙金属网面罩,能防护微波 辐射;⊙电焊工用面罩。 (4)呼吸防护器。包括过滤式和隔离(供气)式呼吸防护器。 (5)防噪声的耳塞、耳罩和帽盔。 (6)皮肤防护用品。包括手套、防护膏膜。 六、水泥生产的职业危害有哪些。 水泥生产中主要职业危害是粉尘,粉碎、研磨、过筛、配料、出窑、包装等工序都有大量粉尘产生。通常,生料中游离二氧化硅含量约2023%,熟料含1.7呻.0%,成品水泥含1.2—2.6%。长期吸人生料粉尘可引起矽肺,吸人烧成后的熟料或水泥粉尘可引起水泥尘肺。水泥遇水或汗液,能生成氢氧化钙等碱性物质,刺激皮肤引起皮炎,进入眼内引起结膜炎、角膜炎。原料烘干、立窑煅烧(145℃)等作业地带,有高温、热福射。此外,各 种设备运转时,可产生不同程度的噪声,可损伤听力。 七、怎样对粉尘作业工人进行定期体格检查。 定期健康检查的目的是及时发现尘肺患者并观察病情变化,同时根据尘肺发病情况对粉尘危害作出卫生学评价,以利采 取有效的防尘措施。发现有职业禁忌症者,亦可及时调离粉尘作业。健康检查的间隔时间大致如下:作业环境粉尘浓度大,含游离二氧化硅高,尘肺发病严重的单位,其经常接触粉尘的工人应每1~2年检查一次;凡粉尘浓度低、尘肺发病工龄长、发病较轻的单位,其经常接触粉尘的工人可每2~3年检查一次;凡粉尘浓度已到达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并能长期保持的单位,其体检间隙可放宽到3~5年,但对可疑尘肺者或工龄较长的工人, 仍应每1。2年检查一次。 八、怎样预防尘肺。 做到以下八字防尘措施,即可有效预防尘肺: 革——技术革新;水——湿式作业i 密——密闭尘源;风——抽风除尘; 护——个人防护;管——维修管理,建立各种规章制度;教——宣传教育;查——及时检查评比,总结经验和定 期测尘,健康检查。 九、患了矽肺有什么病症。 得了矽肺后最常感觉到的是气短,早期只是在重体力劳动时出现,以后在一般劳动甚至休息时也出现气短,病情严重时在静止状态下也感到呼吸困难,甚至不能平卧,胸痛、胸闷也是最早感受到的,一般在阴雨天、劳动后或剧烈咳嗽时更为明显, 通常能忍受的隐痛、钝痛、胀痛或刺痛。早期矽肺有轻度干咳,晚期或有并发症时(尤其是肺部感染),那么有咯痰、咳嗽加剧,痰中带血。患者有心悸、消化功能减退,少数患者可有失眠、易疲 劳、烦躁、注意力不集中等。 十、用人单位履行职业病防治的主要职责有哪些。 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的职责包括:健康保障义务,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工作场所、环境和条件;职业卫生管理义务;保险义务,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报告义务,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如实向卫生行政部门申报职业病危害工程,报告职业病危害事故和职业病危害检测、评价结果;卫生防护义务,用人单位必须设置有效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并为劳动者提供个人防护用品;职业病危害检测义务,用人单位应当定期对工作场所进行职业病危害检测、评价;职业病危害告知义务,用人单位应当知悉其产生的职业病危害,不得隐瞒其危害;及时控制职业病危害事故义务;培训教育义务,用人单位对劳动者应当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的职业卫生培训和教育;健康监护义务,用人单位应当组织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劳动者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落实职业病患者待遇义务;特殊劳动者保护义务,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成年人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不得安排孕妇、哺乳期的女工从事对本人和胎儿、婴儿有危害的作业;劳动者申请职业病诊断或鉴定时,用人单位应当如实提供职业病诊断所需的有关职业卫 生和健康监护等资料。 十一、职业病防治法赋予劳动者权利有哪几项。 1、知情权 根据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应当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对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应当在其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向用人单位提供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化学品、放射性同位素和含有放射性物质的材料的,应当提供中文说明书,并在设备的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职业病防治法还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含聘用合同)时,应当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劳动者,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不得隐瞒或者欺骗。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劳动者。劳动者有权了解工作场所产生或者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危害后果和应当采取的职业病防护措施。 2、培训权 用人单位应当对劳动者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卫生培训和在岗期间的定期职业卫生培训,普及职业卫生知识,催促劳动者遵守职 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规章和操作规程,指导劳动者正确使用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劳动者应当学习和掌握相关的知识,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操作规程,正确使用、维护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劳动者有权获得职业卫生教育、培训。这些都是职业病防治法规定的内容。 3、拒绝冒险权 根据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劳动者有权拒绝在没有职业病防护措施下从事职业危害作业,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的冒险作业。用人单位假设与劳动者设立劳动合同时,没有将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等告知劳动者,劳动者有权拒绝从事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用人单位不得因此解除或者终止与劳动者所订立的劳动合同。 4、检举、控告权 职业病防治法在总那么中就明确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本法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对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以及危及生命健康的行为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是职业病防治法赋予劳动者一项职业卫生保护权利。用人单位假设因劳动者依法行使检举、控告权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终止与其订立劳动合同,职业病防治法明确规定这种行为是无效的。 5、特殊保障权 未成年人、女职工、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在职业病防治法中享有特殊的职业卫生保护的权利。根据职业病防治法规定,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在工作场所应有配套的更衣间、洗浴间、孕妇休息间等卫生设施。国家对从事放射、高毒等作业实行特殊管理。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孕期、哺乳期的女职工从事对本人和胎儿、婴儿有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 6、参与决策权 参与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工作的民主管理,对职业病防治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是职业病防治法规定的劳动者所享有的一项职业卫生保护权利。劳动者参与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工作的民主管理,是职业病防治工作的特点所决定的,也是确保劳动者权益的有效措施。劳动者本着搞好职业病防治工作,应对所在的用人单位的职业病防治管理工作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是否科学合理等方面,直接或间接地提出意见和建议。 7、职业健康权 对于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用人单位除了应组织职业健康检查外,职业病防治法还规定了用人单位应为劳动者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按照规定的期限妥善保存。对遭受或者可能会遭受急性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及时组织救治,进行健康检查和医学观察,所需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获得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疗、康复等职业病防治效劳,是劳动者依法享有的一项职业卫生保护权利。当劳动者被疑患有职业病时,职业病防治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及时安排对病人进行诊断,在病人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不得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根据这个法律的规定,职业病病人依法享受国家规定的职业病待遇。用人单位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排病人进行治疗、康复和定期检查;对不适宜继续从事原工作的病人,应调离原岗位,并妥善安置;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应给予适当岗位津贴。职业病病人的诊疗、康复费用,伤残以及丧失劳动能力职业病病人的社会保障,按照国家有关工伤社会保障的规定执行。 8、损害赔偿权 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责任制,加强对职业病防治的管理,提高职业病防治水平,对本单位产生的职业病危害承担责任,这是职业病防治法总那么中的一项规定。这个法律规 定,职业病病人除依法享有工伤社会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权利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赔偿要求。职业病防治法也对劳动者的相关义务作出了规定,如履行劳动合同、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规定、遵守用人单位工农业卫生规章、接受职业卫生培训、按规定使用职业卫生防护设施 及个人防护用品、遵守操作规程等义务。 十二、劳动者如何运用职业病防治法保护自己的健康权益。 1、劳动者要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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