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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政府
公文
处理
规定
政府公文处理规定
第一章总那么
一、为进一步加快公文运转速度,提高政府办事效率,根据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方法及XX县区人民政府工作规那么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细那么。
二、本细那么所称公文范围。(1)中央、国务院和省、市来文来电(含中央、国务院和省、市各部门、单位来文来电);(2)县政府部门、县直单位、乡镇政府及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外资企业向县政府报送的各类报告、请示;(3)县政府下发的文件。
三、县政府办公室是处XX县区政府公文的日常管理机构,并负责指导县政府部门、县直单位和乡镇政府的公文处理工作。
第二章公文签收
四、凡送县政府XX县区政府办公室的公文,均由县政府办公室秘书科统一签收、分发。
五、凡未经县政府办公室秘书科签收、分办的公文,县政府领导不予办理。
第三章公文拟办
六、县政府办公室收到各类公文以后,由县政府办公室秘书科根据公文内容,按照县政府领导的工作分工,提出拟办意见报县政府办公室主任或分管政务的副主任审核后,再呈送县政府领导阅批。
(一)中央、国务院和省、市来文来电,属综合性的或事涉重大事项的,呈送县长、常务副县长、副县长阅批;属单方面工作性质的,呈送县长、分管副县长阅批。上级公文的传阅顺序一般为:县长、常务副县长、副县长、县长助理、调研员。
(二)县政府部门、县直单位和乡镇报送县政府审批的请示、报告,涉及有关机构设置、编制、人事安排及财政或各种政府性基金拨(借)款、收费、集资、税(规)费减免、价格、上缴资金返还等事项由县政府办公室秘书科收文后,呈送分管副县长、常务副县长、县长阅批;其他一般性的请示和报告,呈送分管副县长阅批;综合性的或涉及重大事项的请示和报告,呈送分管副县长、常务副县长、县长阅批。请示和报告的传阅顺序为分管副县长、常务副县长、县长。须列入县政府常务会议讨论的,由分管副县长提出,常务副县长把关,报县长审定,再提交会议讨论。
七、县政府办公室在提出拟办意见前,要对乡镇、部门、单位报送县政府的公文进行严格审核,审核的重点是:是否需要行文,行文方式是否妥当,是否符合行文规那么;是否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党的方针、政策及其它有关规定;涉及有关部门的问题是否已协商、会签,意见是否一致,意见有分歧的,主办部门是否列明各方理据或提出建设性意见;公文格式是否标准、文字表述是否准确、简炼,标点是否正确,文种是否恰当等。
第四章公文签批
八、县政府领导及县政府办公室主任的公文签发权限为:
(一)县政府制发的标准性文件(决定、命令、指示、通告、方法、细那么、意见等),向县人大常委会提请人事任免的议案,由县长签发。
(二)以县政府名义发文,由县长签发。
(三)属于县政府工作范畴的,以县政府办公室名义发文,分工内的一般事项由县政府分管领导签发;需要县政府其他领导协商会签的,协商会签后由县政府分管领导同志签发;事关全局的,涉及机构、编制、财税、经费等方面的文件,主送上级政府或上级政府各部门的文件,由县长或县长委托常务副县长签发;
(四)以县政府党组名义的发文,由县政府党组书记签发;
(五)上级来文来电要求答复的事项,属于重大问题的,由县长审批或经县政府会议研究决定后上报,一般工作问题,由分管副县长审批后上报;
(六)副科级干部出国(境)由常务副县长审签;正科级干部出国(境)由县长审签;
(七)副科级干部离县出差或学习由分管副县长审签;正科级干部由县长或常务副县长审签;
(八)属于县政府办公室自身工作范畴,以县政府办公室名义的发文,由办公室主任签发。
九、县政府及县政府办公室的公文签批程序为:
(一)县政府公文签批的一般程序。秘书股(拟办)——综合股(拟文或审核)——分管副主任、办公室主任(审核)——分管副县长(审核)——常务副县长(审核)——县长(签发)。
(二)属于县政府工作范畴,以县政府办公室名义发文;签批的一般程序:秘书股(拟办)——综合股(拟文或审核)——分管副主任、办公室主任(审核)——分管副县长(签发或审核)——常务副县长(签发或审核)——县长(签发)。
(三)属于县政府办公室自身工作范畴,以县政府办公室名义发文签批的一般程序:秘书股(拟办)——综合股(拟文)——分管副主任(审核)——办公室主任(签发)。
(四)需要会签的按公文会签程序办理。
(五)为防止一文数签,以县政府名义发文,县长在公文处理单上已签署了明确意见的,发文文稿经县政府常务副县长或副县长审核把关后即予印发,签发人为县长;属县政府工作范畴,以县政府办公室名义发文,县政府领导在公文处理单上已签署了明确意见的,发文文稿由县政府办公室主任审核把关后即予印发,签发人为县政府领导。
如发文文稿与已定原那么有出入的,须经请示签发人后印发。
第五章公文制发
十、以县政府及县政府办公室名义制发的公文(除抄告单外),发至县长、副县长、县长助理、调研员、办公室主任。
十一、公文分发立户范围。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县直各单位,县委各部门;县纪委,县人大常委会,县政协,县人武部,县法院,县检察院,群众团体,驻县厂(场)矿。
十二、公文校核印刷。公文校核实行双校制,即。文件在正式印发前秘书股和综合股分别进行校稿。综合股对发文清样作全面校核;审批、签发手续、体制格式由秘书股负责复核,标准;文件发送范围、紧急程序、密级和保密期限由综合股提出,秘书股标准;发送局部单位的公文,综合股要列出具体收文单位。秘书股校核时,如发现不符合办文程序,内容有不妥之处的公文,应及时向综合股提出修改或处理意见,呈签发的领导或分管领导审定后再办理。编号公文均由秘书股统一编号分发;不编文号的公文,由综合股校核分发。
第六章办文要求
十三、县政府办公室在办理公文时,要认真履行职责,提高办文质量,充分发挥参谋助手的作用,拟办意见要明确具体、切实可行。
十四、公文办理实行谁承办、谁负责,谁分管、谁把关,一级对一级负责的责任制。
十五、县政府办公室对各级来文来电,必须在半个工作日内签收并呈领导审签,假设遇重要文件要即收即办。
十六、各政务秘书要及时把公文呈送县领导阅批,县领导收到公文后,原那么上要在1个工作日内阅办。
十七、公文办理实行分工合作制,杜绝人走文停的现象发生。分管副县长出差,由政府办公室 请示或报常务副县长审批,常务副县长出差报县长审批。
十八、公文办理应做到紧急公文跟踪催办,重要公文重点催办,一般公文定期催办。转有关部门提出意见的时间一般不得超过7个工作日。
十九、公文从签收之日起,不需征求意见的一般在3个工作日内办结;需征求意见的一般在2023个工作日内办结。公文校核2个工作日,普发性公文印制2个工作日,非普发性公文印制1个工作日。急件急办。
二十、对有具体请示事项的公文,签批人应当明确签署意见、姓名和签批日期,其他签批人圈阅视为同意;没有具体请示事项的,圈阅表示已阅知。
二十一、审核修改、审签公文必须用毛笔、钢笔或专用签字笔,不得使用铅笔、圆珠笔。
二十二、需要通过媒体或其它形式对外宣传的县政府及其办公室公文,须经分管副主任或办公室主任审批,重要公文须经县政府领导审批。
二十三、因工作需要写入县政府公文的单位和人员,一般应是副科级以上;需写入县政府办公室的单位和人员,一般应是股级以上。
二十四、各部门、单位和乡镇政府呈报县政府要求批复的“请示〞件,只报县政府办公室,不宜直接报送领导同志。“请示〞件同时报县委、县政府的,由县委批复;属于行政工作的“请示〞,不得多头主送,否那么由县政府办公室退回重办或不予办理。属情况汇报的“报告〞件,除报告县政府办公室外,可同时报县政府领导同志,县政府不予批复。
二十五、各部门和各乡镇人民政府报送县政府审批的公文,由部门、乡镇人民政府的主要负责同志签发。部门主要负责人未审核签字的公文,县政府办公室不予承办;未经县政府办公室审核的公文,县政府领导同志不予阅办。
二十六、县直二级单位原那么上不直接向县政府请示工作,需要请示县政府的事项,应由主管部门向县政府呈文;遇有紧急情况,县直二级单位需直接向县政府请示时,应同时报主管部门。
二十七、各部门报送县政府审批的公文或要求县政府、县政府办公室发文的,凡涉及其他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主办部门要事先与有关部门协调,协办部门积极配合,取得一致意见并经有关部门的负责同志会签后报县政府;部门间如有分歧意见时,主办部门应将有关部门的意见及理据列明,提出倾向性意见,并将有关部门的正式意见或协调会议纪要作为附件,经有关部门主要负责同志会签后,一并上报县政府,部门不得将未经协调的文件上报县政府。
二十八、根据县政府领导同志批示和公文办理工作需要,需转由有关部门、单位和乡镇人民政府阅办的文件,由县政府办公室转出办理。未经县政府领导或县政府办公室主任同意,县政府办公室不得将县政府领导签批的意见对外提供。对转由部门办理的公文,承办单位必须签署明确的意见,并在规定的时间内退回县政府办公室。
二十九、县政府及各部门要进一步精简文件,属于县政府各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务,由部门自行发文,涉及几个部门职责的,由部门联合发文,不得要求县政府批转或县政府办公室转发。
第七章不标准来文处理
三十、属以下情况之一的不标准来文,均由县政府办公室说明原因,予以退文。一般的由秘书股股长批准后退文;重要的须经办公室分管副主任、办公室主任批准后退文。
(一)公文内容有不符合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的;
(二)按照县政府各部门“三定〞规定,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内事项,要求县政府代办代转的;
(三)公文内容涉及其他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主办部门未事先与有关部门协调、会签的或经协商、会签,意见仍有分歧,又不列明各方理据、提出建设性意见的;
(四)除上级明文规定和涉及全县性的、综合性的重大工作外,来文要求设立县政府非常设机构的,以及来文要求调整非常设机构组成人员的(除非常设机构正副职调整外);
(五)未经县政府领导同意以机关名义向县领导个人报送“报告〞、“请示〞和“意见〞的;或“报告〞和“意见〞中夹带请示事项的;“请示〞中一文数事的,主送多个机关的;或越级向县政府请示一般事项的;或请示性文件未注明联系人姓名及联系 的;
(六)公文文种使用不当的;公文格式各组成局部不标准、不准确的;或联合行文编了多家机关发文字号的;或上行文未注明签发人姓名,联合上报的公文未注明会签人姓名的;或签发人不是单位主要领导的;
(七)公文中人名、地名、数字及引文不准确的、不标准的;或引用外文未注明中文含义,使用国际组织外文名称或缩写形式未注明准确中文译名的;
(八)公文中有关附件及其材料不全的;或反映问题模糊,提出的要求含混不清的;
(九)公文印制用墨不均匀,字迹模糊不清,难以识别的。
第八章公文类型及其适用范围
三十一、行政机关的公文类型及其适用范围为:
(一)余府发。文种用命令、决定、通知、意见。
1、适用于对重要事项或重大行动作出安排,实行重大强制性行政措施,嘉奖有关单位和人员的公文。文种用命令。
2、适用于奖惩有关单位及人员、变更或者撤销下级机关不适当的决定事项的公文。文种用决定。
3、适用于转发上级政府的重要公文。文种用通知。
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