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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药登记毒理学试验方法
第21部分:体内哺乳动物肝细胞程序外DNA合成UDS试验
GBT
15670.21-2017
农药
登记
毒理学
试验
方法
21
部分
体内
哺乳动物
肝细胞
程序
DNA
GB/T15670.21-20176.2试验步骤6.2.1动物的数量和性别应采用适当的动物数。每组至少有3只可供分析的动物。如已有充分的本底对照数据库,则同时进行的阴性对照组和阳性对照组仅需1只或2只动物。如在进行本试验时,已有资料表明同一品系、相同的暴露途径,在不同性别之间毒性无差别,则用单一性别(优先用雄性)动物即可。当人暴露受试物可能有性别特异性时,可选择适当性别的动物进行试验,6.2.2染毒程序受试物通常采用一次染毒。6.2.3剂量水平通常设2个剂量组。高剂量应产生毒性,如根据相同的染毒方案更高剂量可产生动物死亡。较低剂量一般应为高剂量的50%25%。在较低的无毒性剂量就有特殊生物活性的受试物(如激素和有丝分裂原)的剂量设置标准要单独考虑,并应逐例评价。如无适当的资料,需进行确定剂量范围的试验,应在同一实验室利用同一品系、性别的动物和染毒方案。高剂量也可规定为引起肝脏某些毒性(如核固缩)的剂量。6.2.4限量试验如果单次染毒剂量水平或同一天2次染毒达到2000mg/kg体重,不产生可观察到的毒性效应,并且根据结构相关化合物的资料预期受试物无遗传毒性,则不需要进行2个剂量水平的完整试验。如果人暴露的预期量过高,也可在限量试验中应用更高的剂量水平。6.2.5染毒受试物通常用灌胃染毒。如果合理,其他的染毒途径也可接受。一次灌胃的最大液体容积不超过2mL/100g体重。若利用更高体积,应说明理由。除了在较高浓度毒效应增强的刺激性或腐蚀性物质外,应调整浓度使受试物容积诚减少,保证在所有的剂量水平为等容积。6.2.6肝细胞制备动物染毒后12h16h制备肝细胞。如无明显的阳性反应,则进行早期采样(染毒后2h4h)。但是,根据已有的毒物动力学资料也可利用其他采样时间。以胶原酶原位灌注肝,分离肝细胞,贴壁后,进行哺乳动物肝细胞短期培养。阴性对照组动物的肝细胞存活率应大于50%。6.2.7UDS测定新分离的哺乳动物肝细胞通常在含H-TdR的培养液中培养适当时间,如3一8h。在培养期末,移去培养基后,细胞再培养在含过量未标记胸腺嘧啶的培养液中,以除去未摻人的放射性:如培养时间较长可免去此操作。然后,细胞再经淋洗、固定、染色,计数银粒。每个动物制备2个一3个样本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