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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执行难的原因及对策.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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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执行 原因 对策
执行难的原因及对策 内容 执行工作是人民法院工作的重要组成局部,是实现人民法院审判职能作用的重要环节,也是当事人合法权益得以保护的最终表达。执行效果如何,直接关系到人民法院能否全面履行宪法赋予的审判职责和当事人权利的真正实现,关系到能否维护国家法律的尊严和法制的统一。然而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及其他法律文书发生法律效力,在进入执行程序,采取执行措施后,有相当一局部因部当事人局部或全部不能履行而难以执行,即"执行难"的问题十分突出,人们把这种执行不能的裁判文书称为“法律白条〞。它不仅严重的困扰着人民法院的执法活动,而且严重地损害了法律的尊严和人民法院的威信;更为严重的是,“执行难〞的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必然影响市场经济的培育和社秩序的稳定。因此,认真分析、探索和解决“执行难〞的现状,全面正确地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人民法院的职责,强化执行体制和方式改革,改善执行工作,是实现公平和正义的前提和保障。执行难的法院外部原因是 1、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 2、被执行人成心躲避, 3、立法滞后造成的, 4、其他各种原因。造成执行难的法院内部原因是 1、法院审理不兼顾执行。 2、法官独立性不够。 3、执行管理效率低下和执行程序缺乏监督。 4、法院执行力量缺乏。 5、执行人员业务素质低和工作责任心不强。 6、局部执法人员办“人情案〞和“关系案〞造成执行难。解决执行难的对策分析: 1、实行执行方式的改革。 2、加强和完善法院自身工作, 3、制定独立的强制执行法。 4、执行机构的设置要充分保证执行工作的开展。 我国市场经济难逃初级阶段必然存在的地域经济的制约,地方保护主义和部门保护主义与人治恶习的合流无时不在地羁绊着市场经济的健康开展,尤其成为当事人难以实现债权的一只黑手,执行成为司法工作的第一道难题。“执行难〞成了上个世纪留下来的一个遗憾,也是跨入新世纪必须解决而尚未解决的一道跨世纪的难题。 在本文里,将认真剖析“执行难〞形成的原因,并积极筹划、设计解决“执行难〞问题的方案,有效地为执行工作的正常运行创造良好的社会空间。 一、造成“执行难〞的法院外部原因 (一)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作祟。这是阻碍人民法院执行工作顺利开展的最主要的原因。{2}在强制执行工作中,地方保护主义、部门保护主义的干扰渗透在各个方面,它的存在、原因十分复杂,可以说是众因素复合作用的生成物。{3}几千年的封建文化、闭关自守、小农意识、乡土观念的影响根深蒂;改革开放、社会进步促进了经济的开展。但是,各地区、各行业的开展很不平衡,区域性的差异束缚着人们的思维形式。司法隶属行政导致长官意识,以言代法屡见不鲜。而在现行的管理体制下,直接关系法院开展和前途的人、财、物等权力根本上掌握在地方手里,导致法院难以真正地独立于地方行使审判权和执行权,产生了司法地方化的倾向,这正是1999年中央11号文件所指出的地方保护主义和部门保护主义的具体表现形式之一。因此,地方保护主义、部门保护主义对司法上的平等性、公正性、统一性形成了严重的威胁。在强制执行实务中,出现了本地区案件不愿执行,外地区案件不去执行的现象。比方说有的地方和部门对于局部利益的考虑,对一些企业实行所谓“挂牌保护〞,外地法院不得执行;甚至规定本地银行对外地法院冻结的款项不得协助划拨;有的地方以文件形式或口头规定,执行某些企业必须报请某级领导批准。这些表现都给人民法院的执行工作设置了重重障碍。由此造成的法院独立性不够。自上个世纪八十年代以来,我国实行“分灶吃饭〞的财政体制,各级法院的经费必须由同级政府确定,法院的财政与地方财政融为一体。因此,地方法院更多地倾向于从开展地方经济的角度去执行法律和行使司法权,而不着眼于国家法制的统一性和严肃性。除此以外,在人事制度等方面,法院的司法行政职务和人员均由地方各级权利机关选举、委任、罢免或任免。在实践中,地方党委、政府的组织人事部门“实际享有〞对相应各级法院主要领导干部的推荐权和指派权,正是这种权力机构上的隶属和依附关系,使得地方法院无力抗衡地方行政的干预。中央的11号关于解决执行难的文件虽然专门对执行工作作出指导,党委、人大也加强对法院执行工作的领导、监督和协调、解决法院执行工作的实际问题,为法院的执行工作撑腰,打破地方保护主义和部门保护主义。但是,从目前的情况来看,因为地方保护主义一般作用于被执行人在本地区、申请执行人在外地的执行案件,由于诉讼当事人分属不同地方的诉讼案件,民事判决的执行结果在一定的程度上与地方利益相联系,因此,地方保护主义主要来源于各地方政府;各地的地方性立法囿于地方利益而无视法制性原那么;在地方性法规及地方规章之外,滥发标准性文件,滥用行政手段;对国家法律执行不力,下位法违背或架空上位求;引进外资立法方面具有盲目性,缺乏方案性、透明性、连续性在司法方面,表现为片面保护本地当事人,违背或滥用诉讼程序,各地法院适用地方性法规及标准性文件的情况增多,案件执行方面,地方保护主义严重,而部门保护主义是指申请执行人和被申请执行人都在本地,不存在地方利益不同的问题,但是双方分属不同部门,判决的执行牵涉部门的利益而执行双方所属的部门都为其自身尽力保护各自的利益不受影响。因此,相形之下地方保护主义和部门保护主义的存在严重影响了执行工作的进程。1998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假设干问题的规定(试行)出台后,执行工作的可操性加强,但仍有缺乏之处,因此,对于地主保护主义和部门保护主义这种维护手段我们应采取有力的措施给予进行制止:(1)我们只有加强执行法律的立法工作,才能让全社会对执行工作有新的认识。(2)健全和完善地方性的及社会管理的各项法律法规,标准社会管理和地方性的法律法规。(3)加强对于地方执行工作的法律法规宣传。(4)应交叉执行假设有本地区的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而未能执行或是有地方保护主义的且立案之后超过六个月未能执结的案件,可以办理委托外地法院协助开展执行工作,由此来创造良好的执行条件,更加地便于执行工作。 (二)局部被执行人躲避法院的执行也是造成“执行难〞的一个原因。 这种原因实际上是反映了市场主体信用观念和信用制度和相对缺失,很突出的表现就在于“赖帐逃债〞不良的文化上。比方说,“骗一把,是一把〞、“要钱没有,要命一条〞、“欠债的是爷爷,讨债的是孙子〞等民俗谚语,就是这种民间文化和社会道德的真实写照。对这种不良的文化和道德观念,社会批判的声音过于微弱,没有对其形成强大的舆论压力,使得尝到了甜头的人越发肆无忌惮。同时,我国市场经济的信用制度还不够健全,对经济交往中的种种欺诈行为制裁不力,对欠债不还者缺乏严厉的处分措施,无形中纵容甚至助长了这种失衡观念和行为的滋长和蔓延。譬如说,对欠债不还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没有得力的责任追究制度,该升迁的照样升迁;企业欠债破产关闭后,对企业主没有实行相应的“行业禁入〞和“信用死亡〞规那么,使得它们有时机换个地方另辟财路。这种观念上的落后和制度上的不健全,是“执行难〞得以滋长的肥沃的社会土壤。要解决这个问题,有赖于社会道德风气的不断纯化和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 在当前的执行实践中,那些被执行人为躲避法院执行,逃避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主要表现在想法设法转移财产,或公款私存、公车私挂,或多开户头、隐匿存款,或搞一些假的财产证明等,制造无履行能力的假象,欺骗法院,最终到达躲避执行的目的。 但是,在对待被执行人是否有意躲避的问题上,我们应该认真加以识别,也就是要注意执行中的经济原那么。在执行过程中,不排除有些情况下,确实是执行过程无论程序和方法都是合法的,甚至是无可挑剔的,但是社会效果极差。例如执行一案件引发了许多不安定因素,大批职工下岗,走向街头,游行示威,堵塞交通,甚至冲击政府、党委和法院。又如一个原本有希望继续开展的企业,因执行措施不当就陷入困境,增加了社会负担,结果原有的矛盾还未解决,又产生了新的更大的矛盾。因此,执行中不仅要依法办事,同时又必须兼顾社会效果,使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统一起来,并在执行工作中表达最大的社会效果,这是对执行工作提出的一个更高的要求。 (三)立法滞前方面的原因 执行立法滞后,有关方面的法律、法规不健全,也是造成执行难、难执行的主要原因。执行工作的整个过程必须依法进行,而现实的执行法律、法规却非常匮乏,而且分散、零乱的规定在各类审判程序的法规中,甚至有的相互抵触或冲突。在被执行人触犯了某些法律条款,需要对其采取拘留措施时,现行法规要求不能异地拘留。在某些人明显触犯刑律时,据以执行的法律、法规也不够细致完善。另外,各相邻间的法律法规也应该相互协调,相互补充,而现实的立法也不尽人意。如果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法对企业开户进行严格控制,就不会出现企业在银行有多个账户的情况。再就是,微机联网信息处理在利益的驱动下,银行与企业间相互串通,执行人员前来查询存款,银行将存款额转移或以“为储户保密〞,或以“储户与账号不符〞等为由拒查。这些现象,使执行工作受阻。 二、造成“执行难〞的法院内部原因 (一)法院审理不兼顾执行而造成的“执行难〞。 在司法实践中,审判与执行严重脱节,将造成执行困难。比方在立案和审判阶段采取保全措施不力,需要先予执行的而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的,没有及时采取,结果坐失执行良机。{4} (二)法官的独立性不够 在中国司法独立原那么受到很大限制,这是造成“执行难〞的原因的一个重要的方面。表现在:(1)在法院中,执行庭法官始终是以法院工作人员而不是以法官个人身份出现在执行程序中,他们对外代表法院履行职权,但却要受院方的控制,院方又常常受到行政机关的影响。(2)法院内部运作机制存在的问题,直接导致了执行法官的不独立。由于案件层层审批,大量案件的执行由庭长、院长或审判委员会决定,案件执行的好坏不能与执行法官个人的责任联系,即使不能执行,也往往找不到负责任者。目前,随着人们对“执行难〞的不满的呼声越来越高,法院执行工作的效率和成果越来越成为影响法院形象的障碍,而法院系统内现行的管理方式又加剧了法官责任心不强和执行工作的低效率,产生了整个社会对审判机关的“信任危机〞。 (三)执行管理效率低下和执行程序缺乏监督造成的“执行难〞 现行执行模式同审判模式一样,实行由承办个人负责到底的制度,个人执行不仅力量分散、效率低,影响到案件的执行质量,而且在大案、要案及群体性案件越来越多的形势下,个人对案件的处理显失势单力薄。同时,相对于审判程序而言,执行程序立法中有关当事人救济手段的内容较少。执行案件处理均由个人决定,任意性很大,案件执行的正确与否完全取决于执行人员的水平和素质,执行程序缺乏有效监督。这两个方面处理不好也会造成案件的“执行难〞。 (四)有些法院的执行力量缺乏。 在实际工作中,有一些法院在思想认识上对执行工作仍然重视不够,在人财物方面对执行工作仍然倾斜缺乏。 (五)执行人员的业务素质不高和工作责任心不强造成的“执行难〞。 在长期被一些地方法院的领导无视和曲解中,相当一局部与水准相差甚远的人员以“帮助债权人要钱〞的心态走进了执行队伍,这局部人搞执行工作搞过审判工作,对法律法规和有关司法解释学习不够、理解不透;有些执行人员工作严重不负责任,对当事人提供的信息和线索置假设罔闻,工作拖拉,耽误了执行的最正确时机;有些执行人员不深入调查研究,不积极探索新的执行方式和方法,使得一些动动脑筋稍加变通即可执行的案件,被人为地当作“骨头案件〞搁置起来,导致当事人的不满;还有些执行人员对当事人态度粗暴、蛮横、生硬,使当事人疑心其有不轨执行或越法行为。总之,这局部执行人员的素质有待提高,工作作风有待改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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