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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摘要:大力培育发展社区社会组织、激发基层治理活力,是治理现代化视角下创新社会治理的重要内容。一直以来,我国城市社区社会组织的实践探索缺乏本土化、特色化的理论指导和行动指南。党的十九大以来,构建“三共”治理共同体的思想逐步深化,这为破解社区社会组织治理困境、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基层社会治理理论和格局提供了基本遵循。打造社区社会组织治理共同体,构建“治理理念治理能力治理机制治理手段”的创新框架,通过培育“共同体”治理理念、提升各主体提供服务和参与治理的能力、完善全过程治理机制以形成治理合力、借助新兴技术手段推进智慧治理的实现,将是我们今后一段时期推进社区社会组织高质量发展的必由之路。关键词:共建共治共享;社区社会组织;治理共同体;社区治理创新中图分类号:C91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3-2014(2023)03-0045-08一、共建共治共享:打造社区社会组织治理共同体“共建共治共享”的治理理念,既是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下的本土化、创新化、特色化的理论体系;更是指导我国城市社区社会组织破解当前现实困境的行动方略。打造社区社会组织治理共同体,是推进基层社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有效抓手,是适应新时代社会主要矛盾转化的客观要求,是创新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社区社会组织治理理论和实践模式的现实需要。(一)理论逻辑1.西方社会治理理论体系需要本土化西方社会的治理理论兴起于 20 世纪 90 年代,是继公共行政理论、新公共管理理论、新公共服务理论之后的一种理论传承与超越。在“政府失灵”与“市场失灵”等现象频发以及社会组织、公民等社会力量壮大的背景下,学者们纷纷对治理及其相关理论投入了极大的研究关注度。多元治理主体、合作协商、权责界限模糊、调和冲突与利益、确立认同的目标等核心观点,基本已得到公共治理理论研究者们的一致认同。而在具体研究路径方面,目前主要有“政府管理”“公民社会”和“网络治理”三种。其中,“政府管理”的研究路径侧重从政府部门“元治理”的角色定位出发,强调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对其他主体的影响。而源于公共池塘资源等问题的解决而产生的“公民社会”的研究路径,主张一种“没有政府的统治”,借由“自组织网络”构建自主追求利益的秩序。1以全球治理委员会对治理的阐释为代表,“网络治理”观认为多元公共行动主体之间存在资源、目标、知识、技术等方面的相互(长治学院 历史与旅游管理系,山西 长治 046011)张茜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的社区社会组织治理共同体收稿日期:2023-03-31基金项目:长治学院校级课题“创新社会基层治理背景下社区社会组织的培育与发展模式研究以长治市为例”(XJ2020001001)作者简介:张茜(1990),女,山西长治人,硕士,讲师,主要从事政府管理与社会治理相关研究。2023 年 06 月第 40 卷第 3 期Jun.2023Vol.40.No.3长 治 学 院 学 报Journal of Changzhi University46依赖,应当彼此合作与共享,共同治理公共事务。国外前沿治理理论对我国学者的治理研究曾提供了不少有益的借鉴,例如,合作治理理论为我们回应公众需求和社会矛盾时明晰了思路,成为政府管理和政策执行的一种制度安排的考虑。但是,西方治理话语体系下的这些理论成果在中国的适用性值得慎思。究其根源,中西方的国情社情存在客观差异,多元治理主体的历史成长背景、现有治理能力、关系模式等均有显著不同。如何合理地将西方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治理的相关理论加以本土化,明确其在我国的定位与边界,从而构建我国的治理话语体系,是探讨治理理论的一个重要议题和紧迫任务。2.我国社会治理理论体系亟待特色化、创新化2013 年 11 月,“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这一重要论述被提出,同时,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还明确了“社会治理”这一概念和创新社会治理的宏观部署。在这之前,“治理”一词还未正式出现在党和国家的重要政策文件中。回顾过去的发展轨迹,我国的社会治理体制经历了“管控建设管理治理”的更替演进。“治理”替代“管理”,意味着党和国家的社会治理理念和模式即将进行革新。关于治理的内涵认识和研究途径,国内学者的观点不尽一致。早在 2000 年,俞可平基于公民社会日益发展壮大的背景提出“善治”这一概念,认为它是国家归还权力于社会的过程,代表着国家与社会的良好合作。2毛寿龙则将治理称作“治道”,也就是政府如何在市场环境下提供公共服务、管理公共事务的道理。3陈振明等从合作网络的视角,给予治理以多元公共行动主体为实现与增进公共利益,分享权力、共担责任、协商目标的过程这一定义。4可见,国内学术界对于社会治理理论的探讨主要是基于国家社会关系视角,进而体现为这三种理论模式:社会中心论、国家主导论、网络参与论。具体到社区社会组织参与社区治理,研究主要集中于它的存在形态、社会功能、发展困境和培育模式这几个方面。尽管如此,理论前进的脚步依旧无法解决现实发展的困境。例如,社区社会组织参与社区治理创新实践的指导思想、价值目标、运行机制、绩效评估等,缺乏针对性的理论加以指导。再者,我国社区居民对美好生活的需求和社区的多元行动力量之间的关系等已经发生重大变化,如何创建具有新时代中国特色的社区社会组织治理理论体系,已是现实之需,更是民心所向。(二)现实价值伴随 2016 年以来一系列关于城乡治理、社区社会组织培育治理的政策文件的纷纷出台,我国城市社区社会组织的培育与发展工作在以“三社联动”为代表的基层社会治理创新实践改革中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阶段。在社区社会组织数量增长、规模扩大、参与社区治理覆盖面拓宽等良好发展态势的背后,还应当看到,社区社会组织的培育与发展短板表现得也很明显。首先,就社区社会组织自身而言,缺乏合法身份、社会资源离散、社区职能行政化等在很大程度上导致了其对政府的过度依赖和自主性丧失。569其次,社区社会组织内部管理体制不完善、内生动力不足、自身服务意识和能力还有待提升、发展与结构均不平衡等短板,使得社区社会组织的服务与治理绩效表现较差。因此,社区居民对社区社会组织的认知度、信任度及参与度都比较低,社区社会资本与公共精神的培育也受到局限。由此可见,社区社会组织作为基层社会治理的重要主体之一,其服务供给、诉求传递、规范行为、参与治理等积极作用的发挥仍旧面临很大挑战。在过去治理模式的探索实践中,受西方治理理论和实践的影响,我国社区治理大致也出现了行政主导型、社区自治型和合作共治型三种实践模式。6治理模式的演替与选择反映了国家与社会关系的不断调适。具体问题还需具体分析,因地制宜地选用治理实践模式的同时,不可忽略现有模式存在的适用性困境。例如,学者们一致认为自治型治理模式是最理想的选择,它有助于推动社区自治、居民自治,以达到国家与公民社会的最佳状态,实现“良好的治理”。然而,我国的社区居委会、社会组织、居民等基层治理主体仍发育不成熟,无论是由于外部体制制约还是自身自治意识与能力的不足,均导致社区自治型模式目前还不具备治理条件。“共建共治共享”治理模式的提出,完全是基于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已经发生变化的前提,以满足社区居民需求为旨归,重新梳理和界定各治理主体的角色、目标、职能、行动方式、权责关系等要求,7着力解决社会治理层面的集体行动47困境,能够有效应对新时代新形势新发展要求下社区社会组织的治理难题。二、“共建共治共享”:社区社会组织治理共同体的概念框架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上,习近平首次提出“构建共建共享社会治理格局”的思想。在党的十九大报告中,习近平再次将“共建共享”深度阐发为“共建共治共享”。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和十九届五中全会的决议公报中,以“制度”替换“格局”,要求坚持和完善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制度。党的二十大报告中提出,健全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制度和提升社会治理效能,成为今后一段时期有效、持续、深度推进社会治理的核心任务。(一)共建共治共享首先,“共建”意为社会治理主体共同参与建设的过程或制度安排。习近平多次强调,人民是创造历史的主体和动力。就社会治理而言,只有引导人民群众广泛参与,才能构筑着社会治理的牢固根基。因此,“共建”对于社区社会组织治理共同体意味着:第一,要积极培育多元治理主体并扩大公共参与,这是“共建”的基本前提。政府、市场组织、社会机构、居民等主体共同组成集体行动的多元力量。具体到社区社会组织治理,特别需要大力培育孵化类和支持类机构、公益类和服务类社区社会组织。第二,要对参与“共建”的各主体平等地赋权赋能、厘清各主体的权责关系。这为“共建”的动力、过程及效果提供了保障。第三,要充分地进行资源整合。“共建”意味着要为参与治理公共事务、提供公共产品的各主体提供财政、信息、设施、人才等方面的配套资源。例如,鼓励财政资源向社区社会组织服务项目倾斜,8支持社区社会组织“共建”事业。其次,“共治”即社会主体共同治理社会事务。根据社会治理的概念界定,“共治”其实就是各治理主体通过沟通、协商、合作及调和的方式共同面对和解决社会公共事务,并且在目标、行动等方面努力达成一致的过程。因此,“共治”不仅仅要求简单地共同治理,更强调治理主体之间在满足人民多样化诉求目标下的权、责、利合一,旨在构建社会治理共同体。同时,“共治”内在地要求法治、德治与智治相结合,治理手段之间相辅相成。另外,如何处理好“共治”与“自治”的关系,也是“共治”需要解决的重要议题。自治效用的最大发挥,有利于实现共治效果的最大化。正如党的十九大报告所指出的,优化社区治理体系要求政府治理、社会调节和居民自治之间形成良性互动。再次,“共享”即社会成员共同享有社会治理成果。我们始终必须牢记,在中国共产党领导的社会主义国家,社会治理的根本目标是为人民的美好生活而奋斗。因此,“共享”的实质就是让所有参与“共建共治”者分享治理成果,有更多获得感、安全感、幸福感和满足感。这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社会治理与西方国家社会治理的最大区别和最显著优势。9针对社区社会组织而言,“共享”的对象是社区社会组织的治理绩效。这既包括治理过程中积累的物质成果,也包括精神方面的治理成果,比如以公共利益为导向的社区文化环境与和谐氛围、居民自治意识与能力的提升等。此外,“共享”并不意味着简单地平均分配治理成果,而是通过扩大公共参与、加强多元合作共治、以“共建共治”促进“共享”;“共享”的过程要求提升共享意识,同时恪守公平正义的价值取向。综上,在“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中,“共建”“共治”“共享”三者之间遵循“主体目标运作过程结果”的逻辑框架。“三共”治理格局是一种蕴含着社会治理主体、目标、理念、治理能力、治理机制、治理手段(“五治”,自治、法治、德治、智治、善治)等要素的社会治理创新的整体性框架。(二)社区社会组织治理共同体1.治理共同体“共 同 体”一 词 本 身 源 于 古 希 腊 语Koinonia,亚里士多德早期在政治学中描述了“共同体”的多种形式。随后,这一概念经历了从传统向现代的漫长转变过程。19 世纪后期,德国社会学家腾尼斯在其发表的共同体与社会一书中就共同体理论进行了详细阐述。他认为“共同体”(Gemeinschaft)是“基于自由意志而形成的亲密无间的、与世隔绝的、排外的共同生活”10。伴随我国单位制解体带来的社区流动性和异质性增大等因素,我国城市社区的定位与发展逐渐与“共同体”概念蕴含的本质涵义和关系属性相去甚远。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在多个重要场合深入阐述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宏伟战略思想。习近平关于共同体的重要48论述是顺应历史发展必然趋势,是经实践证明的正确选择,是对人类文明发展过程中经验教训的反思总结,是应对全球性问题的必由之路。112019 年,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通过的决议公报中明确指出,“建设人人有责、人人尽责、人人享有的社会治理共同体”。这是党中央第一次以正式文件的形式提出“治理共同体”的概念。2022 年,党的二十大再次提出社会治理共同体的主要目标和建设路径。“社会治理共同体”的重要论述和核心思想,正是习近平的人类命运共同体思想在社会治理层面的具体应用和拓展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