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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设立条件和审批程序永州畜牧水产局.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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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设立 条件 审批 程序 永州 畜牧 水产局
设立条件和审批程序永州畜牧水产局 XX省畜牧水产局 关于进一步明确全省生猪定点屠宰厂(场) 设立条件和审批程序的通知 各市州畜牧水产(农业)局(委): 为进一步加强我省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设立和审批管理工作,根据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23年第666号)、XX省生猪屠宰管理条例(2023年XX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和XX省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设置管理方法(湘政发[202223]22号)等法律法规规定,我局制定了关于进一步明确全省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设立条件和审批程序的通知,请各地参照实施。 附件: 1.生猪定点屠宰厂(场)(a类)的设立条件和审批程序 2.小型生猪屠宰点(b类)的设立条件和审批程序 XX省畜牧水产局 2023年 —1—附件1生猪定点屠宰厂(场)(a类)的设立 条件和审批程序 一、设立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必须具备的条件: 1.符合全省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设置规划; 2.有与屠宰规模相适应、水质符合生活饮用水标准(gb5749—2023)的水源条件; 3.有符合国家规定要求的待宰间、屠宰间、急宰间及生猪屠宰设备和运载工具; 4.有与屠宰规模相适应的独立检疫室、办公室和休息室; 5.具有与屠宰规模相适应的屠宰技术人员,屠宰技术人员必须持有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开具的健康证明; 6.具有与屠宰规模相适应并经考核合格的肉品品质检验人员,有符合国家生猪屠宰产品品质检验规程(gb/t17996—1999)规定要求的检验设备; 7.具有适用的消毒设施、消毒药品,污染防治设施符合国家环境保护规定的要求; 8.有病害生猪及生猪产品无害化处理设施; 9.依法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二、申请设置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程序: (一)申请设立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应由申请人向当地屠宰主管部门申报,并提供以下材料: 1.规划部门出具的建设工程选址意见书; —2—2.环境保护部门出具的同意工程建设的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文件; 3.畜牧兽医(农业)部门出具的选址、布局和设施设备符合国家规定的动物防疫条件的审核意见; 4.国土资源部门出具的建设工程用地预审意见; 5.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工程批复意见书; 6.设计方案、工艺流程及有关图纸(地形图、总平面图、设备布局平面图); 7.出资人身份证明材料。 (二)屠宰主管部门收到申请后,报同级人民政府,由人民政府组织屠宰主管部门、畜牧兽医(农业)部门、环境保护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上述设立条件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呈报审批: 1.在设区的市州XX县区设置定点屠宰厂(场)的,由市州屠宰主管部门书面征求省级屠宰主管部门意见后报市州人民政府批准; 2.在县(市区)设置定点屠宰厂(场)的,经同级人民政府签署意见后,报所在市州屠宰主管部门审查,市州屠宰主管部门审查并书面征求省级屠宰主管部门意见后报市州人民政府批准。 (三)申请人获得设区市州人民政府做出的同意的书面决定后,方可开工建设。 (四)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建成竣工后,由设区市人民政府组织畜禽屠宰主管部门、畜牧兽医(农业)部门、环境保 —3—护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有关规定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由设区市人民政府颁发生猪定点屠宰证书和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 设区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其确定的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名单及时向社会公布,并报省屠宰主管部门备案。 (五)申请人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后,方可正式营业。 三、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审批验收标准: 1、厂(场)选址要求 符合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设置规划要求;屠宰与分割车间所在厂址应远离供水水源地和自来水取水口,其附近应有城市污水排放管网或允许排入的最终受纳水体。厂区应位于城市居住区夏季风向最大频率的下风侧,并应满足有关卫生防护距离要求;厂址周围应有良好的环境卫生条件。厂区应远离受污染的水体,并应避开产生有害气体、烟雾、粉尘等污染源的工业企业或其他产生污染源的地区或场所;厂区不得建在居民稠密的地区。 有与屠宰规模相适应的充足水源,水质应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规定。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应当设有待宰间、屠宰间、急宰间。厂区应划分为生产区和非生产区;生产区必须单独设置生猪与废弃物的出入口,产品和人员出入口须另设,且产品与生猪、废弃物在厂内不得共用一个通道;生产区各车间的布局与设施必须满足生产工艺流程和卫生要求。厂内清洁区与非清洁 —4—区应严格分开。 2、设施要求 有宰前建筑设施,包括卸猪站台、赶猪道、验收间、待宰间、隔离间、药品间、官方兽医检疫工作室与值班室等。其中待宰间面积不得低于350㎡。 屠宰车间应包括车间内赶猪道、刺杀放血间、烫毛脱毛(剥皮)间、胴体加工间、副产品加工间、兽医工作室等,其屠宰车间建筑面积不得低于420㎡。 有病害生猪及生猪产品无害化处理间等设施。 设有热水和冷水洗手设施,并备有洗手剂。车间内应设有工具、容器和固定设备的清洗、消毒设施,并有充足的冷、热水源。 3、设备要求 至少应配备手持式猪电致昏器、猪悬挂输送机、水浸式烫毛设备、猪脱毛机(三辊式)、猪剥皮机(工艺需要时)、猪胴体劈半锯及手推式猪胴体输送轨道等生猪屠宰设备或其他先进的技术设备。 生猪和生猪产品应使用不同的运载工具运输;运送片猪肉,应使用防尘或者设有吊挂设施的专用车辆,不得敞运。 配备与规模相适应的检验设备。 应配备符合要求的病害生猪及生猪产品无害化处理设备。 4、人员要求 屠宰人员应持有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开具的健康证明;配备与屠宰规模相适应、经考核合格的肉品品质检验人员。 —5— 5、管理要求 应当建立生猪进厂(场)检查登记制度、生猪屠宰和肉品检验管理制度、产品质量追溯制度、缺陷产品召回制度、信息报送制度等制度,做好各项管理记录填写、管理工作。 6、屠宰要求 待宰猪临宰前应停食静养12小时-24小时,宰前3小时停止喂水;生猪屠宰应实施淋浴、电致昏、刺杀放血、浸烫脱毛或者剥皮、预枯燥、燎毛、割头蹄尾、雕圈、开膛净腔、劈半、整修复检、整理副产品等工艺流程。从致昏到刺杀放血的时间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生猪屠宰操作规程的规定,不得超过30秒;从刺杀放血处到猪屠体浸烫(或剥皮)处,应保证放血时间不少于5分钟。 7、检验要求 宰前检验岗位应为:验收检验、待宰检验和送宰检验;宰后检验岗位应为:头部检验、体表检验、内脏检验、胴体初验、复验与盖章。 检验内容包括健康状况、传染性疾病和寄生虫病以外的疾病、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有害物质、有害腺体、白肌肉(pse肉)或黑干肉(dfd肉)、种猪及晚阉猪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检验工程。 肉品品质检验应当与生猪屠宰同步进行。同步检验应当设置同步检验装置或者采用头、胴体与内脏统一编号对照方法进行。肉品品质检验的具体部位和方法,按照生猪屠宰产品品质检验规程和其他相关标准规定执行。 —6—肉品品质检验合格的片猪肉,应加盖肉品品质检验合格验讫章,附具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检验合格的生猪产品(含分割肉品)应当附具“肉品品质检验合格标志〞。 8、不合格产品处理要求 对检验检疫出的病害生猪及生猪产品,应当按照病害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生物平安处理规程有关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 —7—附件2小型生猪定点屠宰点(b类)的设立条件 和审批程序 一、小型生猪定点屠宰点的设置原那么: 1.对于XX县区附近、交通便利的乡镇,提倡鼓励XX县区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利用现代物流网络,提高配送能力,扩大配送效劳半径,在乡镇设置定点屠宰肉品销售专柜,保障乡镇地区放心肉的供应。但凡能够通过配送保障放心肉供应的乡镇,原那么上不设置生猪定点屠宰点; 2.远离XX县区、人口较多、居住集中、周边交通较为便利的乡镇,根据客观需要,可联合或单独设置1个生猪定点屠宰点; 3.远离XX县区、人口较少、交通不便的乡镇、农村和遥远山区,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增设生猪定点屠宰点,但一个乡镇最多不得超过2个生猪定点屠宰点。 4.乡镇生猪定点屠宰点所屠宰的生猪产品仅限向本地市场供应,其具体供应销售区域由所在县级人民政府进行明确划定,防止跨区域销售,增加监管难度和行业矛盾等问题。 二、小型生猪屠宰点应当具备的条件: 1.有与屠宰规模相适应的充足水源,水质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2.有与屠宰规模相适应的屠宰设备; 3.有依法取得健康证明的屠宰技术人员; 4.有经考核合格的肉品品质检验人员; 5.有相应的检验设备、消毒设施以及符合环境 —8—保护要求的污染防治设施; 6.有相应的病害生猪以及生猪产品无害化处理设施; 7.依法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三、申请设置小型生猪定点屠宰点程序: (一)编制设置规划。在遥远和交通不便的农村地区,可以设置小型生猪定点屠宰点。其设置方案由乡镇人民政府提出,县级人民政府屠宰主管部门会同环保以及其他相关部门对设置方案审核后,编制本地区小型生猪定点屠宰点设置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屠宰主管部门备案。 (二)申请设立小型生猪定点屠宰点,应由申请人向当地屠宰主管部门申报,并提供以下材料: 1.规划部门出具的建设工程选址意见书; 2.环境保护部门出具的同意工程建设的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文件; 3.农业(畜牧兽医)部门出具的选址、布局和设施设备符合国家规定的动物防疫条件的审核意见; 4.国土资源部门出具的建设工程用地预审意见; 5.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工程批复意见书; 6.设计方案、工艺流程及有关图纸(地形图、总平面图、设备布局平面图); 7.出资人身份证明材料。 (三)县级人民政府屠宰主管部门收到申请后,报同级人民政府,由人民政府组织屠宰主管部门、畜牧兽医(农业)部 —9—门、环境保护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上述设立条件进行审查。符合规定条件的,县级人民政府予以批准,未经批准,不得开工建设。 (四)小型生猪屠宰点建设竣工后,由县级人民政府组织生猪屠宰主管、畜牧兽医(农业)部门、环境保护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验收。验收合格的,颁发生猪定点屠宰证书和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其确定的小型生猪定点屠宰点名单及时向社会公布,并报上一级屠宰主管部门备案。 四、小型生猪定点屠宰点审批验收标准: 1、场点选址要求 厂区不得建在居民稠密的地区,应远离受污染的水体,并应避开产生有害气体、烟雾、粉尘等污染源的工业企业或其他产生污染源的地区或场所。周围应有良好的环境卫生条件,应有与屠宰规模相适应的充足水源,水质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规定;场区应划分为生产区和非生产区;生产区的布局与设施必须满足生产工艺流程和卫生要求;厂内清洁区与非清洁区应严格分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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