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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妆品皮肤病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 总则 GBT 17149.1-1997.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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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妆品皮肤病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 总则 GBT 17149.1-1997 化妆品 皮肤病 诊断 标准 处理 原则 17149.1 1997
GB17149.1-1997应用化妆品后出现的毛发干枯、脱色、折断、分义、变形或脱落(不包括以脱毛为目的的特殊用途化妆品)。3.6化妆品甲损害nail damage induced by cosmetics长期应用化妆品引起的甲剥离、甲软化、甲变脆及甲周皮炎等。4诊断原则根据下列条件,综合分析进行诊断。4.1发病前必须有明确的化妆品接触史。4.2皮损的原发部位是使用该化妆品的部位。4.3排除非化妆品因素引起的相似皮肤病。4.4必要时进行可疑化妆品的皮肤斑贴试验(见GB17149.2)或光斑贴试验(见GB17149.6):如需进一步做化妆品系列变应原的皮肤斑贴试验,见附录A或附录B。5诊断标准不同类型的化妆品皮肤病,其诊断标准分别见:GB17149.2一1997化妆品接触性皮炎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GB17149.3一1997化妆品座疮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GB17149.4一1997化妆品毛发损害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GB17149.5一1997化妆品甲损害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GB17149.6一1997化妆品光感性皮炎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GB17149.7一1997化妆品皮肤色素异常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6处理原则6.1停用可疑致病的化妆品。6.2根据临床类型及病情按一觳皮肤病的治疗原则对症处理。6.3避免再次接触已经明确的致病物质。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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