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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发动机大修竣工技术条件
GBT
3799-1983
汽车发动机
大修
竣工
技术
条件
3799
1983
GB3799-832.2检验合格的发动机,应签发合同证并提供必要的技术资料。3保用条件书承修单位对大修竣工的发动机应给予质量保证,质量保证期自出厂之日起,不少于三个月或行驶里程不少于10000km。在送修单位严格执行走合期的规定,合理使用、正常保养的情况下,质量保证期内出现的修理质量问题,承修单位应负责包修。4包装4.1。发动机包装前应放掉润滑袖和冷却水,并堵封好外露通孔,技术资料应齐全。包装牢固,防潮防锈良好。4.2包装箱外应标明:承修单位名称,产品名称、型号,收货单位名称及地址,体积,毛重,放置方向,出厂日期等。附加说明: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提出,由交通部标准计量研究所归口。本标准由云南、广东、甘肃、山西省交通厅负责起草。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邓先觉、梁树棠、王子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汽车发动机大修竣工技术条件GB3799-83中国标准出版社出版发行北京西城区复兴门外三里河北街16号政编码:1045http:/电话:63787337、637874471983年12月第一版2004年12月电子版制作书号:151691-2118版权专有侵权必究GB3799-1983举报电话:(010)685335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