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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年纪
监察
案件
审理
工作制度
纪检监察案件审理工作制度
一、案件审理工作标准标准
㈠、事实清楚
1、构成错误事实的根本要求(时间、地点、人员、情节、前因、后果、责任)齐全,成为一个完整的事实体系。
2、所认定的事实无疑,主要情节具体详细,叙事用语确切明晰,判断结论准确,符合逻辑。
3、对有关人员的责任要分清主次,直接或间接,对造成的损失危害和影响作出恰如其分的表述。
4、调查报告、审理报告、复查复审报告等主要材料陈述的事实要层次清晰,详略得当,
称谓正确,对问题发生、开展的来龙去脉和产生错误的主客观原因要陈述清楚。
5、材料的措词用语和格式要符合办案专用公文的要求,语言逻辑标准,叙事言必有据,不夸张和形容。
㈡证据确凿
1、违纪案件的证据必须由纪检监察工作人员或党组织、行政部门委派的人员进行索取或收集。
2、证据必须客观真实、充分有利、准确无误,能够确认事实真相,足以证明事实真伪,排除其他的可能性。
3、证人证言一人一正,一事一正。要把所证实的问题发生的时间、地点、当事人、事情发生的原因、经过、结果等具体情节书写清楚。
4、被检查人的亲友作为知情人出具的证明,要有他人印证或其他佐证。
5、证言材料要有证人的签字、盖章(手印),并注明工作单位和职务。复制材料要注明复制人、复制时间及出处,加盖原保存单位的公章。拍摄的事物照片及其影印件要注明原物存放单位和地点。
6、证言材料必须用钢笔或毛笔书写,字迹清晰,易于识别。
7、非纪检监察机关查处的案件,作党纪、政纪处理时,必须有摘抄、复制的主要证据及有关的结论材料。
8、证据应认真审查鉴别,剔除错证、伪证和与案件无关的证据。
9、鉴别后的有效证据,不得涂改或弃毁,移送时不得任意取舍。
2023、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必须确凿充分,在没有物证、书证的情况下,必须有两个以上证据才能定案。
11、被审查人对认定的错误事实有不同意见的,证据要能够充分证实他的申诉是否有理。
㈢定性准确
1、是一种问题的只能作出一种定性结论;是多种问题的要分别定性;性质一时难以确定的,可采取写实的方法作出结论。
2、定性要恰如其分,不得拔高或敷衍淡化。
3、定性用语要确切严密,不能出现歧意。
4、引用政策法规内容要恰当具体,写明条款出处,不可断章取义,牵强附会。
5、要把确定违纪性质与分析危害、追究当事人责任分开表达,不得混为一谈。
㈣处理恰当
1、确定处理结论的轻重,要有政策依据和衡量尺度,处理决定与所犯错误的性质及危害程度要相对应。
2、处理的对象应是本案所查清的错误事实,对于以前所处理的错误可在履历中写明,不能新老错误捆在一起,作为本案处理的依据。
3、受理的主体应是违纪党员、行政监察对象或是违纪党组织本身,不能株连无辜。
4、处理违纪案件时,对违纪情节、动机、手段、责任、后果、违纪人员的一贯表现及认错态度要全面衡量。违纪者的态度好坏要有具体事实,不能将其合理申辩者看作态度不好而加重处理。
5、处理要轻重适度,经得起实践检验,防止畸轻畸重。
6、对于应追究违纪者法纪责任的案件,应在作出党纪、政纪处理决定的同时,提出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的建议。
㈤手续完备
1、受理违法违纪案件,要完备立案手续。
2、对违纪党员的处理除特殊情况外,要经支部大会讨论,并通知本人参加。
3、支部大会讨论的结论,要反映出支部党员数,参加会议人数和表决情况。
4、党组织对违纪党员的处分决定和所依据的事实材料要同受处分者本人见面。
5、本人对错误事实材料和处分决定提出不同意见,报案的党组织要做出有理有据的书面说明,不能回避实质问题。
6、对于上报审批的案件,有关党组织要提出具体明确的处理意见,并以党组织正式公文逐级呈报。
7、所有案件都要进行审理,写出审理报告,提交纪委、党委或行政讨论做出处理决定,并将处理决定送达本人和有关部门。
8、要按照审批权限办理报批手续,不能越权审批。
9、报批材料要齐全,要符合纪检监察机关文书材料要求。
2023、按规定应备案的案件,要及时呈送上级纪委备案,备案材料按规定报送。
11、需要通报的案件,要另行整理材料,不得用批复或处分决定代替通报。
12、结束后应及时向上一级纪委审理部门报送案件材料。
13、结束后应在两个月内,按要求搞好案件材料的立卷归档。
二、案件审理工作程序
㈠受理
受理案件材料要求:
1、呈报审批的案件应具备以下材料。⑴呈报审批的请示;⑵调查报告、审理报告及主要证据材料;⑶处分决定及所依据的错误事实书面材料;⑷被调查人的检查和对处分决定的意见;⑸对被调查人所提意见的说明。
2、纪检监察室立案调查移送的案件应具备以下材料。⑴立案依据;⑵调查报告和全部证据材料;⑶错误事实书面材料、被调查人对错误事实的意见及调查部门对其意见的说明;⑷被调查人的检查材料;⑸与案件有关的其他材料。
3、申诉案件的提出应具备以下材料。⑴不服党纪、政纪处分的申诉书;⑵原处分决定书、复审决定书的复制件;⑶具体申诉请求和理由。
4、呈报备案的案件应具备以下材料:⑴呈报备案的报告;⑵调查报告;⑶处分决定和依据的错误事实材料;⑷被处分人对处分决定的意见及党组织或纪检监察室
对其意见的说明。
㈡审理
1、案件移交审理后,指定专人承办,一般案件由两人审理,特别重要或复杂的案件由两人以上审理,其中一人主办。
2、承办人在审理中,要审查核实。⑴被调查人犯有哪些错误,每一错误发生的时间、地点、情节、原因及造成的后果、有关人员的责任;⑵证据是否确凿、充分,证据之间有无矛盾;⑶根据党和国家的政策、法律、法规以及党纪、政纪处分规定,判断所认定的错误性质是否准确,提出的处分是否恰当;⑷调查活动和手续是否符合规定的程序和要求;⑸被调查人如对错误事实提出不同意见,有关组织和调查部门的说明能否将其所提的问题说明清楚。
3、审理中,如发现事实不清,证据缺乏,有关人员责任不明时,主动同被调查人的所在部门交换意见,确需补充证据的,由被调查人的所在部门予以补证;经分管领导同意也可直接调查补证;必要时,可以同被调查人核对错误事实,听取其陈述和申辩。
4、案件涉及专业技术问题或具体业务政策规定的,可征求有关部门的意见。
5、审理承办人草拟审理报告,经集体讨论,提出结论性意见。报告的内容主要包括:⑴被调查人的根本情况;⑵经审理后认定的错误事实和主要证据;⑶被调查人的申辩及对该申辩的说明;⑷对案件性质的认定及政策法规依据;⑸移送或呈报部门的意见;⑹对被调查人的处理意见。
6、审理报告经负责人审核后,连同移送或呈报部门的有关材料一并提请院纪委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7、经院纪委办公会研究后,分不同情况办理有关手续。
8、凡给予处分或免于处分的案件,按干部管理权限将处分决定或免予处分的结论抄送组织人事处。
9、案件处结后,承办人按有关规定将案件材料立卷归档(一人同时受党纪、政纪两种处分的可立一个卷)。
2023、按照处分权限所作出的处分决定从批准之日起生效。处分决定或批复送受处分人一份。
㈢、复查(复审)、复议(复核)
1、对不服党纪、政纪处分的申诉案件,一般由原作出处分决定的单位进行复查、复审。
2、申诉案件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控告申诉工作条例和监察机关处理不服从行政处分申诉的方法立案办理。
3、审理申诉案件应指定原承办本案以外的人员办理。
4、审理申诉案件,必须调阅原案的全部材料,按审理违纪案件的要求进行全面审查,不受申诉内容的限制。必要时可直接调查核实或与原办案部门共同调查核实。如果原证据与复查(复审)、复议(复核)时所取得的证据有矛盾,应认真鉴别真伪。
5、承办人对申诉案件复查(复审)、复议(复核)后,在提出意见经讨论的根底上,写出复查(复审)或复议(复核)报告。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⑴、原案处理的经过,原处分决定或复查(复审)决定认定的事实和处理结论;⑵、申诉的请求和理由;⑶、复查(复审)或复议(复核)的情况和认定的事实、证据、定性以及适用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等;⑷、复查(复审)或复议(复核)意见;⑸、经院纪委办公会研究审定后,按批准权限办理。
6、申诉案件经复查(复审)、复议(复核)后,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处理:⑴、维持原处理决定或复查(复审)决定;⑵、变更原处理决定或复查(复审)决定;⑶、撤消原处理决定或复查(复审)决定。
7、院纪委作出复查(复审)或复议(复核)决定,应制作复查(复审)或复议(复核)决议书。决议书应载明以下事项:⑴、申诉人的根本情况;⑵、原作出处分决定或复查(复审)决定的部门名称;⑶、原作出处分决定或复查(复审)决定所认定的主要错误事实、性质及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和政策;⑷、申诉的主要请求和理由;⑸、复查(复审)或复议(复核)后所认定的事实性质、理由及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和政策;⑹、复查(复审)或复议(复核)结论;⑺、落款、日期。
8、复查(复审)或复议(复核)决定书,应送达申诉人和原作出处分决定或复查(复审)决定的部门,并由申诉人签署意见。
9、对上级党委、政府或上级纪检监察机关交办的申诉案件,及时办理并报告处理结果。如果断定撤消或改变原处分决定或结论是上级机关批准的,要报请原批准给予处分的机关审批。
㈣、备案
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的有关规定呈报和受理备案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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