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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造林总体设计规程
GBT
15782-2009
营造
总体
设计
规程
15782
2009
GB/T15782-20093.4要贯彻适地适树原则。不应破坏天然林,大面积营建人工林,引种外来树种要经过长期试验。集约经营用材林(替代速生丰产用材林)适宜的建设区域为年降水量400m等值线以东地区。沙漠化治理工程建设区域应以封山(沙)育林育草、造林种草作为恢复沙区植被的主要措施。3.5要贯彻森林生态系统经营管理原则。森林营建与管理中应采取无损于生态环境的措施。推荐营造混交林,以维护生物多样性,建立稳定的多功能的森林生态系统。避免大面积营造纯林,尤其是针叶林纯林。每块纯林的最大面积不应超过20hm2(大径级珍贵阔叶树种可放宽到50hm2):带状造林,纯林林带的最大宽度不应超过100。树种相同的两块(带)纯林之间可设计生态隔离林带。隔离林带的树种与被隔离的纯林的树种之间的生态特性要有互补性。4总体设计的依据4.1国家林业重点工程建设规划及其他有关的规划。4.2按国家规定的基建程序审批的可行性研究报告。4.3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资料及其他工程营造林地块落实资料。5总体设计的任务将国家林业重点工程建设规划及相关文件确定的建设任务,据实落实到地块,并依此做出投资概算。6总体设计的深度总体设计的深度应满足下列要求:一建设任务按类型落实到小班:采用的数据应能反映建设区域当前状况:确定营造林工程及其他相关费用,编制投资计划:一据以制定年度计划:据以编制作业设计:一据以进行施工准备。7编制单元以县(市、旗、区)为单元,或以林业局、林管局、经营所、林场、公司等经济实体为单元编制。县(市、旗、区)域范围内的林场或相当的经济实体可以独立编制营造林总体设计,也可在以县(市、旗、区)为单元编制营造林总体设计时,纳入同一区划系统,统一编制。当选择独立编制时,以县(市,旗、区)为单元编制的总体设计中不应再包括这些林场或经济实体。当选择统一编制时,县(市、旗、区)属林场在区划系列中与乡镇并列,乡镇办林场与村屯并列,村办林场、民办林场与经营区并列。跨省区、县市的项目以县(市、旗、区)域为单元编制总体设计,由上级建设单位将各总体设计编纂成集。8经营区划8.1区划的方法经营区划采用地形图、卫星影像,参照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成果及其他区划成果划分。要尽量维持已有区划的成果,仅对已经变更或明显不合理的界线作必要调整,对区划单元的名称作技术性修改。区划时应将现有的相关区划成果整合到经营区划系统中,一个建设区域内共用一套区划架构,一个小班只有一个主要经营方向,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