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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财政厅
科学技术部
财政部
关于
科技
中小企业
技术创新
基金
暂行规定
省财政厅关科学技术部财政部关于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的暂行规定
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财务管理暂行方法
第一章总那么
第一条为加强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以下简称"创新基金")的财务管理工作,提高创新基金使用效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科学技术部、财政部关于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的暂行规定的通知(国办发[1999]47号)以及国家财政财务制度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创新基金是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专项资金。国家设立创新基金旨在增强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能力,引导地方、企业、创业投资机构和金融机构对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的投资,逐步建立起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规律、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的机制。
第三条创新基金来源于中央财政预算拨款。创新基金的年度预算安排由财政部根据中央财政预算情况和创新基金年度工作方案确定。科学技术部会同财政部向国务院提交年度执行情况报告。
第四条创新基金的使用和管理遵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相关规章制度,遵循老实申请、公正受理、科学管理、择优支持、公开透明、专款专用的原那么。
第二章开支范围
第五条创新基金主要用于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活动所需的支出。具体开支范围包括工程费、管理费及其他费用。
第六条工程费是指用于支持符合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假设干重点工程指南,经科学技术部、财政部审批立项的工程经费。根据科技型中小企业和工程的不同特点,分别以无偿资助、贷款贴息、资本金投入等方式给予支持。其中,创新基金对每个工程的无偿资助或贷款贴息数额一般不超过20230万元人民币,个别重大工程不超过200万元人民币。
(一)无偿资助
主要用于技术创新工程研究开发及中试阶段的必要补助。包括人工费、仪器设备购置和安装费、商业软件购置费、租赁费、试制费、材料费、燃料及动力费、鉴定验收费、培训费等与技术创新工程直接相关的支出。
(二)贷款贴息
主要用于支持产品具有一定的技术创新性、需要中试或扩大规模、形成小批量生产、银行已经贷款或有贷款意向的工程。工程立项后,根据工程承担企业提供的有效借款合同及工程执行期内的有效付息单据核拨贴息资金。
(三)资本金投入方式的具体方法另行制定。
第七条管理费是指用于科学技术部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从事创新基金工程的评审、评估和日常管理工作的经费。包括根本支出(工程管理所需的人员经费和日常公用经费)和工程支出两局部,具体按中央本级根本支出预算管理方法(财预[2022]355号)和中央本级工程支出预算管理方法(财预[2022]84号)执行。
管理费实行预决算管理。管理中心年度管理费预算通过科学技术部报财政部审批后,列入创新基金预算。年度管理费决算经审计后,通过科学技术部报财政部。
第八条其他费用是指经财政部批准开支的与创新基金有关的其他支出。
第三章工程审批和资金拨付
第九条企业依照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工程管理暂行方法申请创新基金。管理中心具体负责工程的受理、评审和监管。
第十条企业在申报工程时须经省级科技主管部门推荐。出具推荐意见前,须征求同级财政部门对工程的意见,并将推荐工程名单抄送省级财政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通过受理审查的工程,管理中心组织专家和评估机构进行评审、评估。根据评审、评估意见,管理中心本着"择优支持"的原那么,提出创新基金支持的工程和金额建议,报科学技术部、财政部审批。经科学技术部、财政部审批的工程正式立项。
第十二条创新基金工程实行合同管理,正式立项的工程由管理中心与工程承担企业、推荐单位签订合同。员之家版权所有
第十三条创新基金工程资金在合同签订后分两次拨付。
采用无偿资助方式支持的工程立项后拨付70,工程验收合格后再拨付其余资金(第二次拨款);采用贷款贴息方式支持的工程立项后按企业有效借款合同及付息单据核定的应贴息数额拨付80,工程验收合格后再拨付其余资金(第二次拨款)。
第十四条管理中心依据合同金额每年分批编制立项工程用款方案,报财政部审批。
第十五条管理中心每年根据工程验收情况分批编制二次拨款方案,报财政部审核。
第十六条财政部对管理中心报送的立项工程用款方案和二次拨款方案审核后,将创新基金工程资金指标下到达工程所在地省级财政部门,并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办理资金支付。
第四章监督管理与检查
第十七条省级科技主管部门负责当地创新基金工程的日常监督管理和验收工作;省级财政部门负责对当地创新基金的运作和使用进行监督、检查,参与工程的验收工作;管理中心负责制订工程监督管理和验收的工作标准,组织实施工程监督管理和验收工作,分析总结工程执行情况。
第十八条工程承担企业应按要求定期填报监理信息调查表(半年报、年报)。省级科技主管部门可委托地市级科技主管部门或国家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对工程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理。管理中心根据企业监理信息调查表、省级科技主管部门的监理意见、省级财政部门的检查意见、实地检查情况等,提出工程执行情况分析报告,报送科学技术部、财政部。
第十九条省级财政部门、科技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创新基金工程的跟踪问效。科技主管部门应将本地区工程监理信息汇总情况抄送省级财政部门。省级财政部门要定期抽查工程执行情况,对于所辖地区创新基金使用管理情况提出年度执行情况报告,下一年度4月底前报送财政部,同时抄送管理中心。
第二十条工程承担企业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经法规、财务规章制度,认真履行合同,科学、合理、有效地安排和使用创新基金拨款,保证专款专用,严禁截留、挪用。
第二十一条工程承担企业须对工程资金进行单独核算,并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和检查。无偿资助工程承担企业,在收到创新基金拨款后作为专项应付款处理,其中:形成资产局部转入资本公积,消耗局部予以核销;贷款贴息工程承担企业,在收到创新基金拨款后作为冲减当期财务费用处理。
第二十二条省级财政部门、省级科技主管部门对创新基金工程实行定期检查,管理中心实行重点检查。财政部、科学技术部采取委托有关监督检查部门抽查、社会中介机构检查以及社会监督相结合的方式,加大对创新基金实施过程的监督检查力度。
第二十三条企业在工程执行过程中如有重大违约行为,将终止合同并采取通报、停止拨款、追回工程资金等相应处理措施。需追回工程资金的,由管理中心负责监督企业将未使用的扶持资金如数上缴国库,已形成资产的将资产变现后上缴国库。
凡违反创新基金有关管理方法及国家财经纪律、财务制度的行为,将视情节分别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五章附那么
第二十四条本方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创新基金有关规定与本方法相抵触的,按本方法执行。科学技术部、财政部关于印发的通知(国科发计字[1999]260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五条本方法由财政部会同科学技术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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