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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燃气
安全
宣传
管理办法
燃气平安宣传管理方法
为了确保天然气用户用气平安,根据国家城镇燃气管理条例规定,特制定此方法。
一、各分公司应制定出完整的平安宣传方案(宣传形式、宣传内容、宣传时间、宣传经费、宣传人员、宣传地点、宣传器材,设备等内容)。
二、在入户前,要向用户宣传燃气使用规定,在用户确认明白其内容后,方可办理入户手续。针对不同的季节、月份可以联系当地燃气行业主管部门,一起在广场上设点对燃气用户进行平安用气宣传。每年不得少于两次。
三、在通气时,要向用户宣传平安用气根本知识,内容应包括:天然气的根本性质、发放平安用气手册、燃气常见事故及处理方案、应急抢险 及燃气根本操作等,在用户确认掌握宣传内容后,签字回执存档。
四、在人口密集的生活小区的显著橱窗上设置宣传燃气平安知识窗,每月更新一次。
五、在燃气设施及重点防火部位要有明显禁止擅自操作的标语及抢修 。
六、各分公司与有合法主流媒体签订宣传协议、平安宣传内容:平安用气规定,停气通知、抢修维修通知等。
七、每一次平安宣传活动完成后,必须有文字记录和总结并附上图片,装订成册。
八、要不定期组织用户座谈、了解用户平安用气根本情况,针对缺乏组织好宣传教育,每年不少于2次,每次人数不少于20230人。
九、各分公司应根据此方法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出当年的平安宣传方案严格执行此管理方法。
第二篇:燃气平安宣传管理方法燃气平安宣传管理方法
为了确保天然气用户用气平安,根据国家城镇燃气管理条例规定,特制定此方法。
一、各分公司应制定出完整的平安宣传方案(宣传形式、宣传内容、
宣传时间、宣传经费、宣传人员、宣传地点、宣传器材,设备等内容)。
二、在入户前,要向用户宣传燃气使用规定,在用户确认明白其内
容后,方可办理入户手续。针对不同的季节、月份可以联系当地燃气行业主管部门,一起在广场上设点对燃气用户进行平安用气宣传。每年不得少于两次。
三、在通气时,要向用户宣传平安用气根本知识,内容应包括:天
然气的根本性质、发放平安用气手册、燃气常见事故及处理方案、应急抢险 及燃气根本操作等,在用户确认掌握宣传内容后,签字回执存档。
四、在人口密集的生活小区的显著橱窗上设置宣传燃气平安知识
窗,每月更新一次。
五、在燃气设施及重点防火部位要有明显禁止擅自操作的标语及抢
修 。
六、各分公司与有合法主流媒体签订宣传协议、平安宣传内容:安
全用气规定,停气通知、抢修维修通知等。
七、每一次平安宣传活动完成后,必须有文字记录和总结并附上图
片,装订成册。
八、要不定期组织用户座谈、了解用户平安用气根本情况,针对不
足组织好宣传教育,每年不少于2次,每次人数不少于20230人。
九、各分公司应根据此方法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出当年的平安宣
传方案严格执行此管理方法。
第三篇:燃气平安宣传燃气平安宣传进万家
按照矿“平安生产月〞的安排,6月9日,社区居委会开展燃气平安宣传进万家活动。
燃气平安宣传进万家包括两项内容。发放“平安用燃气幸福你我他〞宣传资料以及宣传栏张贴煤层气平安常识挂图。此次宣传内容涵盖了燃气事故案例、如何平安用气、什么灶具更平安以及报修 ;平安预防须知以及燃气相关法律法规、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
活动共发放燃气平安宣传材料4000余份,通过宣传活动,使居民更好地掌握了平安用气知识,进一步提升平安用气意识,引导居民在今后的日常生活中正确、平安地使用燃气,防止事故发生起到了很好的作用,有利于保证社区居民日常生活的平安和健康。
第四篇:XX市城镇燃气平安管理方法XX市城镇燃气平安管理方法(试行)
第一章
总那么
第一条:
为加强城镇燃气平安管理,预防和控制燃气平安事故,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城镇燃气平安管理应当从保障社会公共平安和人民生命财产平安出发,把“平安第
一、预防为主、强化应急〞的原那么,表到达燃气经营、使用、运输、储存以及设施保护的各个环节,全面落实燃气经营者和用户主体责任、相关部门监管责任、各级政府属地责任,增强全民燃气平安意识。
第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责任和义务保护燃气设施,标准使用燃气,防止燃气平安事故,有权制止和举报妨害燃气平安的行为。
第二章
政府和相关部门的管理责任
第四条:政府责任
(一)市人民政府领导全市燃气平安管理工作,建立完善燃气平安管理规章制度、责任体系和部门监管协调机制,组织城镇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及有关职能部门加强日常监管和部门联动,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燃气平安专项检查,及时发现和解决燃气设施平安运行和燃气平安使用存在的问题。每半年召开一次燃气平安工作调度会,研究解决燃气平安监管领域的重要事项。将燃气平安监管工作经费及重大平安隐患整改专项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并按照市场规那么完善燃气价格形成机制,建立燃气经营者政策性亏损财政补偿机制。因政府定价行为和承担法律、法规及政府规定的指令性义务,形成燃气本钱上升和政策性亏损的,应当及时调整用户燃气供应价格或者财政足额补偿。
(二)旗县区人民政府和开发区管委会负责落实燃气平安属地管理责任,组织本地区有关部门落实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执行有关行业、场所使用燃气的根本平安标准,建立健全燃气监督管理规章制度,开展执法检查,加强燃气平安日常监管,监督检查落实燃气场站、管线、设施等燃气建设工程和城市地下管线建设工程施工燃气设施保护方案,依法制止危及燃气设施平安运行违法行为。负责制定本辖区燃气隐患排查整改、燃气用户入户平安检查、燃气平安防护技术应用推广、燃气平安使用知识宣传普及等专项工作方案,报市城镇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组织实施。每季度调度一次燃气平安管理工作,并做到有记录、有检查、有落实。将燃气平安监管工作经费及重大平安隐患整改专项经费列入财政预算。
旗县人民政府负责燃气经营许可和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资质许可,负责依法查处未经许可安装和维修燃气燃烧器具等违法经营行为;区人民政府和开发区管委会负责监督检查本地区燃气经营许可和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资质许可情况,清理违法设立的燃气经营和燃烧器具维修站点等。
(三)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城镇燃气行政主管部门指导下,明确工作机构和人员或者配备专职工作人员负责燃气平安工作,协助城镇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对燃气平安实施监督管理,指导社区将平安用气纳入社区平安管理网络,建立日常巡查台账、隐患整改台账,定期组织燃气平安巡查和用户平安用气宣传教育,发现平安隐患及时向燃气经营者通报,向城镇燃气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监督隐患整改到位。负责定期向燃气经营者通报地区平安用气形势,落实燃气平安宣传责任,配合燃气经营者开展用户入户平安检查,催促燃气用户及时整改用气平安隐患等。负责在“平安生产月〞期间和重要节假日前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燃气平安公益宣传活动。
第五条:有关部门责任
(一)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城镇燃气行政主管部门,统筹负责全市燃气平安管理工作。负责组织落实燃气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研究制定燃气平安使用标准和保障燃气设施平安运行管理制度,会同有关部门明确相关行业、场所和居民使用燃气的根本平安要求。
负责燃气经营许可和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资质许可,依法查处未经许可经营燃气和安装维修燃气燃烧器具等违法经营行为,组织清理违法设立的燃气经营和燃烧器具维修站点等。负责燃气场站、燃气设施等燃气建设工程审批管理工作,监督落实城市地下管线建设工程施工燃气设施保护方案,依法查处危及燃气设施平安运行的违法行为。
组织落实燃气经营者主要负责人、平安生产管理人员和运行、维护、抢修人员专业培训考核制度,单位燃气用户管理人员、操作维护人员燃气平安知识和操作技能培训制度。负责制定燃气平安隐患排查整改、燃气用户入户平安检查、燃气平安防护技术应用推广、燃气平安使用知识宣传普及等专项工作年度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建立和落实燃气平安管理工作月调度制度,做到有记录、有检查、有落实。
(二)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燃气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实施平安监察,对燃气钢瓶充装、检验等环节实施监督管理,落实燃气钢瓶充装许可和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持证上岗制度。依法查处未经许可擅自充装燃气钢瓶、超许可范围充装燃气钢瓶,充装非自有产权燃气钢瓶、超期未检燃气钢瓶,充装改装、翻新、报废燃气钢瓶和燃气销售掺杂掺假等违法行为。
负责对燃气计量表安装使用前实施首次强制检定,监督管理燃气平安防护设施、设备强制检定工作。组织和监督燃气充装单位建立燃气钢瓶电子技术档案,推行“一瓶一码〞数字化管理;监督检查燃气燃烧器具生产企业产品质量,依法查处生产不合格产品的违法行为。
(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依法查处无照经营燃气以及销售不合格燃气燃烧器具、连接管等违法违规行为。依法认真履行“双告知〞义务。燃气供应、经营的企业新办、变更、注销营业执照时,告知城镇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并告知当事人未取得相关许可不得从事燃气经营活动。
(四)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落实燃气根底设施专项规划,保障或预留根底设施建设用地,办理规划许可时充分考虑建设工程与燃气设施间防火平安间距。建立完善的地下管线管理信息系统,向建设单位提供准确、完整的城市地下燃气设施信息。与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共同划定燃气设施保护范围。
(五)城管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撤除占压燃气管道、妨害公共平安的违法建筑物、构筑物。
(六)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燃气运输单位和车辆实施严格监管,落实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许可制度,并依法查处企业和个人无证运输、使用不符合运输平安规定的车辆运输燃气等违法行为。
(七)公安部门。依法查处违法买卖、储存、运输燃气和盗窃、损毁燃气管道、设施等妨害公共平安的治安违法案件和燃气管理、燃气事故中涉嫌犯罪的刑事案件。划定XX县区燃气运输车辆行驶路线、通行时间,依法查处无证运输、不按规定行驶路线和通行时间运输等违法行为。
公安消防部门负责依法对燃气工程建设工程消防工程审核、消防工程验收(备案)行政许可等。
(八)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查处擅自改变房屋结构、用途影响燃气平安的行为。指导监督物业效劳单位配备专兼职燃气平安管理人员,组织开展必要的燃气平安知识培训,配合城镇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和燃气经营者开展燃气平安管理工作。
(九)气象主管机构。组织落实城镇燃气建设工程防雷、防静电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制度,指导燃气经营者做好城镇燃气设施设备防雷、防静电装置检测工作。
(十)商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商业用气单位开展燃气使用平安检查,教育引导商业用气单位平安使用燃气。
(十一)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燃气平安管理相关地区、部门和燃气经营者落实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情况实施监督检查、综合监管,对重点平安隐患实施挂牌督办。负责对以城镇燃气以外的化工燃料替代城镇燃气的使用平安实施监督管理。依法组织调查燃气平安生产事故。
(十二)新闻、播送、电视等有关单位。负责面向社会开展燃气平安宣传教育。
(十三)监察机关。对政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履行燃气平安监督管理职责实施监察,对燃气事故负有监督、管理责任的部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实施问责、处分。
第三章
燃气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