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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学校
实验室
危险品
管理条例
学校实验室危险品管理条例
1、实验室教学所需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2、对危险品的装运必须小心谨慎,防震动、撞击、摩擦、重压和倾倒。性质相互抵触的危险品不能同车混装,车上严禁烟火。严禁随身携带危险品使用公共交通工具。
3、危险品进出仓库,应进行严格的检查和验收,做好单据交接及登记工作。
4、危险品保管员要严格检查危险品包装是否可靠,有无损坏,标签是否脱落,如发现包装不可靠,应设法维护或更换。
5、危险品必须指定熟悉危险品业务的专人保管,存放地点必须符合平安要求,配备必要的消防和防护设备。
6、性质相互抵触和灭火方法不同的危险品不可存放在一起,。危险品仓库内,严禁烟火,对储存的危险品应定期检查,防止自燃,变质或爆炸事故的发生。
7、领用危险品时,必须由任课老师亲笔在危险品领用单上填写品名、数量、用途,交主管校长签字批准,由熟悉危险品业务知识的专人领用和管理。要切实防止领用后因保管不善而发生以
8、领用人对危险品的性质、防护及发生意外后的应急措施等,必须事先熟悉。学生在使用危险品时,实验人员应详细指导。
9、使用后剩余的危险品,应立即送还,并妥善保管。对废液、残物,要认真按国家有关要求处理好。
第二篇:危险品管理条例危险物品平安管理方法
为了加强lxtj-2023标危险品平安管理,杜绝平安事故发生,消除危险物品平安隐患,特制定本管理方法。第一章总
那么
第一条为了加强危险物品的平安管理,预防和减少危险物品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平安,保护环境,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危险物品储存、使用和运输的平安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危险物品,是指具有毒害、腐蚀、爆炸、燃烧、助燃等性质,对人体、设施、环境具有危害的剧毒物品和其他物品。
第四条危险物品平安管理,应当坚持平安第
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和落实企业的主体责任。
储存、使用、运输危险物品的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危险物品平安管理工作全面负责。
危险物品单位应当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要求的平安条件,建立、健全平安管理规章制度和岗位平安责任制度,对从业人员进行平安教育、法制教育和岗位技术培训。从业人员应当接受教育和培训,考核合格后上岗作业;对有资格要求的岗位,应当配备依法取得相应资格的人员。
第五条任何施工队伍和个人禁止私存、倒卖国家使用的危险物品。
第六条对危险物品的储存、使用、运输加强监管。
第七条负有危险物品平安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一)进入危险物品作业场所实施现场检查,向有单位关和人员了解情况,查阅、复制有关文件、资料;
(二)发现危险物品事故隐患,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
(三)对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或者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要求的设施、设备、装置、器材、运输工具,责令立即停止使用;
(四)经本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查封违法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场所,扣押违法储存、使用、运输的危险物品以及用于违法使用、运输危险物品的原材料、设备、运输工具;
(五)发现影响危险物品平安的违法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责令限期改正。
负有危险物品平安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监督检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有关单位和个人对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碍。
第八条负有危险物品平安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相互配合、密切协作,依法加强对危险物品的平安监督管理。
第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有权向负有危险物品平安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举报。负有危险物品平安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接到举报,应当及时依法处理;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当及时移送有关部门处理。第二章储存、运输平安
第十条储存危险物品的单位,应当对其铺设的危险物品管道设置明显标志,并对危险物品管道定期检查、检测。
进行可能危及危险物品管道平安的施工作业,施工单位应当在开工的7日前书面通知管道所属单位,并与管道所属单位共同制定应急预案,采取相应的平安防护措施。管道所属单位应当指派专门人员到现场进行管道平安保护指导。
第十一条对重复使用的危险物品包装物、使用单位在重复使用前应当进行检查;发现存在平安隐患的,应当维修或者更换。使用单位应当对检查情况作出记录,记录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第十二条对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危险物品储存设施的选址,应当避开地震活动断层和容易发生洪灾、地质灾害的区域。
本条例所称重大危险源,是指储存、使用或者搬运危险物品,且危险物品的数量等于或者超过临界量的单元(包括场所和设施)。
第十三条储存危险物品的单位,应当根据其储存的危险物品的种类和危险特性,在作业场所设置相应的监测、监控、通风、防晒、调温、防火、灭火、防爆、泄压、防毒、中和、防潮、防雷、防静电、防腐、防泄漏以及防护围堤或者隔离操作等平安设施、设备,并按照行业标准或者有关规定对平安设施、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平安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
第十四条储存危险物品的单位,应当在其作业场所设置通信、报警装置,并保证处于适用状态。
第十五条危险物品应当储存在专用仓库、专用场地或者专用储存室(以下统称专用仓库)内,并由专人负责管理;剧毒物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物品,应当在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并实行双人收发、双人保管制度。
第十六条储存危险物品的单位应当建立危险物品出入库核查、登记制度。
对剧毒物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物品,储存单位应当将其储存数量、储存地点以及管理人员的情况,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公安机关备案。
第十七条危险物品专用仓库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要求,并设置明显的标志。储存剧毒物品、易制爆危险物品的专用仓库,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相应的技术防范设施。
储存危险物品的单位应当对其危险物品专用仓库的平安设施、设备定期进行检测、检验。第三章使用平安
第十八条使用危险物品的单位,其使用条件(包括工艺)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要求,并根据所使用的危险物品的种类、危险特性以及使用量和使用方式,建立、健全使用危险物品的平安管理规章制度和平安操作规程,保证危险物品的平安使用。
第十九条从事危险物品使用的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从业人员经过专业技术培训并经考核合格;
(二)有健全的平安管理规章制度;
(三)有专职平安管理人员;
(四)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危险物品事故应急预案和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条危险物品使用单位储存危险物品的,应当遵守本条例第二章关于储存危险物品的规定。危险物品商店内只能存放民用小包装的危险物品。
第二十一条危险物品使用单位不得向未经许可从事危险物品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采购危险物品,不得使用没有物品平安技术说明书或者物品平安标签的危险物品。
第二十二条依法取得危险物品平安生产许可证、危险物品平安使用许可证、危险物品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凭相应的许可证件购置剧毒物品、易制爆危险物品。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凭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购置易制爆危险物品。
前款规定以外的单位购置剧毒物品的,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申请取得剧毒物品购置许可证;购置易制爆危险物品的,应当持本单位出具的合法用途说明。
个人不得购置剧毒物品(属于剧毒物品的农药除外)和易制爆危险物品。
第二十三条申请取得剧毒物品购置许可证,申请人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交以下材料:
(一)营业执照或者法人证书(登记证书)的复印件;
(二)拟购置的剧毒物品品种、数量的说明;
(三)购置剧毒物品用途的说明;
(四)经办人的身份证明。第四章运输平安
第二十四条从事危险物品道路运输依照道路运输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取得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许可,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危险物品道路运输企业应当配备专职平安管理人员。
第二十五条危险物品道路运输企业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申报人员、应当经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从业资格。具体方法由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制定。
危险物品的装卸作业应当遵守平安作业标准、规程和制度,并在装卸管理人员的现场指挥或者监控下进行。
第二十六条运输危险物品,应当根据危险物品的危险特性采取相应的平安防护措施,并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和应急救援器材。
用于运输危险物品的槽罐以及其他容器应当封口严密,能够防止危险物品在运输过程中因温度、湿度或者压力的变化发生渗漏、洒漏;槽罐以及其他容器的溢流和泄压装置应当设置准确、起闭灵活。
运输危险物品的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申报人员,应当了解所运输的危险物品的危险特性及其包装物、容器的使用要求和出现危险情况时的应急处置方法。
第二十七条通过道路运输危险物品的,应当按照运输车辆的核定载质量装载危险物品,不得超载。
危险物品运输车辆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平安技术条件,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定期进行平安技术检验。
危险物品运输车辆应当悬挂或者喷涂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警示标志。
第二十八条通过道路运输危险物品的,应当配备押运人员,并保证所运输的危险物品处于押运人员的监控之下。
运输危险物品途中因住宿或者发生影响正常运输的情况,需要较长时间停车的,驾驶人员、押运人员应当采取相应的平安防范措施;运输剧毒物品或者易制爆危险物品的,还应当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
第二十九条未经公安机关批准,运输危险物品的车辆不得进入危险物品运输车辆限制通行的区域。危险物品运输车辆限制通行的区域由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划定,并设置明显的标志。
第三十条通过道路运输剧毒物品的,托运人应当向运输始发地或者目的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申请剧毒物品道路运输通行证。
申请剧毒物品道路运输通行证,托运人应当向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交以下材料:
(一)拟运输的剧毒物品品种、数量的说明;
(二)运输始发地、目的地、运输时间和运输路线的说明;
(三)承运人取得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许可、运输车辆取得营运证以及驾驶人员、押运人员取得上岗资格的证明文件;
剧毒物品道路运输通行证管理方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制定。
第三十一条剧毒物品、易制爆危险物品在道路运输途中丧失、被盗、被抢或者出现流散、泄漏等情况的,驾驶人员、押运人员应当立即采取相应的警示措施和平安措施,并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公安机关接到报告后,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立即向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卫生主管部门通报。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必要的应急处置措施。
危险物品登记包括以下内容:
(一)分类和标签信息;
(二)主要用途;
(四)危险特性;
(五)储存、使用、运输的平安要求;
(六)出现危险情况的应急处置措施。
第三十二条危险物品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危险物品事故应急预案,配备应急救援人员和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并定期组织应急救援演练。
第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