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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测量仪器
环境试验总纲
GBT
6587.1-1986
环境
试验
总纲
6587.1
1986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UDC621.317.7电子测量仪器:620.1环境试验总纲GB6587.1-86Environmental tests programfor electronic measuring instruments本标准规定了电子测量仪器(以下简称仪器)的环境试验组别及在产品的研制、定型、生产阶段所应进行的试验种类,并对仪器环境试验标准中的共性问题做了统一规定。本标准提供一个统一的试验方法和要求。1环境分组仪器按使用条件和运输流通条件分为三个基本组别:】、组(见表1)和三个等级(见表2)。用户提出超过组以外的环境要求时,可另订协议。1.1I组:通常指设有空调设备的可控环境。操作仪器时要细心,仪器允许受到经微的振动。计量用的高精确度仪器一般可列入本组。,1.2组:通常指一般具有保温供暖及通风的室内环境。仪器在使用中允许受到一般的振动与冲击。通用仪器应符合本组要求。1.3组:无保供暖条件或有大量热源的高温环境。以及与此相类似的室外环境。仪器在频繁的运输、装卸、搬动中允许受到振动与冲击。2基准工作条件基准工作条件基准值、公差及范围见表3。在环境试验中不产生疑义时,可在温度为2010、湿度小于75%RH、电源电压为V22010%、电源频率为50Hz5%的条件下试验。3特殊情况3.1如产品标准与规定的组别的环境条件不完全一致时,只要比原规定条件更严,应受到鼓励。3.2个别影响量的工作范围可以低于规定组别的要求,但需符合专业标准的规定或经上级主管机关的批准,并在产品说明书中标明。4试验程序与要求在产品研究、试制的特定阶段所应进行的试验项目,按表4规定。定型样机应进行全部项目鉴定、检验并进行全部性能特性测试。投产后的质量一致性检验应按GB6593一86电子测量仪器质量检验规则进行(具体项目在专业标准中规定)。国家标准局1986-07-23发布1987-07-01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