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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商务协议样本
GBT
19252-2010
电子商务
协议
样本
19252
2010
GB/T19252-2010前言本标准修改采用联合国欧经会贸易程序简化与电子业务委员会(UN/CEFACT)第31号建议电子商务协议。本标准与UN/CEFACT第31号建议(英文版)的主要差异如下:一新增术语和定义一章:一将UN/CEFACT第31号建议中的有关说明性材料调整为本标准的附录A:一章条号作了调整。本标准代替GB/T19252一2003电子商务协议。本标准与GB/T19252一2003相比主要变化为:一将原标准的名称电子商务协议修改为电子商务协议样本:一修改了标准的前言;一修改了标准的引言:将原标淮第1章中的限制部分放在附录A中:删去原标准第2章:对原标准第3章中的术语和定义进行了修改(本标准第2章):一将原标准第4章的名称“符号约定”改为“电子商务协议样本的结构与符号约定”(本标准第3章),并增加了电子商务协议样本结构内容。本标准的附录A为资料性附录。本标准由全国电子业务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提出并归口。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标准化研究院、中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企业协会、商务部配额许可证局。本标准主要起草人:胡涵景、钟小林、王凌云、刘颗、隋媛、马建红、李佳伟、熊虹艳。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发布情况为:-GB/T19252-2003。GB/T19252-2010要约契约的接受应由接受要约方发送正式填写的接受要约契约,并被要约方在接受要约方接收到要约契约24h/另行指定接收到的时间之内接收(见4.2.2.2.3.1)到后才能成立。如果要约通知在此时间期限内被接受,以下条款即构成参与方间的协议。4.2.2电子商务协议4.2.2.1要约方标识要约方和接受要约方间采用4.2.2.2.1规定的通信方式进行报文交换而订立的任何合同应由下列法人实体完成:插人要约方完整的和准确的:公司名称:公司地址:标识号/公司注册号/专业登记号(选择适合的项):增值税或税务登记号:电话号码、传真号码和电子邮件地址或网站地址。4.2.2.2通信4.2.2.2.1通信方式参与方应规定通信方式。要约方提议参与方均采用表1列出的通信方式进行通信:任何电子通信方式/具体商定的通信方式表1通信方式通信方式报文类型网站电子数据交换(EDD电子邮件其他方式指定邀请要约/磋商要约接受要约撤消确认通知添加其他适宜的报文在接受要约通知中,接受要约方应阐明可接受的通信方式。4.2.2.2.2通信标准、软件和第三方提供商要约方提议参与方间使用下列通信标准、软件和第三方提供商(必要时):通信标准名称:软件产品/版本号:第三方提供商。每一参与方在对系统运行、硬件或软件进行可能彩响参与方之间的通信或改变4.2.2.2.1和4.2.2.2.2所规定的信息的任何变更之前,都应通知另一参与方。在这一通知中,通知方应要求另一参与方告知通知方是否能够接受这些变更。仅当另一参与方接受这些变更时,该变更才能生效。4.2.2.2.3接收和对接收的确认4.2.2.2.3.1接收的定义当报文可由接收方从其所用电子地址获取/其他定义的接收方式时,才被认为是接收。4.2.2.2.3.2对接收的确认除非发送方要求确认,否则接收方有/无义务对报文的接收进行确认。确认可以通过规定报文类型/接收方以自动或其他方式进行的任何通信,或接收方任何足以向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