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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违法扣车申请行政赔偿案五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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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违法 申请 行政 赔偿 案五篇
违法扣车申请行政赔偿案五篇 第一篇:违法扣车申请行政赔偿案「案情」原告:汤炳兴,男,1950年1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XX市市XX县区雁石镇大吉村。被告:XX市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直属大队,所在地址:XX市市XX县区西安南路。法定代表人:李鸣,大队长。汤炳兴所有的闽f0202331号农用车于1997年5月31日在XX市市XX县区雁石镇大吉村发生交通事故后,由于汤炳兴未按XX市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直属大队的要求预付抢救费,XX市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直属大队于当天扣押了闽f0202331号农用车,但未制作送达扣押决定书和扣押清单。1997年11月5日交通事故赔偿调解终结后,XX市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直属大队仍继续扣押闽f0202331号农用车至1999年4月19日才归还,并向汤炳兴收取了扣押期间的停车费500元。汤炳兴不服被告的扣车行为,向XX县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确认XX市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直属大队的扣车行为违法。1999年2023月22日法院审理后判决:XX市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直属大队于1997年5月31日作出的扣押汤炳兴的闽f0202331号农用车的行为违法。之后,汤炳兴向XX市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直属大队提出赔偿损失请求,由于双方对赔偿数额分歧较大,无法达成协议。为此,汤炳兴向XX县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赔偿诉讼。原告汤炳兴诉称,被告以原揭发生交通事故不预付抢救治疗费为由,于1997年5月31日扣押了原告的闽f0202331号农用车。被告在扣押该农用车时没有制作扣押决定书和扣押清单;在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达成协议后,被告仍继续扣押该车,至1999年4月19日才归还被扣押车辆,但车已成废铁。被告的扣车行为已经法院确认违法,原告请求被告赔偿车辆报废损失24,000元,并返还车辆扣押期间的停车费500元。被告XX市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大队辩称,被告对原告的闽f0202331号农用车进行扣押的行为已经法院确认违法,根据国家赔偿法的有关规定,愿意在法律规定范围内赔偿原告损失。「审判」诉讼中,XX县区人民法院委托XX市市XX县区价格事务所对闽f0202331号农用车进行鉴定,鉴定确认该车无修复价值已报废,残值为500元,结论为:闽f0202331号农用车损失价值为4450元。XX县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对财物进行扣押,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被告对原告的闽f0202331号农用车违法扣押,使原告的合法财产受到侵害,原告要求赔偿的主张合法,应予支持。由于国家赔偿按直接损失赔偿的原那么,对原告要求赔偿其因车被扣押所造成的误工损失的请求,因其举证不能,且该损失不属直接损失,故对原告的该项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 一、二项,第六十八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四条第 (二)项、第二十八条第 二、 三、四项之规定,该院于2022年4月11日作出如下判决: 一、被告XX市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大队应赔偿原告汤炳兴闽f0202331号农用车被违法扣押造成的损失4,450元。 二、被告XX市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大队应返复原告汤炳兴闽f0202331号农用车被违法扣押期间的停车费500元。上述二项合计4,950元,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原告汤炳兴。 三、驳回原告汤炳兴要求被告赔偿因车被扣押期间的误工损失的诉讼请求。本案鉴定费200元,由被告负担。一审宣判后,汤炳兴不服,向XX市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称:(1)该车以30000元作为重置价,以15%的成新率进行评估明显偏低;(2)由于被上诉人的违法扣车,造成上诉人的误工,属直接损失,应按20230元/天进行赔偿,故要求撤销原判,重新鉴定,要求被上诉人赔偿因被扣车造成误工的损失99000元。被上诉人XX市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直属大队未提交书面辩论,但在庭审中表示同意原审法院的判决。XX市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依照法律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对财物进行扣押,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本案中,被上诉人对上诉人的闽f0202331号农用车违法扣押,使上诉人的合法财产受到侵害,上诉人要求赔偿的主张合法,应予支持。但上诉人以评估的价值偏低为由要求重新鉴定的理由不能成立,不予采纳。因而本案的闽f0202331号农用车损失价值应以(2022)龙新价事字第19号鉴定为准。上诉人要求被上诉人赔偿其因车被扣押所造成的误工损失99000元的请求,由于该损失不属于直接损失,依照国家赔偿法规定,不予赔偿,且上诉人该项主张证据不充分,本院依法不予支持。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 (一)项规定,该院于2022年7月13日作出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评析」本案是一起因公安交警机关违法扣押原告农用车造成该车报废,原告就行政侵权赔偿提起诉讼的案件。人民法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主要涉及以下三个问题: 一、原告因交警大队违法扣押其车辆造成损害,有权要求赔偿我国国家赔偿法第四条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等行为,受害人有获得赔偿的权利。本案中,原告汤炳兴所有的闽f0202331号农用车因交通事故未预付抢救费,被告的工作人员在未给原告办理任何手续的情况下,即将该车扣押,已经属于程序违法,在该起交通事故赔偿调解终结后,仍不放车,更是违反法律规定。被告扣押原告所有的闽f0202331号车的行为经人民法院生效判决确认违法后,双方因赔偿的数额产生异议,原告提起诉讼,人民法院依法予以立案受理,是正确的。 二、本案被告行政侵权,原告请求行政赔偿,依照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应当给予哪些赔偿国家赔偿法第二十八条第(2)项规定: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解除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造成财产损坏或者灭失的,依照本条第(3)、(4)项规定赔偿;第三项规定:应当返还的财产损坏的,能够恢复原状的恢复原状,不能恢复原状的,按照损害程序给付相应的赔偿金;第(7)项还规定:对财产权造成其他损害的,按照直接损失给予赔偿。原告请求行政赔偿,依法应当给予那些赔偿。法院在审理过程中,涉及的主要问题有:(1)被告违法扣押原告的闽f0202331号车,经法院委托有权鉴定部门-价格事务所鉴定,结论是该车已经报废,损失的价值为4450元,依照国家赔偿法的有关规定,被告应予赔偿。(2)国家赔偿实行赔偿直接损失的原那么。原告认为因被告的行为造成车扣押期间其误工每天损失20230元要求给予赔偿。原告可能的误工损失属于间接损失,且原告未能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因此原告的该项请求不符合国家赔偿法的规定,不予支持。 三、对被告收取原告停车费500元能否一并处理本案审理过程中,对被告收取原告扣车期间的停车费500元是否可以合并处理存在着分歧。第一种意见认为,应告知原告另行提起民事诉讼,按民事案件另行判决。理由是:法院审理的是行政赔偿,是否需要返还停车费属于民事法律关系,不属于行政赔偿范畴,不能迳行一并处理。第二种意见认为,虽说是民事法律关系,但可以采用行政附带民事诉讼的方式的一并进行审理、判决。理由是:(1)行政诉讼法及国家赔偿法的立法宗旨,是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和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职权。一并审理并不违反该“两法〞的立法本意。(2)一并处理,表达诉讼经济原那么和法院判决确实定性原那么。可以简化诉讼程序,缩短办案时间,节省审判力量,提高工作效率,方便当事人诉讼,使之免于反复诉讼带来的讼累,使被侵权人的经济损失及时得以补偿。法院判决采纳了第二种意见,作出了“被告应返复原告汤炳兴闽f0202331号农用车被违法扣押期间的停车费500元〞之判是可以和可行的,并不违反法律规定。 第二篇:交通违法行政复议申请(模版)行政复议申请书 申请人姓名:xxx; 性别:男;出生年月日:x202x年xx月xx日;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 联系 :xxxxxxxx;地址:xxxxxxxxxxx。 被申请人名称:xxxxxxxxxx;地址:xxxxxxxxxxxxx 行政复议请求。撤销被申请人xxx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对申请人车辆(车牌号码为xxxxx)作出“2023250-遇前方机动车停车排队等候或者缓慢行驶时,在人行横道、网状线区域内停车等候的〞罚款20230元的具体行政行为。 事实和理由:2023年xx月xx日,申请人从“xxx交警〞官方app“机动车违法自主处分〞系统中得悉,申请人所驾驶的xxxx车辆于2023年xx月xx日xx:xx:xx在xx市xxx路发生“2023250-遇前方机动车停车排队等候或者缓慢行驶时,在人行横道、网状线区域内停车等候的〞的违法行为,违法行为采集机关为xx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申请人因该行为被处以20230元的行政处分。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处分决定违法、错误,应予以撤销,具体事实与理由如下: 一、事实描述 1.违法信息记录查询事实描述。在“xxx交警〞官方app“机动车违法自主处分〞系统中可查询到相关处分内容,但无法查询到具体违法图片或视频证据。按照系统提示第4条,“在自主处理违法前,请核实交通违法信息记录是否属实,如对违法记录有疑义的,请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实监控资料〞。申请人及申请人的委托人分别于202x年xx月xx日(星期五)下午xx时xx分(本次因大厅网络故障未能查询)和202x年xx月xx日xx时xx分到被申请人处调取相关违法信息记录进行核实,经被申请人提供的违法信息记录图片和有关负责人现场答复明确,违法信息记录图片为现场执勤交警拍摄。 2.现场实地情况事实描述。由违法信息记录图片显示的具体违法地点为xxx路与xxx路交叉口,申请人车辆xxxxx正准备由xxx路右转驶入xxx路,因前方车辆停下避让xxx路人行横道而被迫滞留于xxx路人行横道。需要说明的事实:事发时,xxx路右转至xxx路路段最右侧车道因人行道改建道路施工而设置黄色施工挡墙,该施工挡墙一直由道路最右侧延伸至xxx路人行道口,该施工挡墙的设置对右转车辆存在如下影响:一是右转车辆完全无法通过目视判断车辆右转过程中是否有行人正在通行xxx路一侧人行通道,因而无法确定xxx路行人通行状态是否会造成尚未完成右转的或正在准备右转的车辆缓行或拥堵,按道路城市道路交通行驶规那么依次行驶的车辆无法提前判断是否能够完成通过,该路段经常性造成车辆被迫滞留xxx路一侧人行横道上。二是由于道路施工,施工挡墙已经完全阻断xxx路东侧人行横道,正常右转车辆无法判断该人行横道的行人通行状态,在左侧车道有高大车辆排行的情况下,该人行横道是否被改道、绕道、人行横道左侧状况右转通行车辆均无法通过目视判断。三是该路段交通信号灯未设置右转限制或右转提示信号,右转车辆在确保平安不造成拥堵的情况下,应依次有序通行。 3.现场取证情况的事实描述。经2023年xx月xx日被申请人有关负责人现场答复明确,该违法监控的取证为现场交通执勤人员现场取证。根据图片观察为通过同一角度,连续拍摄记录,时间跨度超过20秒。 二、申请人提出撤销行政决定的理由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平安法“第二十五条……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的设置应当符合道路交通平安、畅通的要求和国家标准,并保持清晰、醒目、准确、完好。根据通行需要,应当及时增设、调换、更新道路交通信号。增设、调换、更新限制性的道路交通信号,应当提前向社会公告,广泛进行宣传。〞“第二十八条……道路两侧及隔离带上种植的树木或者其他植物,设置的广告牌、管线等,应当与交通设施保持必要的距离,不得遮挡路灯、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不得阻碍平安视距,不得影响通行。〞“第三十二条……施工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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