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页共6页苏格拉底制度[苏格拉底李斯之死与民主制度的关系]苏格拉底与李斯之死异同及其现代启示高天明一,苏格拉底与李斯之死相同之处是二者均死于法律:首先我们阐述苏格拉底的死因;苏格拉底生活的时代的司法根本情况是雅典"有公众法庭制度,这些法庭全体公民或由全体公民中选出的人们组成,有权审判一切案件,雅典的法庭"审判官人数六千,由公民抓签选出,当时雅典人民共有十族,每族选六百人。出席人数自四五百以至上千不等;审判苏格拉底案件的共五百零一人。"并且,所有的这些审判官任期只有一年,一年后将重新选出,而且,每个公民一生中只能担任两次审判官的职务。从上述描述可以知道,雅典的司法是群众司法,普通人可以成为法官,通过投票决定案件审理结果,这一点和现代司法理念(法官为专业训练人士)完全不同。当时的回避制度不健全。许多与审理苏格拉底案件的法官中有些人和苏格拉底有个人恩怨,因此,审判结果不公正也就不奇怪了。另外起诉的罪名一是‘诱导青年’,罪名二是‘不敬城邦诸神,引进新神’。按照现代刑法思想,上述二罪名均是思想犯,不属于刑法主要打击的对象-行为犯-的范畴。因此,综上所述,苏格拉底的死因是当时的雅典民主司法制度,是制度的力量造成了苏格拉底的死刑判决。其次,我们来简单说下李斯的被判处死刑的原因简单来说,李斯的直接死因就是被赵高陷害所致。李斯是政治家,而赵高是个阴谋家,一心想向上爬,李斯是他的绊脚石,因此在秦二世登基后,赵高要设计陷害李斯。李斯被判死刑的直接事件是赵高说李斯的儿子李由(三川郡郡守)涉嫌通敌(陈胜吴广农民起义军),然后李斯就向秦二世奏章举报赵高有谋反意图。但是秦二世没有采信李斯的意见,第2页共6页反而认定赵高的意见合理(李斯要除掉赵高然后可以杀秦二世夺取君权)。而且该案件由赵高负责查办,负责侦查起诉审判,赵高通过刑讯逼供,取得李斯谋反的口供后上报秦二世,依据秦朝法律被判处死刑。从上述过程可以知道,李斯的死因是秦二世听信赵高的诬告陷害,然后加上当时的刑事侦查、起诉、审判制度之间完全没有相互制约关系,更为要命的是案件直接由赵高负责,没有回避。因此是经办人的政治道德及法律素质决定案件的侦查审理水平。换句话说,是人治的因素在起决定作用。二,苏格拉底和李斯之死不同之处引起的思考苏格拉底之死引起我们哪些思考呢。如上所述,苏格拉底是死于当时的民主司法制度,那么为什么大家全部看重的民主制度为什么在司法系统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