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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苏格拉底
制度
民主制度
关系
苏格拉底制度[苏格拉底李斯之死与民主制度的关系]
苏格拉底与李斯之死异同及其现代启示
高天明
一,苏格拉底与李斯之死相同之处是二者均死于法律:首先,我们阐述苏格拉底的死因;
苏格拉底生活的时代的司法根本情况是雅典"有公众法庭制度,这些法庭全体公民或由全体公民中选出的人们组成,有权审判一切案件,雅典的法庭"审判官人数六千,由公民抓签选出,当时雅典人民共有十族,每族选六百人。出席人数自四五百以至上千不等;审判苏格拉底案件的共五百零一人。"并且,所有的这些审判官任期只有一年,一年后将重新选出,而且,每个公民一生中只能担任两次审判官的职务。
从上述描述可以知道,雅典的司法是群众司法,普通人可以成为法官,通过投票决定案件审理结果,这一点和现代司法理念(法官为专业训练人士)完全不同。
当时的回避制度不健全。许多与审理苏格拉底案件的法官中,有些人和苏格拉底有个人恩怨,因此,审判结果不公正也就不奇怪了。
另外起诉的罪名一是‘诱导青年’,罪名二是‘不敬城邦诸神,引进新神’。按照现代刑法思想,上述二罪名均是思想犯,不属于刑法主要打击的对象-行为犯-的范畴。
因此,综上所述,苏格拉底的死因是当时的雅典民主司法制度,是制度的力量造成了苏格拉底的死刑判决。
其次,我们来简单说下李斯的被判处死刑的原因
简单来说,李斯的直接死因就是被赵高陷害所致。李斯是政治家,而赵高是个阴谋家,一心想向上爬,李斯是他的绊脚石,因此在秦二世登基后,赵高要设计陷害李斯。
李斯被判死刑的直接事件是赵高说李斯的儿子李由(三川郡郡守)涉嫌通敌(陈胜吴广农民起义军),然后李斯就向秦二世奏章举报赵高有谋反意图。但是秦二世没有采信李斯的意见,反而认定赵高的意见合理(李斯要除掉赵高然后可以杀秦二世夺取君权)。而且该案件由赵高负责查办,负责侦查起诉审判,赵高通过刑讯逼供,取得李斯谋反的口供后上报秦二世,依据秦朝法律被判处死刑。从上述过程可以知道,李斯的死因是秦二世听信赵高的诬告陷害,然后加上当时的刑事侦查、起诉、审判制度之间完全没有相互制约关系,更为要命的是案件直接由赵高负责,没有回避。因此是经办人的政治道德及法律素质决定案件的侦查审理水平。换句话说,是人治的因素在起决定作用。
二,苏格拉底和李斯之死不同之处引起的思考
苏格拉底之死引起我们哪些思考呢。
如上所述,苏格拉底是死于当时的民主司法制度,那么为什么大家全部看重的民主制度为什么在司法系统运行的时候会出现悲剧结果呢。
民主是人民追求的一个目标,那么民主和司法是不是一回事情呢。答案是否认的。司法的本质是判断、理性。司法的过程是依靠知识和理性作出公正判断的
过程,是不能搀杂个人的利害关系在其中的推理过程。司法的追求目标是公正。而民主的本质是人民主权,对民主的简单理解就是少数服从多数,每个人都是平等的。因此民主如果用于司法系统,结果就是多数的决定代替了法律和理性的判断,追求公正就变成了追求平等。
司法的目的是做理性的判断,而民主是是基于自身或者自己所代表的利益考虑而做出的选择。
法官是专业训练的人才,其做出判决,不是其个人利益考虑,而是法律规那么起根本作用。而民主却完全不同,其是一种选择,民主的代表考虑的是自身或者自己所代表的利益。那么民主是否需要司法来控制和约束。
关于李斯之死引起的思考:
李斯的死因就是人治,而人治的核心是依靠人的素质,期待君王官吏是个正常行使权力的人,否那么国家权力就会被滥用。人治和专制根本联系在一起。
而且人治是一个个体的过程,一般不会准确重复再现的。因此人治的本钱更高,社会代价更大,不是一个良好的国家治理模式。
在人治的模式下,法律是人治的几个根本工具之一,其运行效果好坏完全取决于制定、实施和执行法律的人的素质。法律制度即使再完备,其最后运行效果还是取决与执法者。
三,二者之死对现代的启示
1,开展民主,反对专制
在上述二者之死的结果中,我们可以得出结论,无论是雅典的直接式的民主司法还是我国秦朝的人治的司法,其结果均是被少数人所左右,得出一个悲剧的结果。那么是民主有问题吗。是法律有问题吗。对这二者的答案是否认的。问题不在于民主,也不在于法制。其实问题的本质是我们恰恰需要民主和法制,而且是要更加进步、先进完善的民主和法制,坚决反对专制。我们从历史的开展中可以看出一些开展民主反对专制的实际案例。
第一个案例是在北美大陆的13个英属殖民地,因为英国的国王专制统治,随意增加税收征收金额导致该13个殖民地起来对抗其专制统治,在独立战争胜利建立美国后于1787年,全部独立殖民地代表召开制宪会议,制定通过联邦宪法;1860年开始的4年之久的美国内战,那么是为了维护美国的统一和宪法的权威,通过武力维护了宪法的精神,实现了‘枪杆子里面出宪法及维护宪法’。其核心目的就是一个:‘开展民主、反对专制’。随着时代的进步,美国宪法进行了屡次修改,通过200多年的实践证明,美国民主与法制制度是成功的,
第二个案例是武昌起义中华民国成立后,孙中山中选为临时大总统。但是因为当时资产阶级革命力量和帝国主义及封建主义联合起来的力量相比悬殊,最后革命果实被帝国主义及封建主义的代表人物袁世凯获得。孙中山在辞去临时大总统时候提出袁世凯必须在南京就任临时大总统,必须遵守临时约法,但是最后袁世凯还是取消约法恢复帝制。即使如此,民主共和的理念开始在国民中普及。1923年中华民国宪法从其条文内容上看是完好的,但是在实际中没有施行。而后1947
年宪法随着国民党逃离大陆退往台湾而成了历史。所有这些中华民国宪法的制定和修改就是一个中国近代开展民主反对专制的运动过程。
第三个案例就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政协会议通过共同纲领作为新生共和国的宪法,随后1954年召开的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史称1954年宪法),该法根本确立了民主法制的理念。但是随后的政治运动和文化大革命把宪法破坏得一败涂地。打到‘四人帮’后,邓小平恢复工作以及随后主持中央工作后,根据实际情况提出‘开展社会主义民主、建全社会主义法制’,‘必须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咎’等等法律思想,并且在实际工作中加以推行。1979年全国人大通过了刑法、刑事诉讼法等一批法律,开启了30年的法制建设进程。随后在1982年修改通过宪法(史称1982年宪法),开始了在宪法框架下的依法治国的伟大历程。1997年修订刑法、刑事诉讼法,将无罪推定、罪责刑相适应等现代刑事司法理念纳入法律条文中,使中国的刑事司法踏上一个新台阶。2022年修订刑法,把‘国家保护和尊重人权’纳入宪法,宪法对人权的保护到达一个全新的高度。
因此司法民主的前提是国家民主制度的建立与完善,只有国家建立了完善的民主制度,才可以在这个大前提下实现法制和法治,才可以在法律框架下保护每个公民的财产和人身权利。
2,完善司法制度
民主的理念第一个就是一切权力来自人民,用资产阶级英国宪政的概念来表述就是‘君权民授’。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2022年修订版)条文内容: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
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机构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那么。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
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
从上述条文可以看出,民主是第一位的,即权力机关有民主选举产生,而行政、司法机关由权力机关产生。即司法机关是间接民主制度的产物。因此完善司法制度的第一个问题是什么的方法是一个比较良好的司法机关人员的挑选方法。
我们先来看美国联邦法院的法官挑选制度。一般须遵守三个原那么:一是必须是美国公民;二是在美国大学法学院毕业并获得学位;三是经过严格的考试,取得律师资格,并从事律师工作假设干年。首先是总统是通过司法部长来提名法官候选人的,然后把法官候选人的名单提交美国律师协会的‘联邦法官评审常委会'进行审评。在该委员会就总统提名的候选人进行评审后,总统须把法官候选
人的名单提交参议院批准。参议院设有专门的司法委员会,负责主持召开是否同意总统提名的法官候选人的听证会。参议院同意总统的提名后,候选人才能被最终任命为法官。
我国法院法官和检察官的积极条件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检察官法规定的假设干个条件,其中学历规定是本科(偏远地区可以专科学历的另外),另外规定了必须通过国家司法考试。另外还规定了法院院长,检察院检察长由人大会议会议选举任免,法院副院长以下至审判员、检察院副检察长至监察员由人大常委会选举任免。
在实际运行中,法官、检察官遴选程序大致是。由党委的组织部门或法院、检察院党组提出人选名单,同级党委审查同意后,由拥有法官检察官提名或提请权的机构或人员,正式提交同级人大或其常委会,再由人大或其常委会按照程序选举或任命。人大或其常委会在选举或任命法官时,往往仅凭候选法官检察官的个人简历决定是否选举或任命,人大或其常委会通常并不对法官检察官候选人行使否决权,因而事实上只是履行一下选举或任命程序。对法官任命起决定作用的是党委的组织部门或法院党组。
因此必须把法官选择与任免制度标准化,可以成立法官检察官遴选委员会,专门负责法官检察官提名候选人的资格,思想品德,工作能力等等方面的综合情况,然后形成汇报材料供人大常委会委员投票任免参考。其中该法官检察官遴选委员会的组成必须具有广泛代表性,可以负责把法官检察官的德才情况做出客观评定。
在法官检察官已经被任命具体进行司法实际工作后,那么对法官进行日常监督、受理对法官检察官的投诉就是另外一个更为重要的具体工作了。
按照现在的投诉渠道,主要有以下几个途径:
法院检察院内部设臵的监察机关,受理投诉对于法院检察院内部及下级工作人员的投诉举报。
人民检察院的渎职检察部门,受理对于管辖范围内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包括法院)渎职侵权违法违纪的投诉侦查工作
纪委与政府监察机关对于法院检察院工作人员的违法违纪接受投诉举报,其中涉嫌犯罪的移送检察机关侦查。
从上述分析可以看出,对于司法机关工作人员的后期监督工作,国家权力机关没有采取任何动作,唯一的动作可能就是在相关人员受到处理后,提请人大常委会罢免其职务。
因此,需要把法官的后期监督考察工作列入人大常委会法官检察官遴选委员会工作范围,专门受理对于法官检察官的投诉,否那么会出现诸如检察院去监督别人,他检察院自己却没有任何人监督的为难。
参考文献:西方政治思想史第一卷(古希腊、罗马)天津人民出版社,2023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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