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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固定式气溶胶灭火系统性能要求和试验方法
GBT
20829-2007
船舶
固定
气溶胶
灭火
系统
性能
要求
试验
方法
20829
2007
GB/T20829-20074.1.4振动灭火系统在承受表1规定的振动值时,应符合4.4的要求。表1振动数据频率/Hz位移幅值/mm加速度幅值/(m/s2)213.21.013.2100一6.94.1.5抗冲击灭火系统在承受2.7J的冲击能量后,应能满足4.4的要求。4.2材料灭火制剂应符合GA500的规定。4.3系统4.3.1应用于通常有人处所的灭火系统,气溶胶颗粒生成物应符合GA/T506的规定。4.3.2采用卤代烃作为携带气体的分散气溶胶灭火系统,在任何情况下,卤代烃密度不应超过5%。使用惰性气体驱动的分散气溶胶灭火系统,其气体密度不应高于被保护处所最高预期环境温度下净容积的52%。如果携带气体为惰性气体,人员在内停留时间不超过5mi时,应采取措施以防止惰性气体密度超过43%(相当于O,密度为12%、海平面等效氧量)或者人员在内停留时间不超过3m时,惰性气体密度为43%52%(相当于02密度为10%12%、海平面等效氧量)。4.3.3灭火制剂的质量应按公式(1)计算。当被保护处所进行重大改建时,若影响到了该处所的净容积,则灭火制剂的用量应进行相应的周整。W=VXq式中:W一制剂质量的数值,单位为克(g):V一被保护处所容积的数值,单位为立方米(m3);一灭火用气溶胶密度的数值,单位为克每立方米(g/m3)。4.3.4烟火气溶胶灭火系统的发生器应能防止其在低于250C时自行启动。4.3.5在施放过程中及施放以后,发生器或喷嘴出口处和外壳的温度不宜超过200,否则应采取适当的防护措施。4.3.6灭火系统应配备两套独立的手动控制装置。4.3.7灭火系统应在被保护处所及其入口处设置声、光报警装置,且应能与其他报警信号相区别。灭火系统在启动前至少应有30s的报警时间,报警的延续时间不宜小于灭火过程所需时间。灭火系统应设置紧急启动和手动切除声、光报警信号的功能。4.3.8灭火系统在向通常有人工作的处所或设有人员出人通道的处所施放灭火介质时,应设有能自动发出声响警报的装置和消防应急标志灯及照明灯。4.3.9应采取措施保证灭火制剂施放时可能使被保护处所出现正压和负压,正压应不大于0.02bar,负压应不大于-0.05bar。4.3.10灭火介质的发生器或喷嘴可以存放在被保护处所内,只要发生器或喷嘴是分布在整个处所,并应满足下列要求:)分散气溶胶灭火系统应在被保护处所外面提供一个由人工启动的动力施放装置,这个施放装置应有双套动力源,设置于被保护处所之外可立即使用,其中一套动力源可设在被保护处所内:b)与灭火剂容器相连接的电力线路应设有故障及失电监控的装置,并有声光报警予以显示:)与灭火剂容器相连接的气动或液压动力管路应设置双套,气动或液压的动力源应设有监控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