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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压载舱漆通用技术条件
GBT
6823-1986
船舶
压载舱漆
通用
技术
条件
6823
1986
GB6823-863检验规则3.1产品由生产厂的检验部门按本标准规定进行检验,所有出厂产品都应符合本标准的规定。产品0应有合格证,必要时另附使用说明及注意事项。3.2接收部门有权按本标准的规定对产品进行检验,如发现质量不符合本标准规定时,供需双方共同按GB3186一82涂料产品的取样重新取样进行复验,如仍不符合本标准规定,产品即为不合格,接收部门有权退货。3.3,供需双方在产品质量上发生争议时,由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执行仲裁检验。4包装、标志、贮存和运输4.1产品应贮存于清洁、干燥、密封的容器中,容器附有标签,注明产品型号、名称、批号、重量、生产厂名及生产日期。42产品在存放时应保持通风、干燥、防止日光直接照射,并应隔绝火源、远离热源,夏季温度过高时应设法降温。4.3产品在运输时,应防止雨淋、日光曝晒,并且符合运输部门有关的规定。4.4产品在符合4,2的存放条件下,自生产之日起,有效贮存期为一年。超过贮存期可按本标准规定的项目进行检验,如检验合格,仍可使用。附加说明:本标准由中国船舶工业总公司提出,由全国涂料和颜料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本标准由中国船舶工业总公司洛阳材料研究所负贵起草。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郭秀珍、胡雪姣。版权专有侵权必究GB6823-1986书号:1550661-241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