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页共20页税务稽查调查取证工作方面存在的问题与对策随着纳税人的法律意识日益增强,税务机关当被告不再是新闻,涉及税收征管查的行政诉讼案件时有发生,税务机关屡有败诉。究其原因,绝大多数是由于税务机关在诉讼中举证不力,证据不充分或不符合法律要求造成的。因此,在税务稽查工作中,对于适用一般程序的税务违法案件,稽查人员调查取证就显得尤为重要。税务稽查取证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调取、保存可以证明税案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活动的相关证据,以证明当事人的违法事实确实凿存在。但在实际工作中,受稽查权限制约,尤其是随着电子帐簿和财务软件在企业核算中迅速普及,为我们税务稽查取证工作带来了许多的问题,亟待解决,为此提出相应的对策建议:一、收集的证据不合法、不充分、证据种类单调归纳起来,大致有以下几种。一是收集的证据形式不合法。如稽查取证的资料中对与案件有关的财务处理情况、凭证号码、会计分录、报表等涉税情况记录不完整,一些起主要证据作用的税务稽查文书及底稿无纳税人签字确认,不具法律证明效力。二是收集的证据程序不合法,无视取证程序。根据行政处分法规定,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分决定、进行调查或进行检查时,应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税务人员在检查前,应送达税务检查通知书,在检查取证时,应有两人以上参加并出示执法证件等。再如询问笔录,在询问当事人时,不得有提示性、暗示性的发问,严禁采用暴力、胁迫、引诱、欺骗等违法方法。如不得使用“你的这笔账务处理得正确吗。〞,“你知不知道你的这种行为是违法的。,“你不如实答复,应该知道后果。〞等提问。对于当事人不愿答复或表示沉默的问题,办案人员应有针对性地进行思想教育,鼓励、增强其作证的勇气,消除其顾虑,配合好税务机关的工作。三是证据不充分。由于局部稽查人员证据意识不强,证据收集不到位、不充分,甚至无视证据的收集。如申辩笔录,根据行政处分法规定,“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行政处分决定不能成立;当事人放弃陈述或者申辩权利的除外〞。因此税务机关应当把当第2页共20页事人书面陈述、申辩情况整理在案。当事人放弃陈述或者申辩权利的,也应制作陈述申辩笔录,填写“当事人无陈述、申辩意见〞,并由当事人签字或盖章后存档。涉税案件证据缺乏不能草率结案。四是收集的证据种类单调。由于行业特点和税务工作的性质决定了在过去很长一段时期内,税务机关收集证据以查帐为主要手段。录像机、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