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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车辆 功能安全 第3部分:概念阶段 GBT 34590.3-2022.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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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车辆 功能安全 第3部分:概念阶段 GBT 34590.3-2022 道路 车辆 功能 安全 部分 概念 阶段 34590.3 2022
1CS43.040CCS T 35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T34590.3一2022代替GB/T34590.3-2017道路车辆功能安全第3部分:慨念阶Road vehicles-Functional safety-Part 3:Concept phase(IS026262-3:2018,M0D)2022-12-30发布2023-07-01实施国家市场监督管理兽局发布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GB/T34590.3-2022前言本文件按照GB/T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本文件是GB/T34590道路车辆功能安全的第3部分。GB/T34590已经发布了以下部分:第1部分:术语;第2部分:功能安全管理;第3部分:概念阶段;一第4部分:产品开发:系统层面;一第5部分:产品开发:硬件层面;第6部分:产品开发:软件层面;第7部分:生产、运行、服务和报废;一第8部分:支持过程;第9部分:以汽车安全完整性等级为导向和以安全为导向的分析;第10部分:指南;第11部分:半导体应用指南;一第12部分:摩托车的适用性。本文件代替GB/T34590.3-2017道路车辆功能安全第3部分:概念阶段,与GB/T34590.3一2017相比,除结构调整和编辑性改动外,主要技术变化如下:标准适用范围由“量产乘用车”更改为“除轻便摩托车外的量产道路车辆”(见第1章,2017年版的第1章);增加了摩托车的适用性要求(见4.5);增加了载货汽车、客车、专用汽车、挂车的适用性要求(见4.6);一更改了相关项定义的目的(见5.1.2017年版的5.1);一更改了应给出相关项要求的内容(见5.4.1,2017年版的5.4.1);更改了定义相关项的边界、接口以及其他相关项及要素交互关系的假设时应考虑的内容(见5.4.2,2017年版的5.4.2);一删除了安全生命周期启动的内容(见2017年版的第6章);更改了危害分析和风险评估的支持信息的要求(见6.3.2,2017年版的7.3.2);一更改了描述危害事件发生的运行场景的要求(见6.4.2.12017年版的7.4.2.1);更改了危害识别时确定危害的要求(见6.4.2.2,2017年版的7.4.2.2.1);更改了处理超出GB/T34590范围的危害的要求(见6.4.2.4.2017年版的7.4.2.2.5);一增加了严重度分级应考虑因素的要求(见6.4.3.3);更改了仅限于物体损伤并不涉及人员伤害的危害的严重度等级分析要求(见6.4.3.4,2017年版的7.4.3.3);一一更改了预估危害事件可控性的要求(见6.4.3.8,2017年版的7.4.3.7);一更改了不影响车辆安全运行的危害的可用性评估要求(见6.4.3.9,2017年版的7.4.3.8);一更改了QM等级的要求(见6.4.3.10、6.4.3.11、表4,2017年版的7.4.4.1、表4);更改了确定安全目标的要求(见6.4.4.1,2017年版的7.4.4.3);增加了危害识别和风险评估过程中应识别使用到的或从中得出的假设的要求(见6.4.4.4);增加了T&.B车辆危害分析和风险评估的差异管理要求(见6.4.5):一更改了对危害分析和风险评估进行验证的要求(见6.4.6.1,2017年版的7.4.5);GB/T34590.3-2022一更改了危害分析和风险评估的工作成果(见6.5,2017年版的7.5):更改了功能安全概念的目的(见7.1,2017年版的8.1):一更改了功能安全概念的总则要求(见7.2,2017年版的8.2):一更改了功能安全概念的支特信息(见7.3.2.,2017年版的8.3.2):一更改了功能安全要求的导出的内容(见7.4.2.1,2017年版的8.4.2,1):一增加了功能安全要求应定义的策略的要求(见7.4.2.3):一更改了对驾驶员或其他人员的必要行动进行假设的要求(见74.2.7,2017年版的8.4.2.6):一更改了功能安全要求分配的要求(见7.4.2.8,2017年版的8.4.3.1):一更改了功能安全概念依赖于外部措施时的要求(见7.4.2.10,2017年版的8.4.3.3):一更改了安全确认准则的要求(见7.4.3,2017年版的8.4.4)。本文件修改采用1S026262-3:2018道路车辆功能安全第3部分:概念阶段。本文件与1S026262-3:2018的技术性差异及其原因如下:一用规范性引用的GB/T34590.1替换了1S026262-1,以适应我国的技术条件:一更改了对T心.B车辆的描述,由“卡车、客车、挂车和半挂车”更改为“载货汽车、客车、专用汽车、挂车”(见4.6),与GB/T3730.1一2022汽车、挂车及汽车列车的术语和定义第1部分:类型中规定的车辆类型保持一致。本文件做了下列编辑性改动,一删除了“6.4.6.1”“7.4.3.1”“7.4.4.1”条编号,因为6.4.6、7.4.3和7.4.4只有一个子条:一用资料性引用的GB/T34590.5一2022替换了1S026262-5:2018:一用资料性引用的GB/T34590.7一2022替换了1S026262-7:2018:一用资料性引用的GB/T34590.12一2022替换了1S026262-12:2018附录B的表B2,在E4等级下新增“城市道路”道路类型示例,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本文件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提出。本文件由全国汽车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114)归口。本文件起草单位:中国汽车技术研究中心有限公司、广州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一汽解放汽车有限公司、联合汽车电子有限公司、上汽大众汽车有限公司、上汽大通汽车有限公司、捷太格特科技研发中心(无锡)有限公司、华为技术有限公司、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东软睿驰汽车技术(沈阳)有限公司、泛亚汽车技术中心有限公司、耐世特汽车系统(苏州)有限公司、博世汽车部件(苏州)有限公司、蔚来汽车(安徽)有限公司、中国第一汽车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市大趾创新科技有限公司、上海金脉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北京宝沃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宁德时代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比亚迪汽车工业有限公司、戴姆勒大中华区投资有限公司、美的集团(上海)有限公司、华霆(合肥)动力技术有限公司、北京华特时代电动汽车技术有限公司、株洲中车时代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新能源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宇通客车股份有限公司、舍弗勒(中国)有限公司、东风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技术中心上汽通用五菱汽车股份有限公司、湖北亿咖通科技有限公司、苏州汇川联合动力系统有限公司、爱驰汽车(上海)有限公司、北京经纬恒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巨一动力系统有限公司、中车时代电动汽车股份有限公司、悠牧吃信息科技(上海)有限公司、北京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大众汽车(中国)投资有限公司、上海海拉电子有限公司。本文件主要起草人:李波、张小帆、张立君、黄亮、付越、明月、李鹏、唐子腾、尹又雨、钟建伟、崔欣、郭晓东、尚世亮、邵海贺、曲元宁、沈晓勇、杨雪珠、周东东、赵田丽、韩彪、王秀杰、吕明、闻继伟、王双全、罗欢、庄萍、陈磊、张骞慧、朱敏、薛剑波、李凌阳、李红波、匡小军、赵金富、张宏伟、王宇、王斌、刘畅、章爱琴、常诚、张茨、李勇、李珍珍、张伟谦、王铁群、邵常峰、孙琬、余建业。本文件及其所代替文件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一2017年首次发布为GB/T34590.3一2017:一本次为第一次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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