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遇水放出易燃气体危险货物危险特性检验安全规范
GB
19521.4-2004
放出
易燃
气体
危险
货物
特性
检验
安全
规范
19521.4
2004
GB19521.4-20045.3试验设备遇水放气试验仪。5.4环境要求5.4.1试验应在环境温度(20C)和大气压力下进行。5.4.2试验应在通风橱中进行。5.5试验方法5.5.1危险特性类别判定试验5.5.1.1入水试验将体积为34mm3的物质置于20C蒸馏水中,观察并记录发生的现象。5.5.1.2停留试验将体积为34m3的物质置于平坦浮在20蒸馏水面上的过滤纸中心,观察并记录所产生的现象。5.5.1.3滴水试验将试验物质做成高约20mm、直径约30mm的堆垛,垛顶上做一凹槽。在凹槽中加几滴蒸馏水,观察并记录发生现象。5.5.2适用包装类别判定试验5.5.2.1用遇水放气试验仪测定物质与水反应所释放的气体体积,记下释放全部气体所需的时间,并记录中间读数。计算持续7h的气体释放速度,每隔1h计算1次。5.5.2.2如果释放速度不稳定,或在持续7h之后气体仍在增加,应延长测定时间,最长为5天。如释放速度变的稳定或不断减少,并运行到有充分的数据可将该物质划定一个包装类别,或确定该物质不应划入4.3项,则5天试验即可停止。5.5.2.3如所释放气体的化学物质是未知的,应对该气体进行易燃性试验,见GB19521.3。5.6类别判定5.6.1危险特性类别判定见表2。表2危险特性试验判定试验项目试脸要求人水试验产生气体或气体自燃停留试验产生气体或气体自燃滴水试验产生气体或气体自燃在试验过程中任一步骤发生自燃或桥放易燃气体的速度大于1L/(kg)则判定该物质为遇水放出易燃气体危险货物。5.6.2遇水放出易燃气体危险货物适用包装类别判定见表3。表3适用包装类别试验要求试验项目试验要求(1)释放易燃气休速度10L/(kgmin)划为I类包装。(2)释放易燃气体速度20L/(kg)、且不符合I类包装要求应划为类遇水放出易燃气体危险包装,货物包装类别判定试脸(3)释放易燃气体速度1L/(kg)、且不符合I类包装、类包装要求应划为类包装。GB19521.4-20046检验规则6.1检验项目按本标准第4章和第5章的要求逐项进行检验。6.2检验条件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危险特性检验:一新产品投产或老产品转产时:一正式生产后,如材料、工艺有较大改变,可能影响产品性能时;一在正常生产时,每一年一次:一产品长期停产后,恢复生产时;一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危险特性检验结果有较大差异时:一国家质量监督机构提出进行危险特性检验。6.3判定规则按照本标准5.4进行试验,依据试验结果与本标准5.6的要求,对遇水放出易燃气体危险货物危险特性进行判定,确定遇水放出易燃气体的危险货物的类别及危险等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