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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属卤化物灯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
GB
20054-2006
金属卤化物灯
能效
限定
等级
20054
2006
GB20054-2006表1金属卤化物灯能效等级最低初始光效值冠定功率Im/W1级2级3级1758678602508880664009990721000120110881500110103834.2.2光通雏持率金属卤化物灯在燃点到2000h时,175W,250W、400W、1000W光通维持率不应低于75%,1500W燃点500h光通维持率不应低于75%。4.3能效限定值及光通维持率金属卤化物灯能效限定值为表1中能效等级的3级。其光通维持率应符合4.2.2的规定。4.4节能评价值及光通维持率金属卤化物灯节能评价值为表1中能效等级的2级。其光通维持率应符合4.2.2的规定。5试验方法5.1初始光效金属卤化物灯老炼100h之后,按照GB18661中光通量测量要求和QB/T2515的有关规定进行光通量测量,然后按式(1)计算光效:9-芳40400a(1)式中:一金属卤化物灯的初始光效,单位为流明每瓦(m/w):一金属卤化物灯的初始光通量,单位为流明(1m);P一金属卤化物灯的实测灯功率,单位为瓦(V)。5.2光通维持率按照GB18661中光通维持率试验的有关规定进行。6检验规则6.1交收试验制造厂应对本企业生产的金属卤化物灯的能效限定值进行交收试验。交收试验的金属卤化物灯应从每日(批)生产的同一型号灯中随机抽取。交收试验初始光效抽样方案、检查水平按GB18661中交收试验初始光通量项目的相应规定执行。6.2例行试验制造厂应对本企业生产的金属卤化物灯的光通维持率进行例行试验,每年不应少于一次,从交收试验合格的灯中随机抽取。例行试验前,所有样本进行能效限定值检查,若发现不合格品,则以合格品换取,同时应分析原因,记入例行试验的报告中,但不作为例行试验报告结果的鉴定依据。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