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轻水堆核电厂放射性固体废物处理系统技术规定
GB
9134-1988
轻水
核电厂
放射性
固体废物
处理
系统
技术
规定
9134
1988
GB9134-88“必须”表示必要条件,是强制性的要求;“应该”表示推荐或建议:“可以”表示允许,既不是要求,也不是建议。放射性固体废物处理系统必按照本标准规定的要求进行设计、建造和运行,而不一定采用其中的建议。4目标本标准所规定的一系列要求的目的是使放射性固体废物处理系统达到本章所规定的安全目标,设计目标和运行目标。4.1安全目标4.1,1系统的设计、建造和运行必须保证电厂工作人员和公众所受到的辐射照射符合可合理达到尽量低的原则。4.1.2核电厂工作人员和公众所受的剂量当量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相应限值。4.2设计目标和运行目标4.2.1系统应能及时地收集、存放、处理和包装固体废物。4.2.2固体废物经过处理后的体积应该尽可能小。固定、固化后的产物性能必须稳定。4.2.3经过处理后的固体废物及其包装必须符合有关放射性废物运输、贮存和处置的要求。5放射性固体废物的来源来自于核电厂的运行和维修过程中所产生的湿废物和干废物。5.1湿废物5.1.1度液主要是废液处理系统产生的浓缩废液,以及实验室和去污过程中所产生的化学废液。5.1.2泥浆主要是一回路冷却剂净化系统与废液处理系统产生的废离子交换树脂和过滤淤渣。5.1.3废过滤器芯一回路冷却剂净化系统与废液处理系统所产生的废过滤器芯。5.2干废物在核电厂检修过程中废弃的设备、工具和材料以及被放射性污染的废弃的工作服、手套、纸张、擦拭材料等。更换下来的排风过滤器、活性炭过滤器等也属于干废物。6系统要求6.1工艺设计工艺设计时建议采用的轻水堆核电厂固体废物处理系统的系统流程如图所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