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页共18页社区方案生育居民自治章程(修订稿)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委员会组织法、人口与方案生育法和XX省人口与方案生育条例,保证居民实现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监督、自我效劳,自觉承担社区方案生育工作的责任,特制定本章程。第二条本章程是全社区居民执行方案生育政策的行为标准,必须严格遵守。第三条本章程由居民代表大会讨论决定,居民委员会具体组织实施,社区方案生育协会监督执行。第二章职能划分第四条居民代表大会的职责:(1)听取和审议居民委员会关于方案生育工作的工作报告和年度工作方案,并作出相应的决议;(2)依法监督、评议居民委员会关于方案生育的工作概况;(3)修改、通过方案生育居民自治章程和方案生育居民自治管理合同书;(4)改变和撤销居民委员会关于方案生育不适当的决定和决议;第五条居民委员会的职责:(1)落实和执行社区人口方案,实行孕情跟踪管理,组织育龄妇女进行“三查〞效劳,开展生产、生育、生活、生殖保健效劳、节育措施落实和宣传教育等根底工作;(2)引导居民依照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联系本社区实际,组织实施居规民约,标准居民的婚育行为;(3)与居民签订方案生育居民自治管理合同书,推行方案生育居务公开,加强民主管理和监督,严格履行方案生育合同,惩罚违法行为,维护村民的合法权益。(4)组织育龄群众推行方案生育“三结合〞工作,实施少生快富幸福工程,开展生育关心行动。(5)落实方案生育奖励优惠政策,做好方案生育奖励扶助对象的上报、核实工作。第六条社区方案生育协会的职责:(1)广阔会员带头实行方案生育,带头勤劳致富,带头建设文明幸福家庭;(2)组织广阔群众学习人口与方案生育知识,宣传方案生育政策法规、第2页共18页人口、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可持续开展战略,传播有关生殖生理、避孕节育、优生优育、妇幼保健科学知识;(3)为广阔群众开展生产、生产、生活及生殖健康效劳;(4)参与社区方案生育工作的决策和管理,监督居委会的方案生育工作,反映广阔群众对方案生育工作意见和要求,催促方案生育居务公开。第三章育龄群众的权利和义务第七条凡年满15周岁,居住在本社区或在本社区拥有户口、房产、土地租用权之一者,均为本社育龄群众,享有以下方案生育方面的权利:(1)有依法生育的权利。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孩子,符合XX省人口与方案生育条例规定经过批准可能生育第二个孩子。(2)有接受方案生育宣传、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