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肉类加工厂卫生规范 GB 12694-1990.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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肉类加工厂卫生规范 GB 12694-1990 肉类 加工厂 卫生 规范 12694 1990
GB12694-904.6.3更衣室、淋浴室、厕所必须设有与职工人数相适应的更衣室、淋浴室,厕所。更衣室内须有个人衣物存放柜、鞋架(箱)。车间内的厕所应与操作间的走廊相连,其门、窗不得直接开向操作间;便池必须是水冲式;粪便排泄管不得与车间内的污水排放管混用。4.6.4洗手、清洗、消毒设施4.6.4.1生产车间进口处及车间内的适当地点,应设热水和冷水洗手设施,并备有洗手剂。4.6.4.2分割肉和熟肉制品车间及其成品库内,必须设非手动式的洗手设施。如使用一次性纸巾,应设有废纸巾贮存箱(桶)。4.6.4,3车间内应设有工器具、容器和固定设备的清洗、消毒设施,并应有充足的冷、热水源。这些设施应采用无毒、耐腐蚀、易清洗的材料制作,固定设备的清洗设施应配有食用级的软管。4.6.4.4车库、车棚内应设有车辆清洗设施。4.64.5活畜进口处及病畜隔离间、急宰间、化制车间的门口,必须设车轮、鞋靴消毒池。4.6.4.6肉制品车间应设清洗和消毒室,室内应备有热水消毒或其他有效的消毒设施,供工器具、容器消毒用。4.7设备和工器具4.7.1接触肉品的设备、工器具和容器,应使用无毒、无气味、不吸水、耐腐蚀、经得起反复清洗与消毒的材料制作:其表面应平滑、无凹坑和裂缝。禁止使用竹木工器具和容器。4.7.2固定设备的安装位置应便于彻底清洗、消毒。4.7.3盛装废弃物的容器不得与盛装肉品的容器混用,废弃物容器应选用金属或其他不滲水的材料制作。不同的容器应有明显的标志。4.8照明车间内应有充足的自然光线或人工照明,照明灯具的光泽不应改变被加工物的本色,亮度应能满足兽医检验人员和生产操作人员的工作需要。吊挂在肉品上方的灯具,必须装有安全防护罩,以防灯具破碎而污染肉品。车库、车橱等场所应有照明设施。4.9通风和温控装置车间内应有良好的通风、排气装置,及时排除污染的空气和水蒸气。空气流动的方向必须从净化区流向污染区。通风口应装有纱网或其他保护性的耐腐蚀材料制作的网罩。纱网或网罩应便于装卸和清洗。分割肉和肉制品加工车间及其成品冷却间、成品库应有降温或调节温度的设施。5工厂的卫生管理5.1实施细节培训5.1.1工厂应根据本规范的要求,制订卫生实施细则。5.1.2工厂和车间都应配备经培训合格的专职卫生管理人员,按规定的权限和责任负责监督全体职工执行本规范的有关规定。5.2维修、保养厂房、机械设备、设施、给排水系统,必须保持良好状态。正常情况下,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修,发现问题应及时检修。5.3清洗、消毒5.3.1生产车间内的设备、工器具、操作台应经常清洗和进行必要的消毒。5.3.2设备、工器具、操作台用洗涤剂或消毒剂处理后,必须再用饮用水彻底冲洗干净,除去残留物后方可接触肉品。5.3.3每班工作结束后或在必要时,必须彻底清洗加工场地的地面、墙壁、排水沟,必要时进行消毒。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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