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罐头厂卫生规范
GB
8950-1988
罐头
卫生
规范
8950
1988
GB8950-88或保温车(船)。车、船应经常清洗、消毒,保持清洁、干燥,防止原料受污染。3.2.3保鲜用冰:制冰用水必须符合GB5749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规定。3.2.4搬运:搬运原材料(特别是新鲜果蔬类原料)时,必须轻装轻卸,不得使其受损伤、污染。3.3贮藏3.3.1冻肉、禽、水产类原料应贮藏在一18以下的冷藏库内。同一库内不得贮藏相互影响风味的原料。堆放原料必须离墙、离地,与天花板保持一定距离。库内原料应规定适当的贮藏期限,防止久藏而影响原料的质量。冷藏库应经常清洗,及时除霜,定期消毒,保持清洁。3.3.2新鲜果蔬类原料应存放在遮阳、通风良好的场地,地面采用便于清洗、消毒的材料铺砌,表面平整,稍有坡度,有排水沟,场地应经常清洗、消毒,保持清洁。特殊原料应根据产品工艺要求贮藏。3.3.3贮存原辅材料的仓库,必须通风良好、干燥、清洁,具有防蝇、防鼠设施:库内应经常清扫,定期消毒,保持清洁。原辅材料应按不同品种,离墙、离地分类推放,并标明入库日期,做到先进先出。仓库内不得贮存杂物。4工厂设计与设施的卫生4.1选址工厂必须建在交通方便,水源充足,无有害气体、烟雾、灰沙和其他危害食品安全卫生的物质的地区。4.2工区和道路厂区应绿化。厂区主要道路和进入厂区的主要道路应铺设适于车辆通行的坚硬路面(如混凝土或沥青路面)路面应平坦,无积水,厂区应有足够的排水系统。4.3房与设施4.3.1厂房与设施的设计应根据工艺流程合理布局:并便于卫生管理,便于清理、消毒。4.3.2厂房与设施必须结构合理,坚固、完善;经常维修、保养,保持良好状况。4.3.3厂房与设施的建筑材料,不得使用难以彻底清洗、消毒的材料。4,3.4厂房内必须有足够的加工场地,以保证生产正常进行。4.3.5厂房与设施的设计必须严格防止蚊、蝇、鼠及其他害虫的进入和隐匿:并应有防烟雾、灰尘的有效措施。4.3.6容易造成交叉污染的工序,应设置隔墙或采取其他有效措施予以隔离,防止食品交叉污染。4.3.7罐头加工车间4.3.7.1地面、楼面:应能防水、防渗漏、防滑、防腐蚀,无毒,易冲洗、消毒:并应有适当的坡度和良好的排水系统,以保证排水畅通。明地沟底应呈弧形,排水口须设网罩。4.3.7.2墙壁:应能防水、防潮、防霉,无毒,易冲洗墙裙砌2m以上的浅色瓷砖或相当的建材.顶角、墙角、地角呈弧形,便于清洗。4.3.7.3天花板:应能防潮、防辞、防灰尘,易清洗,表面涂层不易脱落。4.3.7.4门、窗:应严密,采用不变形、耐腐蚀的材料制作.门口必须有防蝇、防虫设施。窗和洞口必须安装易于清洗、更换的纱窗,内窗台呈斜坡式或果用无窗台结构。4.3.7.5其他:建造或安装楼梯、平台、梯子、电梯及其他辅助装置时,应避免引起食品污染:滑槽应便于清洗、消毒,便于检查.车间内墙柱应有防止车辆碰撞的设施。架空构件应便于清洗,防止积尘、凝水和生长霉菌。4.3.8空罐制造车间及其内部设施应能防潮、防尘、防噪音,便于清扫。4.3.9职工生活区、屠宰间和动物饲养场地必须与罐头加工车间隔离,并保持一定距离。4.4卫生设施4.4.1供水系统2GB8950-884.4.1.1生产用水:工厂应有足够的生产用水,水质要求同3.2.3。如需配备贮水设施,应有防污染措施,并定期清洗消毒。4.4.1.2制冰用水:加工生产用冰的水质要求同3.2.3.制冰、搬运、贮藏时应防止污染。4.4.1.3蒸汽用水:直接用于罐头加工或与食品接触的蒸汽用水,不得含有影响人体健康或污染食品的物质。4.4.1.4不与食品接触的冷却用水、制冷用水、消防用水、蒸汽用水等必须用单独管道输送,决不能与生产(饮用)水系统交叉连接,并应有明显的颜色区别。4.4.1.5循环用水:使用循环用水必须有相应的处理措施,保证水质达到工艺要求的水质标准。4.4.1.6冷却水的质量必须使用水质良好的冷却水,并定期化验规定的指标。必要时应在冷却水中适当加氯:加氯量应使排放的怜却水中余氯含量不低于0.5ppm。4.4.2废弃物临时存放设施应在远离罐头加工车间的适当地点,设置废弃物临时存放设施:设施应采用便于清洗、消毒的材料制成,结构严密,能防止害虫侵入,避免废弃物污染食品、饮用水、设备,道路。4.4.3废水、废气处理系统必须设有废水、废气处理系统:经常检查、维修,保持良好工作状态。废水、废气的排放应符合国家环境保护的规定。4.4.4更衣室、厕所等设施4,4.4,1罐头加工车间须设有与车间人数相适应的更衣室、厕所、工间休息室和淋裕室。设置位置和布局要合理。上述场所应灯光明亮,通风良好,清洁卫生,无气味,门窗不得直接开向车间。4.4.4.2车间和厂区测所应符合以下要求:应有冲水装置、不用手开关的洗手设施和供洗手用的清洗剂:必须装配纱窗和自动关闭的纱门:地面应平整,采用便于清洗、消毒的材料;墙裙应砌浅色瓷砖或相当的建材:设“便后洗手”的标牌。4.4.5罐头加工车间的洗手设施罐头加工车间的进口处和车间内的适当位置,必须设有充足的、方便的、不用手开关的温水或冷、热水洗手设施和供洗手用的清洗剂、消毒剂.洗手设施的下水管应通入排水管,废水不得外滋。4.4.6罐头加工车间的消毒设施4.4.6.1车间进口处,必须有鞋靴消毒池:车辆进口处应有车轮消毒设施。4.4.6,2车间内应设有工器具、容器和固定设备的清洗、消毒设施。这些设施应采用无毒、耐腐蚀、易清洗的材料制作,并应有充足的冷、热水源.固定设备的清洗设施应配有食用级的软管。4.4.7照明工厂“应有充足的自然照明或人工照明。厂房内照明灯具的光泽应尽量不改变被加工物的本色:亮度应满足工作场所和操作人员的正常工作需要。吊挂在食品上方的灯具,必须装有安全防护罩,以防灯具破碎而污染食品。4.4.8通风和温控装置罐头加工车间应安装通风设备,保持车间内空气新鲜。有大量蒸汽、油气的加热工段,应集中在一处,采用足够能力的排风设备,将蒸汽、油气排出车间。通风口必须装有易清洗的耐腐蚀网罩。罐头加工车间应根据不同产品加工时的温度要求,装设温控设备,以确保产品质量。4.5设备和工器具4.5.1罐头加工车间内接触食品的设备、工器具和容器,必须采用无毒、无异味、耐腐蚀、易清洗的材料3GB8950-88制作。表面应光滑,无凹坑、缝隙。禁止使用竹木工器具和容器。4.5.2罐头加工车间内所用设备、工器具的结构和固定设备的安装位置都应便于彻底清洗、消毒。4.5.3盛装废弃物的容器不得与盛装食品的容器混用,废弃物容器应选用金属或其他不漏水的材料制成,并应有明显的示别标志。4,5.4双重锅、杀菌钢等压力容器的设计、安装、操作和保养,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压力容器安全标准。4.6冷岸、保(常)温库和解冻间必须安装温度计或温度自动记录仪。5工厂的卫生管理5.1措施5.1.1工厂应根据本规范的要求,制订卫生实施细则,5.1.2工厂和车间都应配备经培训合格的专职卫生管理人员,按规定的权限和责任负责监督全体工作人员执行本规范的有关规定。5.2维修、保养厂房、设备、排水系统和其他机械设施,必须保持良好状态。正常情况下,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修,发现问题时应及时检修车间内应做到无明显水汽,无积水。5.3清洗、消毒5.3.1.罐头加工车间的设备,工器具、操作台应经常清洗,必要时进行消毒。5.3.2设备、工器具、操作台用洗涤剂或消毒剂处理后,必须再用饮用水彻底冲洗干净,除去残留物后方可接触食品。5.3.3每天工作结束后(或必要时),必须彻底清洗加工场地的地面、墙壁、排水沟,必要时进行消毒。5.3.4更衣室、厕所、淋溶室、工闻休息室等公共场所,应经常清扫、清洗、消毒,保持清洁。5.4废弃物处理5.4.1厂房通道及周围场地不得堆放杂物,保持清洁。5.4.2罐头加工车间和其他工作场地的废弃物必须随时清除,并及时清理出厂。废弃物容器和废弃物存放场地应及时清洗、消毒。5.5除虫灭害5.5.1厂区周围应定期或在必要时进行除虫灭害,防止害虫孳生。5.5.2车间内使用杀虫剂时,应按卫生部门的规定采取妥善措施,不得污染食品:并应尽量避免污染设备、工器具和容器。使用杀虫剂后应将设备、工器具和容器彻底清洗,除去残留药剂。5.6危险品管理工厂必须设置专用的危险品库房、樹柜,存放杀虫剂和一切有害、有毒物品。这些物品必须贴有醒目的有毒标记。工厂应制订各种危险品的使用规则,使用危险品须经专门管理部门核准,并在指定的专门人员的严格监督下使用,严防污染食品。5.7厂区禁止饲养家离、家畜。6个人卫生与健康要求6.1卫生教育工厂应对新参加工作及临时参加工作的人员进行卫生安全教育,定期对全厂取工进行“食品卫生法”、本规范及其他有关卫生规定的宣传教育,做到教育有计划,考核有标准,卫生培训制度化和规范化。6.2健康检查罐头加工人员及有关人员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健康检查,必要时接受临时检查,新参加或临时参加工作的憾头加工人员,必须经健康检查并取得健康合格证后方可工作。工厂应建立职工健康档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