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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品使用说明
化妆品通用标签
GB
5296.3-2008
消费品
使用说明
化妆品
通用
标签
5296.3
2008
GB5296.3-20083.8保质期shelf life在化妆品产品标准和标签规定的条件下,保持化妆品品质的期限。在此期限内,化妆品应符合产品标准和标签中所规定的品质。4标签的形式根据化妆品的包装形状和/或体积,可以选择以下标签形式:)印或粘贴在化妆品的销售包装上:b)印在与销售包装外面相连的小册子或纸带或卡片上:c)印在销售包装内放置的说明书上。5基本原则5.1化妆品标签所标注的内容应真实。所有文字、数字、符号、图案应正确。5.2化妆品标签所标注的内容应符合现行国家法律和法规的要求。6必须标注的内容6.1化妆品的名称6.1.1化妆品的名称应反映化妆品的真实属性,简明易懂。6.1.2化妆品的名称应标注在销售包装展示面的显著位置,如果因化妆品销售包装的形状和/或体积的原因,无法标注在销售包装的展示面位置上时,可以标注在其可视面上。6.1.3系列产品的序号或色标号允许标注在销售包装的可视面上。6.2生产者的名称和地址6.2.1应标注经依法登记注册、并承担化妆品质量责任的生产者名称和地址。6.2.2委托生产或加工化妆品的生产者名称和地址的标注按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80号规定执行。6.2.3进口化妆品应标注原产国或地区(指中国香港、澳门、台湾)的名称和在中国依法登记注册的代理商、进口商或经销商的名称和地址。可以不标注生产者的名称和地址。6.2.4生产者、代理商,进口商或经销商的名称和地址应标注在销售包装的可视面上。6.3净含量6.3.1定量包装的化妆品应按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75号规定标注净含量。6,3,2净含量应标注在化妆品销售包装的展示面上,如果因化妆品销售包装的形状和/或体积的原因,无法标注在销售包装的展示面位置上时,可以标注在其可视面上。6.4化妆品成分表”6.4.1在化妆品销售包装的可视面上应真实地标注化妆品全部成分的名称。6.4.2成分表应以“成分:”的引导语引出。6.4.3成分名称的标注顺序6.4.3.1成分表中成分名称应按加入量的降序列出。如果成分表中同一行标注两种或两种以上的成分名称时,在各个成分名称之间用“、”予以分开。6.4.3.2如果成分的加入量小于和等于1%时,可以在加入量大于1%的成分后面按任意顺序排列成分名称。6.4.3.3多色号的化妆品在标注着色剂时,应在成分表的结尾插入“可能含有的着色剂:”作为引导语,1)自GB5296的本部分发布之日起两年后生产的化妆品应执行本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