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油气田非密封型放射源测井放射卫生防护标准
GB
16358-1996
密封
放射源
测井
放射
卫生
防护
标准
16358
1996
GB16358-1996a.在满足技术要求的条件下,选用毒性较低、Y辐射能量较低、半衰期较短的放射性核素,并尽量减少使用及贮存的活度:b.采用远距离操作,尽量选用机械、自动和密闭的方式操作:c,熟练操作技术,努力缩短操作时间:d.及时处理放射性污染,防止污染的扩散;e.尽量减少放射性废液、废物的产生;.加强安全防护管理,防止放射性污染事故的发生。5.2实验室操作卫生防护要求5.2.1操作放射源前,应做好充分准备工作,熟悉操作程序,核对放射性物质名称、活度、出厂日期、总量、分装量,检查仪器设备是否正常,通风是否良好,检查实际活度是否与标示活度一致。5.2.2采用新技术新方法时,应通过“模拟试验”确认切实可行,并经放射卫生防护机构认定操作熟练后,方能正式操作。5.2.3对开瓶、分装、配制、蒸发、烘干溶液或当有气体、气溶胶产生的操作须在通风橱或操作箱内进行,易于造成污染的放射性操作必须在铺有易去污材料的工作台上或塘瓷盘内进行。5.2.4吸取放射性溶液时,严禁用口吸取。5.2.5工作场所要经常湿式清扫,清扫工具不得与非放射性区混用。5.2.6放射工作人员必须了解处理放射性污染事故的原则,熟悉放射性污染事故的处理方法(见附录A)。5.3测井中的卫生防护要求5.3.1测井中释放放射性示踪剂应采用井下释放方式,将装有示踪剂的井下释放器随同测井仪一起送入井下一定深度处,由井上控制在井下释放放射性示踪剂。5.3.2采用井口释放方式时,应先将示踪剂封装于易在井内破碎或裂解的容器或包装内,施行一次性投入井口的方法:禁止使用直接向井口内倾倒示踪剂的方法,以防止污染操作现场。5.3.3释放放射性示踪剂前,必须经过认真检查井口各闸门、井管压力与水流量正常,井管与套管通畅,井口丝堵与防喷盒结构严密后,按照常规操作程序释放示踪剂,防止含放射性示踪剂的井水由井口回喷,污染井场与环境。5.3.4操作放射性示踪剂和扶持载源井下释放器或注测仪进出井口时,必须采用适当长度的操作工具。5.3.5测井现场的空气比释动能率超过2.5uGyh,有可能受到放射性污染的范围,应划为警戒区。并在其周围设置电离辐射危险警告标志,防止无关人员进入。5.3.6现场测井操作人员,必须穿戴符合要求的专用工作服、帽子、口罩和手套等个人防护用品,并要做到统一保管和处理。操作强Y放射源时,还应使用铅防护屏和戴铅防护眼镜。5.3.7放射性示踪测井施工前、后,须按7.3与7.4进行常规监测,发现异常及时进行妥善处理。5.3.8未用或剩余放射性示踪剂(或连同释放器)以及放射性废物必须带回实验室处理。5.3.9每次使用后的井下释放器及同位素注测仪的同位素小室,必须带回实验室内,由专人在专用洗刷池内冲洗、去污及维修、保养后待用。6测井用非密封源运输的卫生防护要求6.1油田外部运输时,其包装和运输工具要求应符合GB11806中的有关规定。6.2供测井用载运放射性物质的专(兼)用交通工具,必须设有固定源罐的安全装置与防护设施,并且能与车上的固定物连锁。驾驶员受到的外照射剂量应符合GB4792的有关规定。车辆外表面的空气比释动能率不得超过25Cyh-1,距车辆外表面1m处不得超过2.5uGyh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