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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照射放射性骨损伤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
GB
16389-1996
照射
放射性
损伤
诊断
标准
处理
原则
16389
1996
GB16389-1996附录,A正确使用本标准的说明(参考件)A1本标准的目的是使局部遭受超剂量当量限值外照射人员发生骨损伤者得到及时、正确的诊断和治疗,阻止病情的发展,促进恢复。A2放射性骨损伤属确定性效应,存在剂量阀值,但因各种射线的能量不同,受照射情况各异,身体各部位软组织厚薄不一,以及受照后处理不同,目前尚难以确定一个准确的通用阈剂量。本标准给出的引起骨损伤受照射剂量阀值仅是一个参考值范围。A3骨损伤的程度与放射源性质、照射剂量、剂量率、照射次数、间隔时间、照射部位及范围等因素有关,照射剂量大、间隔时间短、范围大者出现时间早、程度重,一次大剂量照射比分次小剂量照射损伤重。A4骨质琉松、骨髓炎、病理骨折、骨坏死是损伤的一个发展演变过程,骨损伤程度和X线征象的变化与受照射剂量、照射后的时间相一致。同时与受照射局部的处理和保护是否得当也有关。A5放射性骨损伤的诊断和处理是一个跨专业的、技术性较强的工作。因此,本标准应由放射医学专业机构和(或)各级放射性疾病诊断小组认真执行。附加说明: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提出。本标准由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事医学科学院附属307医院负责起草。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杨志样、陈重、王方薪、李风雏、叶根耀。本标准由卫生部委托技术归口单位卫生部工业卫生实验所负责解释。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