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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烟
第4部分:感官技术要求
GB
5606.4-2005
部分
感官
技术
要求
5606.4
2005
ICS65.160X87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5606.4-2005代替GB5606.4一1996卷烟第4部分:感官技术要求Cigarettes-Part 4:Technical requirements for sense evaluation2005-06-17发布2005-09-01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GB5606.4-20054试验方法4.1按GB/T5606.1抽取实验室样品,制备试样。4.2评吸前应按GB/T16447调节样品水分。4.3感官采用暗评记分方法,由表3给出。参加评吸人数每次不少于七人。生产企业亦可采用明评。表3卷烟感官质量检验原始记录光泽香气谐调杂气刺激性余味项目326122025III合计样品牌别3224417152520缩号532865121082022评吸者:年月日5检验规则5.1感官质量记分采用百分制,最高分数为100分。5.2各项目均以0.5分为记分单位。5.3在对光泽,香气、谐调、杂气、刺激性、余味六个项目评吸记分时,每个项目质量达到相应项目的要求,则相应记分。5.4结果统计5.4.1按式(1)计算单项平均得分,精确至0.01。X,=X.nn8n8nnn5nnns8(1)式中:X;一某单项得分加和:一参加评吸人数:X,一某单项平均得分。5.4.2感官质量得分以各单项平均得分之和表示,精确至0.1。5.5感官质量若出现A类质量缺陷项,则判定该批卷烟为不合格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