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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货物便携式罐体检验安全规范 使用鉴定 GB 19454.3-2004.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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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货物便携式罐体检验安全规范 使用鉴定 GB 19454.3-2004 危险 货物 便携式 体检 安全 规范 使用 鉴定 19454.3 2004
GB19454.3-2004前言本标准第5章和第6章为强制性的,其余为推荐性的。本标准与联合国关于危险货物运输的建议书规章范本(第13修订版)的一致性程度为非等效,其有关技术内容与规章范本中一致,在标准文本格式上按GB/T1.1一2000做了编辑性修改。本标准由全国危险化学品管理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251)提出并归口。本标准负责起草单位:国家质量监督检险检疫总局危险品中心实险室。本标准参加起草单位:天津出入境检险检疫局、亚太地区危险品协会、江南大学。本标淮主要起草人:王利兵、尚为、赵好力宝、向雪洁、高建、田家荫。本标准为首次制定。GB19454.3-2004危险货物便携式罐体检验安全规范使用鉴定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危险货物便携式罐体检验使用鉴定的要求、鉴定和鉴定规则。本标准适用于装运危险货物分类中第3类至第9类危险货物便携式挑休的检验。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劫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GB19454.1一2004危险货物便携式罐体检验安全规范通则GB19454.2一2004危险货物便携式罐体检验安全规范性能检验ISO 1496-3:1995 Freight Containers Specification and TestingISO 4126-1:1996 Safety Valves联合国关于危险货物运输的建议书规章范本(第13修订版)3术语和定义GB19454.1一2004中确立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3.1鉴定批use appraisal lot以相同原材料、相同结构和相同工艺生产的便携式罐体件为一鉴定批,简称批。4要求4.1一般要求4.1.1便携式罐体的外观要求:)便携式耀体上铸印、印刷或粘贴的标记、标志和危险货物彩色标签应准确清晰,符合GB19454.1一2004有关规定要求。b)便携式罐体外表应清洁,不允许有残留物、污染或滲漏。4.1.2使用单位选用的便携式罐休应与内装危险货物的性质相适应,其性能应符合GB19454.2一2004的规定,4.1.3在下列情况时应提供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认可的检验机构出具的危险品分类、定级和危险特性检验报告:a)首次运输或生产的:b)首次出口的:c)国家质检部门认为有必要时。4.1.4用于装运闪点为61或低于61的液体,或用于装运易发生粉尘爆炸的粉末时,应采取相应的防静电措施。4.1.5一般液体危险货物灌装至便携式罐体总容积的98%以下,膨胀系数较大的液体货物,应根据其膨张系数确定容器的预留容积。固体危险货物盛装至便携式罐体容积的95%以下,剩余空间按规定填充或者垫。GB19454.3-20044.4底开装置有些物质不应使用带底开装置的便携式罐体运输。联合国关于危险货物运输的建议书规章范本(第13修订版)内说明的适用便携式排体规范写明不得有底开装置时,罐壳在装至其最大允许装载限度时的液面以下不得有开口。如要封闭一个已有的开口,应在罐壳内外各焊一块金属板。4.5降压装置4.5.1容积不小于1900L的母个便携式罐体或类似容积的每个罐体分隔间,应装备一个或多个弹簧降压阀,还可以另外有一个与弹簧降压装置并联的易碎盘或易熔塞,但联合国关于危险货物运输的建议书规章范本(第13修订版)中6,7条禁止使用的除外。降压装置的能力应足以防止装货、卸货或内装物升温所致过压或真空状态造成橄壳破裂。4.5.2降压装置的设计应能防止异物进入、液体渗漏和形成任何危险的超压。4.5.3便携式罐体应装有经主管部门批准的降压装置。除非专用的便携式罐体装有经批准的、用与所装货物相容的材料制造的降压装置,否则降压装置应由弹簧降压装置和一个前置易碎盘构成。在易碎盘与所需降压装置串联安装时,二者之间的空间应装一个压力表或适当的信号显示器,用以检测可能引起降压系统失灵的易碎盘被裂、穿孔或泄漏。易碎盘应在标称压强比降压装置开始排气的压强高10%时破裂。4.5.4容积小于1900L的每个便携式罐体应装有降压装置,降压装置可以是符合4.?要求的易碎盘。如果不用弹簧降压装置,易碎盘应设定在标称压强等于试验压强时破裂。4.5.5配备加压卸货的罐壳,进气管道应安装适当的降压装置,将其设定在压强不高于罐壳最大允许工作压强时起作用,并应尽可能靠近罐壳安装一个断流阀,4.6易熔塞易熔塞应在110C一149C之间的一个温度上起作用,条件是懂壳内在易熔塞熔化温度时的压强不大于试验压强。易熔塞应装在罐壳顶部,入口位置应在蒸气空间内,而且任何情况下不得被与外部热量隔绝。试验压强大于265kPa的便携式罐体不得使用易熔塞。拟装运高温物质的便携式罐体上使用的易熔塞应设计在高于运输过程中遇到的最高温度的一个温度上起作用,并应符合主管部门或其授权单位的要求。4.7易碎盘4.7.1除4,5规定的情况外,在整个设计温度范围内易碎盘应设定在标称压强等于试验压强时破裂。使用易碎盘时,应特别注意4.3和4,5的要求。4.7.2易碎盘应对便携式罐体产生的直空压力适用。4.8降压装置的标记4.8.1每个降压装置均应有明显的永久性标识,标明:a)调定的排放压强(kPa)或温度(C):b)弹簧装置:排放压强容限公差;)易碎盘:对应于额定压强的参考温度;d)易熔塞:温度容限公差:e)以标准的m3/s表示的装置领定流通能力:D制造厂商名称和有关的产品目录号。4.8.2降压装置上标明的额定流通能力应按1S04126-1:1996确定。4.9降压装置的通道通向降压装置的通道,应该有足够大的尺寸,以便使需要排放的物质不受限制地通向安全装置。罐壳和降压装置之间不应装有断流阀,除非为维修保养或其他原因而装有双联降压装置,而且实际使用的降压装置的斯流阀是锁定在开的位置,或者断流阀相互联锁,使得双联装置中至少有一个始终是在使用中。通向排气或降压装置的开口部位不得有障碍物,以免限制或切断罐壳到该装置的流通。降压装置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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