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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社会
管理
创新
法治
路径
抉择
社会管理创新法治化路径抉择
一、社会管理创新的标准性文件体系化
法治是人类社会的理想,也是人类在开展过程中所选择的一种先进的治理模式。社会管理创新与法治化具有天然的联系,表达在:一是法的制度为创新社会管理的成果提供了标准化、强制力的支持和保障。何为“法治〞,先哲亚里士多德得到经典定义是“:法治应包括两重意义: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本身是制定得良好的法律〞。可见,守法是实现法治的关键。社会管理创新同样要符合法律的规定和要求,因为负载着正当性价值准那么的法律为管理主体提供了价值引导,确保社会管理创新不会偏离根本的价值轨道。同时,只有符合法律的创新,政府管理才会具有马克斯X8226;韦伯所谓的“统治的合法性〞,才不会背离创新社会管理的初衷。二是社会管理创新能够建构新的法律制度。经过社会管理创新实践所探索出来的行之有效的机制或制度,必然要求以法律制度的形式固定下来,进而保障和稳固创新成果。在我国实行“依法治国〞方略的今天,将社会管理创新工程纳入“法治国家建设〞这一大的系统工程,这是对社会管理创新的必然要求。改革开放以来,在社会管理实践的不断推进的同时,国家层面的社会管理法律制度体系建设取得了显著进步,根本形成了社会管理的法标准体系。但各地由于省情、市情不同,社会管理面临的问题与矛盾以及所要达成的目标并不完全相同,这需要通过地方立法探索,对已有的国家立法进行细化以增强其可操作性。根据扬州社会管理的实际,结合“两个率先〞“、三个扬州〞①和“平安扬州〞目标,扬州根本上构建了一个具有扬州特色的、完备的社会管理标准制度体系,并通过法标准体系的建设,引领扬州社会管理创新。2023年,XX市颁发了建设法治扬州实施纲要,该纲要提出了实现“法治扬州〞的“转变政府职能,建设法治政府〞“、坚持以人为本宗旨,全力构架完备的社会保障体系〞等九9大任务。这为扬州社会管理创新确立了目标方向和原那么,成为社会管理创新的根本标准制度。2023年,XX市政府发布关于加快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的实施意见,法治政府建设有了具体的操作标准。2023年,扬州发布了全市深化改革创新体制工作总体方案,明确了统筹协调推进区域布局调整和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城镇化开展改革、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社会管理体制改革、教育卫生体制改革、要素市场改革、旅游业和建筑业开展改革等7大类22项重点改革任务。这为进一步深化社会管理创新提供了标准依据。此外,扬州还先后出台关于深化平安扬州建设的意见关于深化法治扬州建设的意见XX市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行动方案,并召开相关会议,对深入推进社会管理法治化建设工作进行全面部署。
二、政府权能标准化
(一)法治政府的“效劳〞职能
伴随着新公共管理运动的浪潮,以公共效劳为价值取向的“效劳行政〞逐步演进,我国政府的职能也从“管理〞向“效劳〞转变。党的十七大报告明确提出了要构建“效劳型政府〞的目标。效劳型政府是一种以公民为中心,以法治为手段,以效劳公众多元的公共需求为导向的法治政府治理模式。建设效劳型政府,客观上要求政府依法行政,倡导公民本位、社会本位和权利本位的法治理念。早在2022年,国务院就发布了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其核心是提出了转变政府职能,建设效劳型政府的任务,开启了效劳型政府法治化建设的先河。扬州在社会管理创新过程中着力于政府职能转变的同时,努力推进法治政府建设。2023年,XX市政府发布关于加快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的实施意见,提出了“深化行政管体制改〞、“创新行政管理方式〞、“加大政府信息公开力度〞三项转变政府职能的要求,其中还包括对政府的效劳内容、效劳的方式等方面的规定[1]。目的是通过政府法治化建设,促进由过去“以管理为中心〞的管制模式向“以效劳为中心〞的公共效劳模式转变。
(二)法治政府的“有限〞权力
在方案经济年代,我国实行的是一种“全能主义行政〞的管理模式,政府触角几乎伸到了社会的所有领域,政府集中了所有人事权、财物支配权。这种高度集权和包揽一切的管理模式,导致了市场功能低下,社会自主性较差,社会资源难以合理配置。法治政府建设要求政府的权力、职能、规模、行为方式都受到宪法和法律的明文限制,并接受社会监督和制约。XX市政府通过设定权限、适度分权的方式,推进了从“全能政府〞向“有限政府〞的转变。
1.公布“权力清单〞,标准权力运行
行政权力具有管理领域广、自由裁量权幅度大等特点,因而成为最容易被滥用的一项公权力。法治的核心要义是标准权力。那么,如何标准行政权力,又保持行政的创新性、灵活性以及“个体化正义〞的实现,是构建法治政府面临的挑战“。法无授权不可为〞。打造有限政府,必须从依法确权开始。依照建设法治扬州实施纲要提出的“加大行政审批改革力度,及时清理政府标准性文件和不合理行政审批事项,标准行政审批行为,依法界定行政审批权的设立范围、权限〞等要求,扬州率先对行政审批权力进行了清理。截止202223年,经过对行政许可工程进行多轮清理之后,XX市政府公布了349项行政许可事项和76项非行政许可事项的“权力清单〞[2]。在严格规那么主义模式下,主要通过详细的规那么实现法律对行政的控制,其强调的是行政行为的结果。行政程序那么是通过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之间的“交涉〞与“反思〞,赋予相对方以知情权、参与权和辩论权,从而把法律规那么控制转化为相对人直接监督的控制,成为行政法治的核心内容[3]。扬州在公布权力清单的同时,对权力运行与操作的程序也进行了标准。首先,以建设效劳型政府为目标,以政府流程再造理论为指导,重新审视、设计执法流程,用健全的程序来制约权力运行。建立健全有关行政执法的公开、告知、听证、职能别离、调查取证、法律救济、回避等制度,对行政执法的各个环节、各个步骤进行具体标准,尤其是要注意抓好各项有关执法程序制度的落实,形成有效的制约机制。其次,为进一步从微观层面践行效劳型政府的要求,更加方便行政审批事项的办理,扬州根据全市深化改革创新体制工作总体方案的要求,对XX县区行政审批效劳模式进行探索调研,努力打造市、区共用的行政审批效劳在线网络操作平台。同时,充分借助科技及舆论监督的力量,从外部标准行政权力。202223年,按照XX省行政权力网上公开的要求,XX市政府对全市各行政部门的许可、处分、征收、强制等行政权力进行清理,并逐步实现行政权力的网上公开运行,实现权力监督网络化、权力运行透明化。
2.向社会适度分权,增强社会能动空间
社区是我国重要的社会组织,实践证明,社区能够有效地承接众多的政府职能①。扬州在坚持建立健全“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的社会管理格局〞总目标的前提之下,在建设法治扬州实施纲要明确提出“坚持以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为重点,强化基层依法治理,切实加强基层自治组织的标准化建设,实行村(居)民民主议事决策制度,完善议事规那么,全面实行村(居)务公开,推进基层民主政治建设,开展人民民主,不断扩大人民群众对政务、社会事务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和选择权〞。这一具体目标。据此,扬州不断加强和创新社区社会管理模式,大胆放权,社区运行机制从政府推动向居民自治转变。扬州在全市社区建立了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民办非营利性单位———“社区工作站〞,在规模较大的小区还设立了“小区工作站〞,通过费随事转、购置效劳的方式,承接政府部门下延到社区的行政管理事务和公共效劳等职能。以社区司法站建设为载体,建立社区及大型居住区调解室,构建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多种类型、不同层次、全面覆盖的人民调解组织网络体系,让社区承接了政府大量的调解职能。
三、纠纷调解机制的综合化、制度化
我国现行的调解制度作为化解社会矛盾的重要手段,在定纷止争、维护社会稳定、构建和谐社会等方面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但由于调解主体的不同、受理纠纷的范围各异、调解达成协议的法律效力有别,以及在调解工作实践中,因各调解组织各自为政,信息沟通渠道闭塞等原因,导致一些矛盾和纠纷调处效果欠佳,重复调解问题十分突出。因此,整合调解资源、畅通调处信息沟通途径,健全由消费调解、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相衔接的综合调解体系,成为扬州社会管理创新中的一大亮点。
(一)扩展调解部门的横向联系
扬州工商局扩大与相关部门的横向联系,联合党委、政府、司法、社会多种力量,实现消费调解与行政调解、司法调解、人民调解的有机结合,消费调解力量得到有效整合。具体而言,一是联合综治委等部门,衔接综合调解,建立消费大调解的工作机制和组织网络,搭建社会大调解的平台,实现全市乡镇百分百覆盖。二是联合人民法院,对接司法调解,化解消费纠纷矛盾。扬州工商局联合XX市中级人民法院印发了诉调对接工作流程规定,标准法院立案前的移送调解、行政调解协议司法确认、法官参与工商局行政调解、工商局派员支持司法调解等四方面工作流程。三是联合仲裁委,连接仲裁调解。联合仲裁委分别在县市局和工商所建立仲裁委工商联络处(站),对调解不成的经济纠纷,积极引导当事人进入仲裁程序,帮助经营主体、消费者快速有效解决各类经济纠纷[4]。
(二)强化调解队伍建设
XX市司法局大力加强以社区矫正中心、矛盾调解中心、法律援助中心、专职调解员队伍建设为主要内容的“三个中心,一个队伍〞建设活动,大力加强特殊人群管理效劳,进一步提高法律援助质量,深入推进社会矛盾化解,为经济社会开展创造了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为标准大调解制度的实施,XX市司法局联合市综治办、指导办、编办、人社局、财政局等部门联合出台XX市专职人民调解员管理方法,对人民调解员性质、职责等项制度作了完整清晰的规定[5]。
四、弱势群体权利保护的机制化
在社会转型过程中,我国的弱势群体无论在规模上还是在数量上,都在快速地扩大。由于弱势群体的利益极易受到损害,且其利益诉求又无法得到及时满足,由弱势群体引发的群体性事件频繁发生,导致社会矛盾激化,上访数量居高不下,对社会稳定构成了严重的威胁。因此,在社会管理创新法治化过程中,建立特殊人群的利益表达和权利保障机制,对农民、下岗职工、农民工、妇女儿童、精神病人等弱势群体的教育、医疗、就业、养老等方面的权利给予特殊保护就显得尤为必要。利益表达是弱势权益保护的重要机制。没有顺畅的利益表达,权益保障就难以实现。弱势群体由于在社会资源的占有和权力分配上都处于相对弱势的一方,当其权益受到损害,无法通过正常渠道表达意见和得到公正处理后,往往采取集会、上访等群体行为方式,向国家机关表达强烈诉求,以实现自己的利益要求,形成很多恶性事件。因此,在社会管理创新中,建立起畅达的利益表达机制,让弱势群体享有平等的话语权,是效劳型政府不可推卸的责任。扬州在社会管理创新过程中,注重拓宽并畅通利益表达渠道,形成了行之有效的特殊群体利益表达机制与制度。如建立民生诉求采集体系,充分利用市长信箱、局长信箱、12345公开 等平台以及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建议提案等途径,问需于民、了解民意、把握民情;制定领导干部接访、下访、回访和“三解三促〞、“三下三联三交〞等联系群众机制,提高解决群众合理诉求的效率。通过这些机制引导社会主体理性表达利益诉求,并将这些机制纳入制度化的轨道,从而实现利益表达的标准化、法治化。弱势群体的“弱势〞首先表达在生存压力较大。
由于目前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缺失与不完善,弱势群体的根本民生问题没有得到很好的解决,逐渐演化成了社会问题。因此,如何创新与民生有关的保障机制建设,如大病救助机制、农民工权益保障机制、特殊人群的保险机制等,是社会管理创新法治化过程中必须面对与解决的难题。随着扬州社会经济的开展,在扬州工作的农民工数量剧增①。为了对农民工标准管理,保护其合法的权益,扬州推行了集宿化管理、居住房出租管理等创新措施。2023年4月,扬州在XX省率先公布了XX市居住证管理暂行方法,正式实施流动人口“居住证制度〞。居住证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