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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社会力量办学管理办公室上半年工作总结.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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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社会 力量 办学 管理 办公室 上半年 工作总结
社会力量办学管理办公室XX年上半年工作总结 第一篇:社会力量办学管理办公室2023年上半年工作总结 社会力量办学管理办公室 一、根本情况 。 目前,我市有各级各类民办教育机构499所,占全市学校总数3463的14.41%。民办教育资产总值为18.15亿元,教职工9156人,在校学生12.35万人。其中今年上半年新批民办学校46所,其中高中1所,初中2所,幼儿园39所,培训学校4所。我市民办教育实现了持续健康开展。 二、主要成绩。 1.民办学校办学档次整体提升较快。 我市关于“支持合法办学,打击非法办学,鼓励优质办学〞的管理策略初见成效。截止目前为止,全市75所民办学历教育学校中,优质办学占80%,受到欢迎。其中,全市8所民办学校评为省市重点和市级示范学校。其中XX县区博达学校、XX县区华英学校、XX县区育英高级学校、XX县区益才高级中学、鄂东华宁高级中学、XX县区晋梅中学、黄冈外国语高级中学等7所民办学校被评为市级示范学校,黄梅兴华中等专业学校被评为XX省重点职业技术学校。今年有XX县区华英1所义务教育学校被授予省级五星级民办学校。XX县区益才高级中学、XX市代代红幼儿园受到国家教育部表彰。XX市育英学校受到全国民办协会表彰。XX县区博达学校等7所学校,XX市代代红幼儿园等4所幼儿园和姜炎清等5位中小学校长,姚秀玲等5位园长和刘建斌、杨凌等40名中小学教师、幼儿园教师受到省教育厅表彰奖励。 2.民办学校质量提高,参加高考、中考效果明显。全市优质民办学历教育学校,弥补了我市优质教育资源缺乏。其中23所民办高中高考成绩较为明显。其中XX县区育英高级中学486人参加高考,上本科线312人,其中徐露同学文科571分,获全县第一名。黄梅国际育才高级中学1300人参加高考,上一本线63人,创该校新纪录。据黄冈中学报道,该校今年高考前20人中,来自全市民办初中生源占8人。XX县区楚天学校高考考场实现了全空调配置,填补XX市高考考场无空调配置的一项空白。全市民办初中应届毕业生参加中考成绩突出,中考过重点线225人,占应届毕业生25%,其中到达黄冈中学录取线82人。 3.无证办园的现象大幅减少,高档次幼儿园不断增多。我市幼儿教育事业蓬勃开展,通过开展民办幼儿园完善幼儿教育体系,其中民办幼儿园占97.82%。目前9个县市区已根本完成了幼儿园的清理整顿工作。经过清理整顿,全市民办幼儿园办园条件大幅提升,比建高档次幼儿园热度不断攀升。目前具有高档幼儿园的县市区有:XX县区、XX县区、XX县区、XX县区、XX县区、英山。其中武汉大学XX县区小太阳幼儿园投入1200万元,建成黄冈第一家有塑胶运动场、墙壁和地板用泡沫装璜等高档设施设备的幼儿园,建筑档次为全市之最。 4.我市关于民办学校惠农政策落到实处。按照国家惠民政策,市财政局和教育体育局高度重视,组织专人,召开专题会议,在落实了全市13所民办中职学校贫困生补助359万元的根底上,今年又在市直与公办学校同步落实了5所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的公用经费共计160.56万元。落实此项惠农的政策意义大,效果好,受到民办学校和新经济实体、个体工商户及择校生和外出务工人员的欢迎,使民办学校在读的学生和家长感受到了党和国家的温暖。在年初国家七部委惠农政策检查中,我市此项政策落实迅速得到七部委领导和专家的充分肯定和称赞。 5.民办教育配套政策加紧制定和实施,为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兴办教育储藏后劲。 按照市政府关于民办教育要做到“三落实〞的精神,我市加快制定民办教育配套政策。市政府关于起草的XX市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方法已数易其稿,择机公布施行。全市有7县市区制定和颁发了支持民办教育配套政策性文件并加大实施力度。11个县市区均成立了社管办,配备了专兼职管理人员21人,其中XX县区、XX县区、XX县区成立了专设机构;麻城、武穴、团风等县市,由教育体育局发文明确乡镇中心学校设民办教育专干,工作积极主动,为持续健康开展民办教育,有利于教育深化改革探索和积累经验。 6.民办教育的地位进一步提高。 民办教育的办学环境逐步优风,民办教育的教师地位进一步提高,民办学校的负责人参政议政能不断加强。全市民办学校已有政协委员人大代表7人,其中有4人选为市政协委员和市人大代表。今年全市通过“两会〞关于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兴办教育的提案和议案有56件,其中市政协委员和市人大代表提案和议案4件,比上年增加50%。继XX县区育英高中校长汪士林去年被选拔为县教育体育局副局长之后,今年四月,民办XX县区外国语学校校长汪建民被XX县区委选拔任命为XX县区教育体育局副局长。团风,英山,黄梅,红安,武穴,罗田等县市区的民办学校教师除享受公办学校教师的相关同等待遇外,在公办教师选聘中,民办学校的教师也纳入同期管理,民办学校教师被选聘为公办教师后,仍在民办学校任教的,其教师资格实行“三实现一恢复〞。 7.加强对外合作办学工作研究与管理。据初步统计,全国未经授权擅自打着黄冈牌子办学的共88所,比上年度增加50%,遍布除西藏外的全国各省市自治区,其中自称“黄冈学校〞的25所,自称“黄冈实验学校〞的48所,自称“黄冈中学分校〞的15所。在这些所谓的“黄冈学校〞中,办学认真的数量很少,大量的是以营利为目的,名不副实。有的甚至在黄冈拉的草台班子,到外地办“黄冈学校〞,也自称是黄冈名师,黄冈中学的质量,严重败坏黄冈教育的名声。根据市政府保护和发挥黄冈教育品牌的精神,我局代拟的XX市对外合作办学管理意见已三易其稿,修改完毕后,将争取早日提交讨论通过。 三、存在的问题 1.民办教育工作“三落实(组织落实,政策落实、管理落实)〞落实还远未到位。特别组织落实工作到位做得不够。民办教育管理工作量大、责任大,极易造成负面作用。 2.审批民办学校不够标准。应该按行政许可法规定的程序办理,按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实施条例规定“六独立〞条件审批。有的同志不懂,也不问,善自作主,留有行政审批赎职隐患。 3.在民办幼儿园清理整顿工作,有的县态度不坚决,至今未彻底完成。 4.整体实力不强。县市区之间民办教育开展还不平衡。幼儿教育开展缓慢,幼儿园规模大实力强的只约占总数的20%。办园条件好的少,较差的多,接送学生和幼儿的校车和学校平安、卫生和食品饮水等方面重大隐患。 5.个别学校存在违规办学行为。有的民办学校擅自发布虚假招生广告,诚信不够;极少数学校未经批准擅自变更办学地址,擅自设立分支机构或合并。 第二篇:XX市社会力量办学管理方法(修正) XX市社会力量办学管理方法(修正) (1995年11月23日XX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1995年12月14日XX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批准1995年12月14日XX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公布施行 根据1997年8月16日XX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批准的1997年5月23日XX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XX市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方法〉等十一件地方性法规行政处分条款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23年8月18日XX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批准的2023年7月19日XX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XX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方法〉等九件地方性法规局部条款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根据2023年5月11日XX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XX市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条例〉等十九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第一章总那么 第一条社会力量办学是我国教育事业的重要组成局部,为加强对社会力量办学的管理,促进社会力量办学的开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本方法适用于法人和个人自筹资金,面向社会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开办的、实施学历教育或者非学历教育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以下简称学校及教育机构)。社会力量举办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学校及教育机构的管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三条市、区(市)教育行政部门是社会力量办学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社会力量办学的统一管理。 劳动、人事、卫生、文化、体育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各自的职责做好社会力量办学的有关管理工作。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对社会力量办学应当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正确引导,加强管理。 第五条国家依法保障社会力量开办的学校及教育机构及其教师和学生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学校及教育机构必须贯彻执行国家教育方针,保证教育质量。 第二章开办与审批 第七条单位申请开办学校及教育机构的,应当具有法人资格;个人申请开办学校及教育机构的,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八条开办学校及教育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根本条件: (一)有明确的办学宗旨、培养目标; (二)有相应的教学场所和设施; (三)有必备的办学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 (四)有合格的教师和管理人员; (五)有办学章程和规章制度。 第九条申请开办学校及教育机构的单位、个人,应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以下资料: (一)章程; (二)办学可行性报告; (三)土地、房屋、设备使用证明; (四)学校及教育机构主要负责人简历和教师及管理人员名册等; (五)验资证明; (六)专业设置一览表、教学方案、教材样本。单位申请办学的,应当出具法人资格证明;个人申请办学的,1 应当持本人身份证并提供所在单位或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的证明。 第十条负责专业资格认定、等级考核和考试的机构(学校及教育机构除外)不得单独或者联合开办其业务范围内的学校及教育机构。 第十一条学校及教育机构按以下规定审批: (一)开办高等学历教育学校的,报国家教委批准; (二)开办高等非学历、中等专业学校及在XX县区、XX县区、XX县区、XX县区开办普通高中和职业高中的,由市教育行政部门审批; (三)开办初中、小学的,依照XX市义务教育条例的有关规定审批; (四)与境外组织或者个人合作办学的,以及境外组织、个人独资办学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审批; (五)开办其他学校及教育机构的,由所在区(市)教育行政部门审批。 第十二条学校及教育机构的名称应当确切表示其所在行政区域、类别和层次。第十三条学校及教育机构改变名称应当报原审批机关批准;改变层次应当经原审批机关同意后,报有关部门批准。 学校及教育机构改变专业设置、教学场所、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应当经原审批机关核准。 学校及教育机构变更其他事项应当报原审批机关备案。 第三章组织与运行 第十四条学校(院)实行校(院)长负责制,校(院)长任职条件参照国家开办的同类学校(院)校(院)长的任职条件执行,但年龄可适当放宽。 校(院)长依照学校章程行使职权。 第十五条学校及教育机构可以自主聘任专(兼)职教师,并与教师签订聘任合同。学校及教育机构聘任外籍教师,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六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负责专业资格认定、等级考核和考试的机构(学校及教育机构除外)的工作人员不得在相关的学校及教育机构中兼任职务。 第十七条学校及教育机构应当根据实际情况设立相应的教学管理机构,开展教研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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