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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海区水中建构筑物助航标志规定
GB
17380-2020
中国
海区
水中
筑物助
航标
规定
17380
2020
GB17380-2020前言本标准按照GB/T1.1一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本标准代替GB17380一1998中国海区水中建(构)筑物标志规定,与GB17380一1998相比,除偏辑性修改外主要技术变化如下:一修改了“海区水中建(构)筑物”的定义(见3.1,1998年版的3.1):一删除了“节奏光的有效光强”的术语和定义(见1998年版的3.2):一增加了“海上风电场外围重要设施”“海上风电场外围中间设施”的术语和定义(见3.2和3.3);一增加了总休要求(见第4章):一增加了标示海区水中建(构)筑物群的助航标志种类、形状、颜色、灯质要求(见5,1,2):一修改了对灯光射程的要求(见5.1.3,1998年版的4.1.4):一删除了对灯光开启时间的要求(见1998年版的4.1.5):一删除了安装备灯辅灯的要求(见1998年版的4.1.6、4.1.8和4,2):修改了对无线电航标的设置要求(见第6章,1998年版的4.6和4.8):修改了对雾号高度的安装要求(见7.2,1998年版的4.3.1):删除了对备用雾号的相关要求(见1998年版的4.3.4、4.3.5和4.3.7):一增加了对海上风电场助航标志设置的要求(见第8章):一增加了助航标志设置的其他要求(见第9章):一删除了安装报警装置的要求(见1998年版的4.3.6):一删除了系碇用具和浮标的设置要求(见1998年版的4.5):一删除了对临时助航标志的设置要求(见1998年版的4.7)。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提出并归口。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GB17380-19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