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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床核医学的患者防护与质量控制规范
GB
16361-2012
临床
核医学
患者
防护
质量
控制
规范
16361
2012
GB16361-2012前言本标准第4章、第5章为强制性的,其余为推荐性的。本标准按照GB/T1.1一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本标准代替GB16361一1996临床核医学中患者的放射卫生防护标准。本标准与GB16361一1996相比,主要技术变化如下:一原标准主要依据的国内标准是G4792一1984放射卫生防护基本标准:本标准则主要依据现已代替GB4792一1984的新版基本标准GB18871一2002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和GBZ179一2006医疗照射放射防护基本要求。一原标准主要依据的国际标准是ICRP出版物52Protection of the Patient in NuclearMedicine,Ann.ICRP17(4),1987:本标准则主要依据IAEA安全报告No.40 Applying Ra-diation Safety Standards in Nuclear Medicine,2005,以及IAEA安全报告No.63 Release ofPatients after Radionuclide Therapy,20o9和IAEA技术报告No.454Quality Assurance forRadioactivity Measurement in Nuclear Medicine.20062一标准名称由临床核医学中患者的放射卫生防护标准改为临床核医学的患者防护与质量控制规范。一将原标准第3章第7章的内容整合、归纳成现标准的第4章和第5章,并有较多补充和修改。一增加了第6章有关质量控制的要求。一附录由2个增加到8个,并在各附录中分别给出其相应出处。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提出并归口。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医学科学院放射医学研究所、四川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张良安、张文艺、焦玲、丁艳秋、何玲、杨湖。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GB16361一19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