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饲料加工系统粉尘防爆安全规程 GB 19081-2008.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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饲料加工系统粉尘防爆安全规程 GB 19081-2008 饲料 加工 系统 粉尘 防爆 安全 规程 19081 2008
GB19081-20084一般规定4.1企业负责人应清楚所包括的粉尘爆炸危险场所,同时应根据本标准并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粉尘防爆实施细则和安全检查规范,4.2系统作业人员应先接受粉尘防爆安全知识培训。4.3应定期检查防火、防爆等相关设施,确保工作状态良好。4.4通风除尘、泄爆、防爆设施,未经安全主管部门同意,不得拆除、更改及停止使用。4.5系统内应杜绝非生产性明火出现,饲料加工车间内不应存放易燃、易爆物品。4.6应在粉碎系统前安装除去物料中的金属杂质及其他杂物的装置。4.7在系统作业时需进行检修维护作业时,应采用防爆手工工具。4.8防热表面应符合下列规定:一干燥设备应采用隔热保温层:一所有设备轴承应防尘密封,润滑状态良好。4.9防静电接地应符合GB15577的要求。4.10积尘清扫应符合下列规定:一应建立定期清扫制度,及时清扫饲料加工设备转动、发热等部位的积尘:一宜采用负压吸尘装置进行清扫作业,不宜采用压缩空气进行清扫作业。4.11饲料加工系统内的设备停机后及检修前,应先彻底清除设备内部积料和设备外部积尘。4.12应根据粉尘防爆实施细则和安全检查规范定期做防爆安全检查。5明火作业5.1系统运行时,不应实施明火作业。5.2应根据具体情况划分防火防爆作业区域,并明确各区域办理明火作业的审批权限。5.3实施明火作业前,应经单位安全或消防部门的批准,明火作业现场应有专人监护并配备充足的灭火器材。5.4待作业线完全停机并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以后,方可进行焊接或切割。5.5防火防爆作业区域的建筑物,明火作业处10m半径范围内均应清扫干净,用水淋湿地面并打开所有门窗。5.6在与密闭容器相连的管道上作业时应采取以下措施:一有隔离阀门的应确保阀门严密关闭:一无隔离阀门的应拆除动火点两侧的管道并封闭管口或用隔离板将管道隔离。5.7仓顶部明火作业点10m半径范围内的所有仓顶孔、通风除尘口均应加盖并用阻燃材料覆盖。5.8料仓明火作业前,应排放仓内剩余物料,清除仓内积尘。5.9明火作业后,应随时监测直至作业部件降到室温。5.10焊接完毕,应待工件完全冷却后,方可进行涂漆等作业。6建(构)筑物6.1通则饲料加工系统建筑防火设计应符合GB50016的相关规定。6.2建筑结构6.2.1饲料加工车间建筑布局应符合防火间距要求。6.2.2每个简仓应设人孔或清扫口,并应能防止仓内粉尘逸出。6.2.3进粮房宜用敞开式或半敞开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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