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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添加剂 香兰素 GB 3861-1983.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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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添加剂 香兰素 GB 3861-1983 3861 1983
GB3861-83b.冰乙酸(GB676-78):30%溶液:c.酚酞(HGB3039-59):1%乙醇溶液;d.饱和硫化氢水:按GB603-77配制(现用现配);e.铅标准溶液(1ml含0.01mg铅):按GB602-77配制后稀释10倍。4.7.2操作程序:称取2g试样(准确至0.1g),置于50ml瓷蒸发皿中,于沸水浴上加热挥发完全先用小火炭化,然后于550灰化,冷却。加0.5ml乙酸溶液,溶解后加20ml水(必要时过滤),置于50ml纳氏比色管中,加一滴酚酞溶液,用氨溶液调至淡红色。加0.5ml乙酸溶液,加水至25ml,加入10ml饱和硫化氢水,摇匀,在暗处放置10min,其颜色不得深于标准。标准是取2ml铅标准溶液,加0.5ml乙酸溶液,加水至25ml,加入10ml饱和硫化氢水,摇匀,于暗处放置10min。5检验规则5.1香兰素应由生产厂技术检验部门负责进行检验。生产厂应保证出厂产品都符合本标准的要求,每批出厂产品都应附有质量合格证书,内容包括:生产厂名称、产品名称、生产日期、批号、净重、产品质量符合本标准的证明和本标准编号。5.2验收单位有权按本标准的各项规定,核验所收到的产品质量是否符合本标准的要求。每一批号作一次验收,不同批号分别验收。5.3每100箱(桶)以下抽取2箱(桶),100箱(桶)以上抽取3箱(桶)。用取样器从每箱(桶)中均匀抽取试样50100g,将所抽取的试样全部置于混样器内充分混匀。以四分法取其中50100g,分别装人两个清洁干燥具磨砂塞盖的玻璃瓶中,瓶上注明:生产厂名称、产品名称、批号、数量及取样日期。一瓶作检验,另一瓶留存备查。5.4验收结果中若有一项指标不符合本标准要求时,可会同生产厂重新从两倍量的包装中抽取试样复验。重新检验结果若仍有一项指标不合格,则该批产品不能验收。5.5当供需双方对产品质量发生异议时,可由双方协商解决或选定仲裁机构,按本标准规定的要求进行仲裁分析。6标志、包装、运输、贮存6.1香兰素包装于衬有聚乙烯袋的大口铁桶或马口铁听内,铁听包装于干燥的箱中。聚乙烯袋应严密封口。包装外注明:生产厂名、产品名称、商标、批号、重量、出厂日期及本标准编号。所有包装应注明“食品添加剂”字样。6.2香兰素应贮藏于干燥通风的仓库内,避免杂气污染;运输时应防止日晒雨淋。6.3在符合规定的贮运条件、包装完整、未经启封的情况下,本产品保质期为一年。附加说明: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轻工业部和卫生部提出,由轻工业部香料工业科学研究所和中国医学科学院食品卫生检验所归口。本标准由轻工业部香料工业科学研究所、上海新华香料厂和上海市卫生防疫站负责起草。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吴瑞琨、袁亦丞、杜世祥、孙根莲。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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