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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添加剂
肉桂油
GB
11958-1989
肉桂
11958
1989
GB11958-89批出厂产品都应附有质量合格证书。内容包括:生产厂名、产品名称、商标、生产日期、批号、净重和标准编号。5.2验收单位有权按照本标准的各项规定,检验所收到的产品质量是否符合本标准的要求,每一批号作一次验收,不同批号分别验收。5.3取样方法按ZBY41002附录A(补充件)的规定执行。5.4验收结果中如有一项指标不符合本标准要求时,可重新自两倍量的包装中抽取试样复验,如复验结果仍有指标不合格,则该批产品不能验收。5.5当供需双方对产品质量发生异议时,可由双方协议解决或邀请第三者仲裁。6标志、包装、运输、贮存6.1肉桂油装于铝桶。包装外注明:食品添加剂产品名称、生产厂名、批号、净重、毛重、出厂日期和本标准编号。订货单位如有特殊要求,可与生产厂另订协议。6.2本产品应贮存于阴凉、干燥、通气的场所,室温不得超过35。防止杂气污染。运输中防止日晒雨淋。6.3每桶重量允许误差不得超过士3%,每批重量不得低于规定净重。在符合规定的贮存条件,包装完整,未经启封的情况下,保质期为一年。附加说明: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轻工业部提出。本标准由轻工业部香料工业科学研究所、卫生部食品卫生监督检验所归口。本标准由轻工业部香料工业科学研究所、上海市食品卫生监督检验所负责起草。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杜世样、黄振卿、袁亦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