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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添加剂 桂花浸膏 GB 6780-1986.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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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添加剂 桂花浸膏 GB 6780-1986 桂花 浸膏 6780 1986
GB6780-863.7.1试剂和溶液3.7.1.1冰乙酸(GB676-78):1N溶液。3.7.1.2饱和硫化氢水:见GB603-77,现用现配。3.7.1.3标准溶液(1ml含0.01mg):见GB602-77配后稀释10倍。3.7.2操程序取1g试样(准确至0.1g),加1ml硫酸使之湿润,缓缓烧灼至硫酸蒸气除尽,在500550灼烧至完全灰化,放冷。加2ml盐酸和5ml水,于水浴上蒸干。加15ml水和2ml乙酸溶液,微热溶解后移入50ml纳氏比色管中,加水至25ml,加10ml饱和硫化氢水溶液,摇匀,放置10min,产生的颜色不得深于标准。标准是取4ml标准铅溶液,与样品同样进行操作。4检验规则4.1桂花浸膏应由生产厂技术检验部门负责进行检验。生产厂应保证出厂产品都符合本标准的要求。每批出厂产品都应附有质量合格证明书,内容包括生产厂名、食品添加剂产品名称、生产日期、批号、净重、产品质量符合本标准的证明书和标准编号。4.2验收单位有权按照本标准各项规定,检验所收到的产品质量是否符合本标准的要求。每一批号作一次验收,不同批号分别验收。4.3每批的包装单位100瓶以下抽取2瓶,100瓶以上抽取3瓶,抽取时将样品上下充分搅匀或加热(用温度60以下的水浴)融匀后立即取样。每个包装取样4050g,总量不得少于100g,分别装人两个清洁干燥具磨砂塞的玻璃瓶中。瓶上注明生产厂名、食品添加剂产品名称、批号、数量及取样日期,一瓶作检验用,另一瓶留存备查。4.4如验收结果中有一项指标不符合本标准要求时,可会同生产厂重新自两倍量的包装中抽取试样复验,如其复验仍有指标不合格,则该批产品不能验收。4.5当供需双方对产品质量发生异议时,可由双方协商解决,或请第三者仲裁。5标志、包装、运输、贮存5.1桂花浸膏必须用专用铝瓶、棕色广口优质玻璃瓶或优质瓷瓶包装。净重分别为0.5kg、1.0kg。瓶口加内外盖。用玻璃瓶或瓷瓶装者,瓶外应加硬纸皮或塑料泡沫压衬套,装箱时应妥善垫衬,以防止撞击碎裂,木箱必须坚固干燥。5.2包装瓶外应贴标签注明食品添加剂产品名称、生产厂名、批号、净重。木箱上应标明食品添加剂产品名称、生产厂名、批号、产品净重与瓶数、生产日期、本标准编号、“易碎物品、小心轻放”标志及此端向上()的标志。5.3在运输时,必须严防日晒雨淋,不得和腐蚀物品及有强烈气味的物品混合装运。5.4贮存桂花浸膏时,应单独存放于阴凉通风干燥处,不准存放在40以上的场所。5.5本产品在符合规定的贮运条件和包装完整、未经启封的情况下,保质期为一年。附加说明: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轻工业部提出,由轻工业部香料工业科学研究所和卫生部食品卫生监督检验所归口。本标准由桂林香料总厂、桂林市卫生防疫站负责起草。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泮家越、黎壁连、骆延平、李美兰。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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