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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添加剂 叔丁基-4-羟基茴香醚 GB 1916-2008.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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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添加剂 叔丁基-4-羟基茴香醚 GB 1916-2008 丁基 羟基 茴香 1916 2008
GB1916-2008食品添加剂叔丁基-4羟基茴香醚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食品添加剂叔丁基-4-羟基尚香醚的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贮存及保质期。本标准适用于对羟基荀香醚或对苯二酚与叔丁醇反应生成的化合物(简称BHA)。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GB/T601化学试剂标准滴定溶液的制各GB/T602化学试剂杂质测定用标准溶液的制备(GB/T602一2002,1S06353-1:1982,NEQ)GB/T603化学试剂试验方法中所用制剂及制品的制备(GB/T603一2002,IS06353-1:1982,NEQ)GB/T617化学试剂熔点范围测定通用方法(GB/T617一2006,IS06353-1:1982,NEQ)GB/T5009.75食品添加剂中铅的测定GB/T5009.76食品添加剂中砷的测定GB/T6682分析实验室用水规格和试验方法(GB/T6682一2008,IS03696:1987,MOD)3化学名称,分子式、结构式和相对分子质量3.1化学名称叔丁基-4-羟基尚香醚。3.2分子式CH HIsO2。3.3结构式OHOHC(CH),C(CH)OCH,OCHs2叔丁基-4-羟基尚香醚3叔丁基-4-羟基尚香醚3.4相对分子质量180.25(按2001年国际原子质量表)。4技术要求4.1感官要求白色或微黄色结晶或蜡状固体,具有轻微特征性气味。GB1916-20084.2溶解性不溶于水,易溶于乙醇和丙二醇。4.3理化指标应符合表1的规定。表1理化指标项目指标含量(CH,O,)/%98.5熔点/C4863硫酸灰分/%0.05神(As)/(mg/kg)2铅(Pb)/(mg/kg)25试验方法除非另有说明,在分析中仅使用确认为分析纯的试剂和GB/T6682中规定的水。分析中所用标准滴定溶液、杂质测定用标准溶液、制剂及制品,在没有注明其他要求时,均按GB/T601、GB/T602、GB/T603的规定制备。本标准所用溶液在未注明用何种溶剂配制时,均指水溶液。5.1感宫检验将样品置于清洁、干燥的白瓷盘中,在自然光线下,观察其外观,并嗅其味。5.2鉴别试验5.2.1试剂与溶液a)2,6二氯醌氯亚胺溶液:称取0.1g2,6-二氯醌氯亚胺溶于1000mL无水乙醇。b)硼酸钠溶液:称取2g硼酸钠(Na:B,O,10HzO)溶于100mL水中。5.2.2分析步骤称取0.1g样品,溶于1000mL的乙醇溶液(体积分数为72%),取此溶液5mL,加入2mL硼酸钠溶液和1mL2,6-二氯醌氯亚胺溶液,混合,应呈蓝色。5.3叔丁基-4-羟基茴香醚(C1,H1602)含量叔丁基-4-羟基尚香醚(CHO2)含量的试验方法按附录A规定的方法测定。5.4熔点按GB/T617规定的方法测定。5.5硫酸灰分5.5.1试剂与溶液浓硫酸。5.5.2仪器与设备a)坩埚:石英或铂坩埚。b)干燥器(用变色硅胶作干燥剂)。c)高温炉,5.5.3分析步骤称取约5g试样,精确至0.0001g,置于已恒重的坩埚内,缓级炽灼至完全碳化。放冷,加0.5mL1.0mL浓硫酸使其湿润,于低温下加热至烟雾除尽后,在800C士25C高温炉中灼烧至完全灰化。取出,置于干燥器内冷却,称量。再于800C士25C灼烧至恒重。5.5.4结果计算硫酸灰分的质量分数按式(1)计算:2GB1916-2008X1=1-0X1004nn(】)一71g式中:X1一硫酸灰分的质量分数,%:一炽灼后试样和坩埚的质量,单位为克(g):o一坩埚的质量,单位为克(g):m一炽灼前试样和坩埚的质量,单位为克(g)。5.5.5允许差实验结果以两次平行测定结果的算术平均值为准(保留两位小数)。在重复性条件下获得的两次独立测定结果的绝对差值不得超过算术平均值的10%。5.6砷按GB/T5009.76规定的方法测定。5.7铅按GB/T5009.75规定的方法测定。6检验规则6.1批次的确定由生产单位的质量检验部门按照其相应的规则确定产品的批号,经最后混合且有均一性质量的产品为一批。6.2取样方法和取样量在每批产品中随机抽取样品,每批按包装件数的3%抽取小样,每批不得少于三个包装,每个包装抽取样品不得少于100g,将抽取试样迅速混合均匀,分装入两个洁净、干燥的容器或袋中,注明生产厂、产品名称、批号、数量及取样日期,一份作检验,一份密封留存备查。6.3出厂检验6.3.1出厂检验项目包括含量和硫酸灰分。6.3.2每批产品须经生产厂检验部门按本标准规定的方法检验,并出具产品合格证后方可出厂。6.4型式检验第4章中规定的所有项目均为型式检验项目。型式检验每半年进行一次,或当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进行检验:一原料,工艺发生较大变化时:一停产后重新恢复生产时:一出厂检验结果与正常生产时有较大差别时: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机构提出要求时。6.5判定规则对全部技术要求进行检验,检验结果中若有一项指标不符合本标准要求时,应重新双倍取样进行复检。复检结果即使有一项不符合本标准,则整批产品判为不合格。如供需双方对产品质量发生异议时,可由双方协商选定仲栽机构,按本标准规定的检验方法进行仲裁。7标志、包装、运输、贮存及保质期7.1标志食品添加剂必须有包装标志和产品说明书,标志内容可包括:品名、产地、厂名、卫生许可证号、生产许可证号、规格、生产日期、批号或者代号、保质期限等,并在标志上明确标示“食品添加剂”字样。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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