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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清洁
生产
审核
规章制度
清洁生产审核规章制度
第一章总那么
第一条为促进清洁生产,标准清洁生产审核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本方法所称清洁生产审核,是指按照一定程序,对生产和效劳过程进行调查和诊断,找出能耗高、物耗高、污染重的原因,提出减少有毒有害物料的使用、产生,降低能耗、物耗以及废物产生的方案,进而选定技术经济及环境可行的清洁生产方案的过程。
第三条本方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所有从事生产和效劳活动的单位以及从事相关管理活动的部门。
第四条国家开展和改革委员会会同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负责管理全国的清洁生产审核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方案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开展改革(经济贸易)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组织开展清洁生产审核。
第五条清洁生产审核应以企业为主体,遵循企业自愿审核与国家强制性审核相结合、企业自主审核与外部协助审核相结合的原那么,因地制宜、有序开展、注重实效。
第二章清洁生产审核范围
第六条清洁生产审核分为自愿性审核和强制性审核。
第七条国家鼓励企业自愿开展清洁生产审核。污染物排放到达国家或者地方排放标准的企业,可以自愿组织实施清洁生产审核,提出进一步节约资源、削减污染物排放量的目标。
第八条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应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
(一)污染物排放超过国家和地方排放标准,或者污染物排放总量超过地方人民政府核定的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污染严重企业;
(二)使用有毒有害原料进行生产或者在生产中排放有毒有害物质的企业。
有毒有害原料或物质主要指危险货物品名表、危险化学品目录、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和剧毒化学品目录中的剧毒、强腐蚀性、强刺激性、放射性(不包括核电设施和军工核设施)、致癌、致畸等物质。
第九条第八条第一项规定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名单,由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提出初选名单,逐级报省、自治区、直辖市、方案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核定后确定,每年发布一批,书面通知企业,并抄送同级开展改革(经济贸易)行政主管部门;同时,将名单在当地主要媒体上公布。第八条第二项规定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名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方案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开展改革(经济贸易)行政主管部门,结合本地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工作的实际情况,在分析企业有毒有害原料使用量或者有毒有害物质排放量,以及可能造成环境影响严重程度的根底上,分期分批确定,书面通知企业,并在当地主要媒体上公布。
第三章清洁生产审核的实施
第十条第八条第一项规定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应当在名单公布后一个月内,在所在地主要媒体上公布主要污染物排放情况。公布的主要内容应当包括:企业名称、法人代表、企业所在地址、排放污染物名称、排放方式、排放浓度和总量、超标、超总量情况。省级以下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对企业公布的主要污染物排放情况进行核查。
第十一条列入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名单的企业应在名单公布后二个月内开展清洁生产审核。
第八条第二项规定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两次审核的间隔时间不得超过五年。
第十二条自愿实施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可向有管辖权的开展改革(经济贸易)行政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供拟进行清洁生产审核的方案,并按清洁生产审核方案的内容、程序组织清洁生产审核。
第十三条清洁生产审核程序原那么上包括审核准备、预审核、审核、实施方案的产生、筛选和确定,编写清洁生产审核报告等。
(一)审核准备。开展培训和宣传,成立由企业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组成的清洁生产审核工作小组,制定工作方案;
(二)预审核。在对企业生产根本情况进行全面调查的根底上,通过定性和定量分析,确定清洁生产审核重点和企业清洁生产目标;
(三)审核。通过对生产和效劳过程的投入产出进行分析,建立物料平衡、水平衡、资源平衡以及污染因子平衡,找出物料流失、资源浪费环节和污染物产生的原因;
(四)实施方案的产生和筛选。对物料流失、资源浪费、污染物产生和排放进行分析,提出清洁生产实施方案,并进行方案的初步筛选;
(五)实施方案确实定。对初步筛选的清洁生产方案进行技术、经济和环境可行性分析,确定企业拟实施的清洁生产方案;
(六)编写清洁生产审核报告。清洁生产审核报告应包括企业根本情况、清洁生产审核过程和结果、清洁生产方案汇总和效益预测分析、清洁生产方案实施方案等。
第四章清洁生产审核的组织和管理
第十四条清洁生产审核以企业自行组织开展为主。不具备独立开展清洁生产审核能力的企业,可以委托行业协会、清洁生产中心、工程咨询单位等咨询效劳机构协助组织开展清洁生产审核。
第十五条协助企业组织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工作的咨询效劳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二)拥有熟悉相关行业生产工艺、技术和污染防治管理,了解清洁生产知识,掌握清洁生产审核程序的技术人员;
(三)具备为企业清洁生产审核提供公平、公正、高效效劳的制度措施。
第十六条列入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名单的企业,应当在名单公布之日起一年内,将清洁生产审核报告报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开展改革(经济贸易)行政主管部门。中央直属企业应当将清洁生产审核报告报送当地环境保护和开展改革(经济贸易)行政主管部门,并同时抄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和国家开展和改革委员会。
第十七条自愿开展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可以参照本方法第十六条规定报送清洁生产审核报告。
第十八条各级开展改革(经济贸易)行政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积极指导和催促企业按照清洁生产审核报告中提出的实施方案,组织和落实清洁生产实施方案。
第十九条各级开展改革(经济贸易)行政主管部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咨询效劳机构应当为实施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保守技术和商业秘密。
第二十条国家开展和改革委员会会同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建立国家级清洁生产专家库,发布重点行业清洁生产技术导向目录和行业清洁生产审核指南,组织开展清洁生产培训,为企业开展清洁生产审核提供信息和技术支持。
地方各级开展改革(经济贸易)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组织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培训,建立地方清洁生产专家库。
第五章奖励和处分
第二十一条对自愿实施清洁生产审核,以及清洁生产方案实施后成效显著的企业,由省级以上开展改革(经济贸易)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其进行表彰,并在当地主要媒体上公布。
第二十二条各级开展改革(经济贸易)行政主管部门在制定和实施国家重点投资方案和地方投资方案时,应当将企业清洁生产实施方案中的节能、节水、综合利用,提高资源利用率,预防污染等清洁生产工程列为重点领域,加大投资支持力度。
第二十三条排污收费可以用于支持企业实施清洁生产。对符合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规定的清洁生产工程,各级财政部门、环保部门在排污费使用上优先给予安排。
第二十四条中小企业开展基金应当根据需要安排适当数额用于支持中小企业实施清洁生产。
第二十五条企业开展清洁生产审核的费用,允许列入企业经营本钱或者相关费用科目。
第二十六条企业可根据实际情况建立企业内部清洁生产表彰奖励制度,对清洁生产审核工作中成效显著的人员,给予一定的奖励。
第二十七条对违反第十条规定的企业,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处分;对第八条第二项规定的企业,违反第十六条规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第四十条规定处分。
第二十八条企业委托的咨询效劳机构不按照规定内容、程序进行清洁生产审核,弄虚作假、提供虚假审核报告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方案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开展改革(经济贸易)部门会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改正,并公布其名单。造成严重后果的,将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有关开展改革(经济贸易)行政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泄漏企业技术和商业秘密,造成企业经济损失的,按照国家相应法律法规予以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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