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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现职党政领导干部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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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现职 党政领导干部 规定
现职党政领导干部规定 第一条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试行)、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假设干准那么(试行)、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纲要和有关规定,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本方法适用于省、地(州、市)、县(市、区)党委、省、地(州、市)直各部门、各人民团体党委(党组)管理的地(厅)级、县(处)级、乡(科)级党政领导干部。 第三条本方法所称的不称职、不胜任现职领导干部,是指德才素质和现实表现与履行岗位职责不相适应的领导干部,或者因客观原因难以胜任现职岗位要求的领导干部。 第四条党政领导干部,具有以下情形之一者,经组织(人事)部门考察、考核认定后,进行组织调整: (一)思想政治素质较差,在重大原那么问题上立场不坚决、分不清是非,在国家利益和人民生命财产平安受到威胁的紧要关头,不听调遣、旁观退缩的。 (二)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不力,对上级的决议、决定顶着不办、拖延不办,搞阳奉阴违,影响和危害全局工作或全局利益的。 (三)因组织领导能力较弱,事业心和责任感不强,导致所负责的工作在较长时间内打不开局面,或出现明显滑坡的。 (四)自由主义严重,无事生非,编造谣言,或独断专行,拉帮结伙,闹无原那么纠纷,严重影响领导班子团结的。 (五)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组织对其工作安排的决定,或拒不履行岗位职责的。 (六)为政不廉,作风飘浮,搞虚假政绩骗取荣誉和利益,或不能认真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 (七)在年度考核、干部考察中民主测评不称职票超过三分之一或考察谈话不赞成票人数超过二分之一,或在国家公务员年度考核中被确定为不称职等次的。 (八)受党内严重警告以上处分或行政记大过以上处分,纪检机关(监察部门)建议调整的。 (九)属于“一票否决〞的工作被否决后,作为第一责任人的正职和分管此项工作的副职,一年内未能解决存在问题,导致该项工作在次年度被再次否决的。 (十)因健康原因不能坚持正常工作1年以上,或因个人的能力、专长与岗位不适等其他原因,难以适应现职的。 第五条认定不称职、不胜任现职领导干部,应坚持定性考察与定量考核、日常考核与定期考察、组织考察与群众评议相结合的原那么。 第六条认定不称职、不胜任现职领导干部,主要采取以下方式进行: (一)结合领导班子年度考核或届中、届末考察进行认定。 (二)结合专项考核进行认定。 (三)结合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进行认定。 (四)结合平时了解掌握的领导干部现实表现、群众反映等情况,及时发现领导干部存在的问题,通过组织调查核实后认定。 第七条对认定为不称职、不胜任现职的领导干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组织(人事)部门根据不同情况,安排适当专项工作,或分别采取以下措施进行调整: (一)免职。对因思想政治素质较差,自由主义严重,大局意识不强,为政不廉,或因个人失职、渎职给国家、集体利益造成严重危害和不良影响的,免去现职。 (二)免职留级。对政绩平平、群众公认程度低,以及拒不履行岗位职责或不服从组织安排的,免去现职后保存原职级待遇,在原单位待岗。 (三)辞职。包括因工辞职、自愿辞职、引咎辞职和责令辞职。对责令辞职而拒不服从的,应当免去现职。 (四)离职培训。对组织领导能力较弱,不适应现职需要的,安排离职培训。培训结束后,根据考核结果和工作需要,安排适当工作。 (五)病休。对因健康原因不宜担任现职的,安排离岗休养,离岗期间免去现职。病休后视其健康状况和工作需要,予以重新安排。 (六)改任。对因年龄偏大、身体状况不适应工作需要,或虽有专业技术特长,但不适宜担任领导职务的,可改任非领导职务,或改任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 (七)转任。对因组织原因造成不能发挥个人特长、人岗不适,而不适合担任现职的,平级调整担任其他适合的领导岗位。 第八条调整后的领导干部,应根据不同情况,对其待遇予以相应调整: (一)免去现职的干部,按照新岗位和有关规定重新确定待遇。 (二)免职留级的干部,享受原职级待遇。 (三)辞职的干部,其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四)离职培训的干部,离职期间享受原职级待遇,离职培训结束后按新任职务确定相应的待遇。 (五)病休的干部,离岗休养期间保存原职级待遇,病休后按照新任职务确定其待遇。 (六)改任同级非领导职务或转任同级领导职务的干部,按原职级享受待遇。 第九条调整不称职不胜任现职领导干部,按照干部任免的有关程序办理。 第十条被调整干部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处理决定之日起30日内,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向组织(人事)部门申请复核。组织(人事)部门在接到复核申请之日起30日内,进行调查核实并作出答复。 第十一条被调整的干部在新的岗位工作1年以上,实绩突出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的规定,经组织考核符合任用条件的可以重新提拔任用。 第十二条本方法由省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本方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5页 共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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