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
医学
专题
健康
监护
职业(zhy)健康监护,中国(zhn u)平煤神马集团职业病防治院2016年8月,第一页,共六十八页。,主要(zhyo)内容,第一节、概述第二节、监护(jinh)对象及周期第三节、监护结果评价及处置第四节、健康监护档案管理,第二页,共六十八页。,第一节、概述(i sh),历史背景基本概念相关法律(fl)、法规、技术标准职业健康监护的目的相关的责任和义务开展职业健康监护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和职业健康监护人群的界定原则职业健康监护工作程序,第三页,共六十八页。,1.历史背景,职业健康监护是20世纪70年代(nindi)欧共体提出的一项职业卫生服务的新技术,在美国、澳大利亚、日本、欧共体成员国等开展比较完善。20世纪80年代初国家化工部、冶金部率先在我国引入职业健康监护系统工程,在化工冶金系统开展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服务,收到良好效果。,第四页,共六十八页。,2.概念(ginin),职业健康监护(Occupational health surveillance)是根据劳动者的职业接触史,通过系统的定期或不定期医学检查和健康相关资料收集,连续性地监测劳动者的健康状况,分析劳动者健康变化与所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关系,评价职业病危害因素对暴露者健康的影响及其程度,掌握劳动者健康状况,及时发现健康损害(snhi)征象,以便采取相应的的干预措施,防止职业病危害因素所致疾病的发生和进一步发展。,第五页,共六十八页。,职业健康(jinkng)监护在职业病防治措施中的位置,一级预防,二级预防(yfng),三级预防,病因预防从根本上消除或控制危害(wihi)因素对人的作用和损害。不足:尽管理想,但费用高,技术水平限制,难以理想化实现。,早发现健康损害早期检测和诊断人体受到职业性有害因素所致的健康损害职业健康监护。,治疗和康复患病以后,给予积极的治疗和促进康复的措施。,职业健康监护结合生产环境检测和职业流行病学分析,研究职业病危害因素所致的疾病在人群中的发生、发展规律,接触(剂量)-反应(效应)关系,评价防护措施效果,并为制定、修订卫生标准及采取进一步的控制措施提供科学依据,从而达到一级预防目的。,第六页,共六十八页。,3.相关法律(fl)、法规、技术标准,第七页,共六十八页。,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六条,第八页,共六十八页。,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lodng)合同法法第四十二条、四十五条,第九页,共六十八页。,用人单位职业(zhy)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监护监管办法参考和借鉴原卫生部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中的部分(b fen)内容,作为国家安全监管总局部门规章,监护监管办法紧紧围绕着国家关于职业卫生监管部门职责分工而制定,凡是不属于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职责范围的,在监护监管办法中没有作出规定,如职业健康体检机构的资质认定、管理、处罚等。,第十页,共六十八页。,职业(zhy)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BZ188-2014),规范规定了职业健康监护的基本原则(yunz)和接触相关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劳动者开展健康监护的目标疾病、健康检查的内容和监护周期。2014年5月14日,国家卫生与计划生育委员会通告发布(国卫通20144号),强制性国家职业卫生标准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BZ188-2014)自2014年10月1日起实施,自该标准实施之日起,GBZ188-2007同时废止。,第十一页,共六十八页。,4.职业健康(jinkng)监护的目的,早期发现职业病、职业健康损害和职业禁忌症;跟踪观察职业病及职业健康损害的发生、发展规律及其分布情况;评价职业健康损害与作业环境(hunjng)中职业病危害的关系及危害程度;识别新的职业危害因素和高危人群。进行目标干预,包括改善作业环境条件,改革生产工艺,采用有效的防护设施和个人防护用品,对职业病患者及疑似职业病和有职业禁忌人员的处理与安置等。评价预防和干预措施的效果。为制定或修订卫生政策和职业病防治对策服务。,第十二页,共六十八页。,5.相关的责任(zrn)和义务,用人单位的责任和义务劳动者的权利(qunl)和义务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的责任和义务,第十三页,共六十八页。,用人单位的责任(zrn)和义务,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的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监护,建立职业健康监护制度,保证劳动者能够得到与其所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相应的健康监护。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由专人负责管理,并按照规定的期限妥善保存,要确保医学资料的机密和维护劳动者的职业健康隐私权、保密权。应保证从事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的劳动者能按时参加安排的职业健康检查,劳动者接受健康检查的时间应视为正常出勤。应安排即将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的劳动者进行上岗前的健康检查,但应保证其就业机会的公正性。应根据企业(qy)文化理念和企业(qy)经营情况,鼓励制订比本规范更高的健康监护实施细则,以促进企业(qy)可持续发展,特别是人力资源的可持续发展。,第十四页,共六十八页。,用人单位的责任(zrn),用人单位是职业健康监护(jinh)工作的责任主体,其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职业健康监护(jinh)工作全面负责。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办法以及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BZ188)、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BZ235)等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要求,制定、落实本单位职业健康检查年度计划,并保证所需要的专项经费。用人单位应当组织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并承担职业健康检查费用。劳动者接受职业健康检查应当视同正常出勤。,第十五页,共六十八页。,用人单位的责任(zrn),职业健康检查年度计划是检验用人单位落实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等国家职业卫生标准,保证接触职业病危害劳动者应检尽检的重要依据。监护监管办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根据本办法以及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等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要求,制定、落实本单位职业健康检查年度计划,并保证所需要的专项经费。之所以这样规定,是因为从近年来检查和调研中发现,一些用人单位在职业健康检查上存在着很大的随意性,有的用人单位甚至(shnzh)不安排职业病危害人员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在经费保障方面,一些用人单位职业健康检查经费无固定渠道,致使经费没有保障,严重影响了职业健康检查工作的开展。,第十六页,共六十八页。,用人单位的责任(zrn),用人单位应当选择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医疗卫生机构承担职业健康检查工作,并确保参加(cnji)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身份的真实性。用人单位在委托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检查时,应当如实提供下列文件、资料:(一)用人单位的基本情况;(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及其接触人员名册;(三)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检测、评价结果。,第十七页,共六十八页。,用人单位的责任(zrn),职业健康检查工作并不是所有的医疗卫生机构都能承担,监护监管办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选择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医疗卫生机构承担职业健康检查工作。之所以这样规定,是考虑到职业健康检查既关系到劳动者的身体健康,也涉及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同时还涉及到用人单位的利益,所以应当由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对从事职业健康检查的医疗卫生机构进行把关,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才能承担这项工作。在日常实践中,我们也发现,一些用人单位选择无职业健康检查资质的医疗卫生机构对接触职业病危害(wihi)的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检查,以普通体检代替职业健康健康检查,这种做法既不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也达不到及时发现和控制职业病危害(wihi)、及时保障劳动者健康权益的目的。,第十八页,共六十八页。,用人单位的责任(zrn),用人单位在委托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检查时,应当如实提供下列文件、资料(zlio):用人单位的基本情况;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及其接触人员名册;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检测、评价结果。用人单位提供的这些资料(zlio)是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对劳动者健康状况作出正确判断的必要基础。首先,不同种类职业病危害因素导致的目标疾病各不相同,用人单位只有如实提供有关资料(zlio),职业健康检查机构才能确定职业健康检查的项目,从而对劳动者的健康状况作出客观评价;其次,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只有根据用人单位提供的有关资料(zlio),才能在职业健康检查报告中对用人单位提出有针对性的改进措施与建议。,第十九页,共六十八页。,用人单位的责任(zrn),职业(zhy)健康监护中出现新发生职业(zhy)病(职业(zhy)中毒)或者两例以上疑似职业(zhy)病(职业(zhy)中毒)的,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向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第二十页,共六十八页。,劳动者的权利(qunl)和义务,(1)获得职业健康检查的权力(qunl),并有权了解本人健康检查结果。(2)了解所从事的工作对他们的健康可能产生的影响和危害。参与用人单位建立职业健康监护制度和制订健康监护实施细则的决策过程。劳动者代表和工会组织也应发挥应有的作用。(3)应学习和了解相关的职业卫生知识和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应掌握作业操作规程,正确使用、维护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人使用的防护用品,发现职业病危害事故隐患应及时报告。(4)应参加遵照本规范指导原则、由用人单位安排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在其实施过程中与职业卫生专业人员和用人单位合作。如果该健康检查项目不是国家法律法规制定的强制性进行的项目,劳动者参加应本着自愿的原则。(5)有权对用人单位违反职业健康监护有关规定的行为进行投诉。(6)劳动者若不同意职业健康检查的结论,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投诉。,第二十一页,共六十八页。,职业健康检查机构(jgu)的责任和义务,(1)从事职业健康检查的医疗机构应由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定、批准,获得健康检查资质,并在其获批准的范围内从事相关活动。(2)职业健康检查只能由具有医疗执业资格的医生和技术人员进行。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应保证其从事职业健康工作的主检医师具备相应的专业技能,同时还应熟悉工作场所可能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以便分析劳动者的健康状况与其所从事的职业活动的关系,判断其是否适合从事该工作岗位。(3)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应维护(wih)和保证其工作的独立性,包括不受用人单位、劳动者和其他行政意见的影响和干预。当职业健康检查机构或职业健康检查专业人员开展工作的独立性受到干扰或破坏时,可向其主管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诉。,第二十二页,共六十八页。,(4)职业健康检查(jinch)机构应客观真实地报告职业健康检查(jinch)结果,对其所出示的检查(jinch)结果和总结报告责任。(5)职业健康检查专业人员应遵守职业健康监护的伦理道德规范,保护劳动者的隐私,采取一切必要的措施防止职业健康检查结果被用于其他目的。(6)职业健康检查专业人员在进行职业健康检查时,应将检查的目的和每项检查的意义向被检者解释清楚,并应说明接受或拒绝该项检查可能产生的利弊。(7)职业健康检查专业人员有义务接受劳动者对健康检查结果的询问或咨询,要如实地向劳动者解释检查结果和提出的问题,解释时应考虑劳动者的文化程度和理解能力。(8)在保护劳动者健康的广义的职权范围内,职业健康检查专业人员必要时可以向用人单位建议进行除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要求之外的健康监护项目。,第二十三页,共六十八页。,5.开展职业健康监护的职业病危害(wihi)因素和职业健康监护人群的界定原则,第二十四页,共六十八页。,开展职业健康监护的职业病危害因素(yn s)的界定原则,职业病危害因素是指对从事职业活动的劳动者可能导致疾病或其他不良健康效应的各种危害因素,包括各种有害的化学物质、物理、生物因素以及在作业过程中产生的其他职业病有害因素。职业健康检查分为强制性和推荐性两种。确定需要或适合(shh)开展职业健康监护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应根据以下原则确定。,第二十五页,共六十八页。,(1)开展职业健康监护的危害因素必须已列入国家颁布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的危害因素。(2)该危害因素有确定的慢性毒性作用,并能引起慢性职业病或慢性健康损害;或有确定的致癌性,在暴露人群中所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