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qīnɡhǎi)省委党校法学部教师西宁君剑律师事务所律师黄国政请将手机振铃关闭谢谢合作第一页,共三十五页。(2001年10月27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根据(gēnjù)2011年12月31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决定》修正)第二页,共三十五页。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前期预防第三章劳动过程中的防护(fánghù)与管理第四章职业病诊断与职业病病人保障第五章监督检查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三页,共三十五页。一、职业病的界定“本法所称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职业病危害因素而引起的疾病。”其中,职业病危害因素是指职业活动中存在的各种有害的化学、物理、生物因素以及(yǐjí)在作业过程中产生的其他职业有害因素。第四页,共三十五页。构成本法所称的职业病,必须具备四个要件:1、患病主体必须是企业、事业单位或者个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2、必须是在从事职业活动(huódòng)的过程中产生的;第五页,共三十五页。3、必须是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职业病危害因素而引起的,其中放射性物质是指放射性同位素或射线装置发出(fāchū)的α射线、β射线、γ射线、χ射线、中子射线等电离辐射;4、必须是国家公布的职业病分类和目录所列的职业病。在上述四个要件中,缺少任何一个要件,都不属于本法所称的职业病。第六页,共三十五页。本法规定的用人单位以外的单位,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其职业病防治活动可以参照本法执行;中国人民解放军参照执行本法的办法,由国务院、中央军事(jūnshì)委员会制定。第七页,共三十五页。二、职业病防治工作方针、原则(一)职业病防治工作的方针1、预防为主所谓预防为主,就是(jiùshì)在整个职业病防治过程中,要把预防措施作为根本措施和首要环节放在先导地位,控制职业病危害源头,并在一切职业活动中尽可能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产生,使工作场所职业卫生防护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第八页,共三十五页。实践证明,职业病危害是完全可以预防和控制(kòngzhì)的,职业病危害所造成的各种损害是可以通过实施预防措施予以避免和减少的;而且,预防可以做到投入少、产出多、效益高。我国作为世界上最大的发展中国家,在进一步改革开放的新形势下,坚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