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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思考与对策.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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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新时期 人民 调解 工作 思考 对策
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思考与对策 我市人民调解工作经过多年的开展,无论在工作开展上,还是队伍建设上都取得了较大的成绩。尤其20x年,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关于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的假设干规定司法解释,赋予人民调解协议书民事合同的效力后,我们紧紧抓住这次开展机遇,大力开展与探索x市人民调解工作的改革与开展,实现了人民调解工作的“六统一〞(调解委员会名称、印章、标识、徽章、工作程序、文书格式),标准了人民调解工作,使调解的组织机构、人员队伍、软硬件管理都提升了一个新的层次。但与目前形势开展的需要,尤其与x市特殊政治地位的需要,还有许多方面有待于我们进一步思考与探讨,还有一些根本性的问题亟待我们去研究和解决。 新时期社会矛盾的多样性、复杂性需要建立与之相适应的多种类、灵活的化解矛盾纠纷的手段、机制与途径,作为其中之一的人民调解工作应探索建立一套适应新形势开展需要,满足社会需求的新时期的人民调解工作制度。 一、强化人民调解的预防功能,充分做好矛盾的防范工作,尽可能将纠纷消灭在萌芽状态 处理人民内部矛盾是一项艰巨复杂的工作,要标本兼治。一方面对发生的纠纷要及时化解,防止矛盾激化,事态扩大,尤其要防止旧矛盾派生出新矛盾;另一方面,要充分做好预防工作,从源头上减少矛盾纠纷的产生。从实践情况看,70%--80%的矛盾纠纷来自基层,许多矛盾纠纷都是由小变大,都呈现出一些微小的苗头与征兆,其发生、扩大都有一个开展的过程。因此,人民调解工作应牢牢把握“调防结合,以防为主〞的工作方针,在前期预防上下功夫,在“防〞字上大做文章,主动做好矛盾纠纷超前的预测、排查、防范工作是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的一个重要环节。在实际工作中,我们已经积累了日常排查和定期专项排查,日常宣传和专项宣传等做法与经验,我们应将超前预防工作进一步深入与深化,探索出一套更有效、更科学的预防机制,从不同的环节抓好矛盾纠纷的防范工作。今后人民调解工作应重点从“四前〞环节入手,即宣传走在工作前、排查走在预防前、预防走在调解前、调解走在激化前,从而使化解矛盾纠纷工作从思想工作、实际调处到防止矛盾激化各个环节上得到较好地防范与落实,实现“民间纠纷不出社区(村),疑难纠纷控制在街道(乡镇),重大矛盾不上交〞的目标,最终从根本上减少矛盾的发生与扩大,从源头上减少矛盾,及时有效地维护社会稳定。 二、加强人民调解工作的根底建设,保障人民调解职能的有效发挥 做任何工作,必要的人力保障、财力支持是根底,是前提。妥善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维护社会稳定是一项复杂的、长期的工作,更需要人、财、物的投入与保障。长期以来,调解的各项根底都非常薄弱,尤其面对新形势、新任务、新标准和新要求,人民调解工作急需在人、财、物上加大投入,只有坚实的根底工作才能建立和维持一个健康有序的长效工作机制;只有建立一套妥善化解矛盾纠纷的长效机制,才能及时有效地减少和化解矛盾,最终保持社会稳定。目前,人民调解工作的核心问题是调解人员没有必要的劳动补偿,造成的结果是:一是队伍不稳定,调解员存在得过且过,应付、不负责的心理;二是无法吸收专业人员参加到这支队伍中来,人员素质低。调解人员的整体素质不高,无法调处日益复杂的疑难涉法纠纷,根本无法适应新形势开展的需要。 人民调解工作做的大量是根底性工作,不象公安部门破案起到立竿见影的效果,但其长远效果不可无视。调解重在治本,各级党委、政府应加强化解矛盾纠纷的各项根底工作建设,保证必要的财力与物质支持,才能保证有一支稳定、专业性的人员去做这项长期的、复杂的、艰苦的工作,最终提高化解矛盾纠纷的能力和效果,有效地维护社会稳定。 三、人民调解工作要与时俱进,应紧紧围绕地区的主要矛盾,有针对性地及时化解矛盾纠纷 随着形势的开展,人民调解的工作内容已发生了很大变化,除做好传统民间纠纷的调处外,还应认真分析研究影响地区稳定的主要矛盾是什么增强调解工作的针对性、实效性与及时性。紧紧围绕新时期的热点、难点问题开展人民调解工作是今后人民调解工作的重点。目前,我们在各区县探索建立了一批工地调解委员会、外来人口调解委员会、侨界调解委员会及少数民族调解委员会,其目的是从地区的实际情况需要发出,紧紧抓住主要矛盾来开展人民调解工作。现实已证明,这些做法是符合形势开展需要的,解决了一批地区难点纠纷,满足了社会开展的实际需要。有针对性的调解不但很好地维护了群众的合法权益,受到老百姓的欢迎,而且及时有效地化解了矛盾纠纷,有力地维护了社会的稳定。 四、加强依法调处的力度,提高人民调解工作的质量与权威性 传统的人民调解注重人情、道理和社会习惯调处手段,调处的方式更多地停留在动之以情,晓之以理上,缺乏明确的调解标准。随着群众法律意识的逐步增强和市场经济的开展,涉法纠纷日益增多。尤其人民调解协议书被赋予民事合同的法律效力,要求调处法律依据明确,调处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合法、公正,只有这样才能保证人民调解协议书的质量与效力,提高人民调解的社会公信力,最终使调解更标准,更权威,防止纠纷的反复,最大限度地消除矛盾,维护社会稳定。 五、加强人民调解的宣传工作,引导群众走人民调解的途径化解矛盾纠纷 人民调解与法院调解相比,具有自己独特的优势。由生活在群众中的调解员调处矛盾纠纷,一方面群众更易于接受,有利于化解矛盾;另一方面,调解组织能及时发现,及时调处尚处于萌芽状态的纷争,能将大局部矛盾发现控制在一定的范围,防止矛盾激化。人民调解与法院调解相比具有如下优势和生命力: 1、人民调解具有主动性,有利于矛盾纠纷及时解决。诉讼程序的启动是一种被动程序,它遵循的是“不起诉不受理〞的原那么。法官不能自己“主动找活干〞,而是在法院“等活干〞。人民调解那么不然,调解员可以主动介入,这种主动性有利于矛盾纠纷的及时解决。x市调解组织每年处理的2022件防止矛盾激化案件,全部为主动介入型。 2、人民调解具有低耗性,有利于降低解决纠纷的本钱。人民调解的原那么是不收费,不必遵守一套复杂的程序,随时随地都可以调解,这样既为当事人节约大量时间和诉讼费用,也减少了诉讼本钱。 3、人民调解具有广泛性,有利于方便广阔人民群众。诉讼调解必须具备相应的实质要件和程序要件,并且法院或法庭的设立,最基层的也在乡镇。而人民调解组织机构是星罗棋布,村、社区、厂矿、企事业都有,方便了群众。另外,调解的时间、地点及协议生效履行都不受任何限制,全部按着当事人的需要进行。另外,调解依据不仅仅依法,还可以适当参考地方习惯、道德、人情等社会标准,缓和法律与外乡实践情况的矛盾,做到合情合理,尤其在法律法规规定不明确的情况下,更能合理快捷地解决纠纷。 4、人民调解具有自愿性,有利于当事人之间和睦相处。用人民调解的方式解决矛盾,比起诉讼的方式来,要温和平缓得多,它是非对抗性协商,有利于减少当事人的对抗,富于人情味,能使当事人减轻心理负担,不伤害和气,有利于团结。 总之,加强人民调解工作,完善化解矛盾纠纷的机制,不但符合世界各国非诉讼解决纠纷方式蓬勃开展的时代趋势,也符合具有广泛群众根底的中国国情。各级党委、政府应从落实“三个代表〞的高度,从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开展的高度,从整个社会经济开展的长远利益出发,重新认识人民调解工作的作用与功能,给这项工作以足够的重视与支持,最终建立一套多元的调处新时期社会矛盾的防范处置机制,为有效地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开展筑牢一道稳固的防线。 第6页 共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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