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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新提任领导干部有关事项公开制度研究.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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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提任 领导干部 有关 事项 公开 制度 研究
新提任领导干部有关事项公开制度研究 【】 推行新提任领导干部有关事项公开制度试点,是全面深化改革的重要内容,也是新形势下加强干部管理监督的制度亮点。目前我国已初步建立了领导干部有关事项报告制度的根本框架,一些地方对新提任领导干部有关事项申报进行了有益探索。但是,推行新提任领导干部有关事项公开制度,不仅面临着思想观念方面的障碍,还遭遇了很多现实制约和制度掣肘。推行新提任领导干部有关事项公开制度,在制度设计方面,要明确公开对象、主要内容、公开时间等;在配套制度体系建设方面,要建立信息申报机制、信息核查机制、责任追究机制等,并营造宽松的社会环境。 【关键词】 新提任领导干部;有关事项公开;研究; 【中图分类号】 d262【文献标志码】 a【文章编码号】 1674―0351(2023)03―020236―05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提出要“推行新提任领导干部有关事项公开制度试点〞,这是全面深化改革的重要内容,也是新形势下加强干部管理监督的重要制度亮点。2023年,XX省委组织部联合XX县区委组织部,抽调专人成立课题组,组织专家学者和市、区局部领导干部进行座谈讨论,在全市范围内对120232名局、处、科级干部进行了问卷调查,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建议。在认真调查研究和分析的根底上,形成此调研报告。 一、国外新任公职人员有关事项公开的根本情况及经验启示 (一)根本情况 财产申报制度是一种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规定,要求特定人群对其财产和收入情况进行如实申报的制度。国外公职人员财产申报制度根本形成于20世纪七八十年代,有“终端反腐〞之称。本文主要从申报主体、申报内容、申报方式、公开管理、法制建设五个方面,对国外公职人员财产申报与公开制度进行梳理。 1.申报主体。财产申报的主体在各国、各地区有很大差异。其中涉及公职人员类别、申报者关系人两方面问题。可分为三类情况:第一类集中于政务官,如行政、立法、司法机构层次较高的官员,而对普通公务员不做申报财产的硬性要求,日本、英国、美国等属于这类情况;第二类集中于事务官,要求行政系统中的普通公职人员申报财产,而不涉及民选政治官员,如新加坡等;第三类是要求所有公职人员统统申报和登记,如俄罗斯、菲律宾等。关于申报者关系人的问题,多数情况下,被要求一同申报的包括配偶或事实配偶和未成年子女等家庭成员。 2.申报内容。财产申报的内容与所在国家的经济开展水平,尤其是市场经济发育水平和金融活动的复杂程度有关。如:法国公职人员申报的财产情况包括:①不动产,②有价证券,③人身保险,④银行账户(包括往来账户、储蓄账户、存折、住房公积金、现金等),⑤家具,⑥收藏品(包括艺术品、珠宝、玉石和黄金),⑦机动车辆、船只、航空器,⑧无形资产(包括品牌、客户等),⑨海外不动产(包括有价证券和银行账户),⑩收入,债务,其他财产,财产变动的重大事件等情况。相形之下,开展中国家要求公职人员申报的财产内容要简单一些。 3.申报方式。在绝大多数情况下,财产申报是申报主体以书面形式向有关机构提出的,也有直接向社会及媒体公开的极少数情况。财产申报的方式一般分为:任期申报、定期申报等。任期申报是指一些国家民选政务官,在任职后至离职前以及离职后一定期限内分假设干次申报财产。如泰国担任政治职务的人员,包括总理、部长等,通常要结合任期进行三次财产申报,依次是在就职后30日内,离职后30日内,以及离职满一年后的30日内。定期申报多针对行政官员或公务员,一般在每年的规定日期内申报财产情况。 4.公开管理。财产申报和财产公开是两个关系微妙的范畴,二者的关系一直是人们争论的话题。实际操作中各国做法差异很大,其根本倾向是:申报范围大,公开范围小。英国、日本主要是要求议会议员公布财产或相关利益。美国原那么上只要求高级官员、公务员登记财产。局部开展中国家中有追求大面积实行财产公开的倾向,越南政府规定:在职干部由本单位领导决定或宣读或张贴财产;国会代表及地方各级人民议会代表的申报表需要在代表的办公地点和居住地公示;即将中选的国会或议会代表候选人的申报表须对当届国会代表或议会代表公开。 5.法制建设。为了表达财产申报制度权威性、公信力、强制力,世界上大多数国家都是以法律标准来保障的。1776年瑞典全体公民就可以查看上至首相下至一般公职人员的纳税清单。英国在1883年通过了净化选举防止腐败法,开财产申报的立法先河。之后,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法国、新加坡以及中国的香港、台湾、澳门等国家和地区也以立法形式标准了公职人员的财产申报。 (二)经验启示 国外实行公职人员有关事项特别是财产申报公开制度的实践,对我们在以下几个方面有着借鉴意义。 1.要循序渐进地推进领导干部有关事项公开制度。从多数国家和地区开展财产申报与公开的经验看,公职人员的财产申报与公开制度根本上都经过了一个渐进的过程,都经过了一个比较长的探索和磨合期。财产申报与公开制度看似简单,实际上是一项十分复杂艰巨的社会工程,需要完善经济、社会和管理等方面的一系列条件,仅就完善其自身的法律、制度建设而言也是相当复杂的,一个重要的表达就是制度内容的相容性、协调性问题。 2.实行领导干部有关事项公开的主要目的在于建立公职人员的诚信体系。事实上,从多个国家施行公职人员财产申报与公开制度的实践情况看,其主要社会功能,首要的并不在于发现腐败现象,而在于通过提高公职人员的道德责任感,促使公职人员老实守信。从一定意义上讲,有关事项申报与公开属于公职人员的诚信系统,实施这一制度的过程是一种征信行为。而真正通过财产申报和公开来发现公职人员腐败,并进行惩罚的情况并不多。 3.建立普遍的监管体系是有效实行领导干部有关事项公开制度的重要技术前提。事实上,兴旺国家的财产申报与公开制度并不比开展中国家更为严密完备,甚至有的还不如开展中国家的法律制度体系健全,但兴旺国家的实施效果明显好于开展中国家。究其原因,除了开展阶段、国民素质等更加宏大的社会条件、文化背景等原因外,一个国家普遍的财务与金融监管体系的水平是极为重要的技术性原因。在全面系统完整的信息采集和统计根底上,当全体国民和整个经济流程都处于监管之下时,采取措施监管少数特殊群体是容易奏效的。但在经济整体过程缺乏严格监管的情况下,对公职人员这类少数人进行监督那么相比照拟困难。 二、我国关于新提任领导干部有关事项公开的实践探索及存在的问题分析 (一)实践探索 在我国近年来的廉政建设中,干部财产申报与公开问题越来越为社会所关注。一些地方政府也进行了少量的财产申报与公开的试点工作。我国从20世纪八十年代开始,先后起草或通过了国家行政工作人员报告财产和收入的规定草案(1988)、关于党政机关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收入申报的规定(1995)、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重大事项的规定(1997)、关于省部级现职领导干部报告家庭财产的规定(试行)(2022)、关于党员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2023)以及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202223)等制度文件,初步确立了我国领导干部有关事项报告制度的根本框架。 自202223年开始,有些地方和基层大胆进行领导干部财产申报的改革探索。新疆、湖南、宁夏等省区先后在县、市乃至副省级城市,开始了新提任领导干部家庭财产申报公开改革试点。202223年初,新疆XX市率先在全国试行领导干部财产申报制度,包括工资、奖金、补贴、礼金、大额动产、不动产购置、交易、租赁收入情况及资金来源等都作为公开的内容,在实际操作中选取其中的一局部在网上公开。202223年4月,XX省XX县区建立领导干部财产申报示廉制度,对拟提拔的领导干部在党风廉政网上公布年收入、房产、投资、车辆等财产情况,在申报内容和公开范围上都有较大突破。202223年,宁夏XX市在全国率先实行新提拔处级领导干部财产申报。接着,XX县区又推行新提任干部个人事项公开制度。十八届三中全会后,XX省出台了关于对新提拔领导干部实行个人重大事项和家庭财产申报备案的意见,新增加了车辆和银行存款两项申报内容。 (二)问题分析 在当前严峻的反腐败背景下,全国一些地方大胆实施新提任领导干部有关事项申报公开探索,取得了不少实践效果,但也遇到不少困难和问题。 1.思想障碍。一是公众利益与个人隐私的碰撞。一种观点强调公务员是社会的公仆,其权力来自于国家和人民授权,其个人利益要服从于公共利益;另一种观点认为,公务员的个人有关事项公开制度侵犯了公民个人的隐私权,这种观点不管在立法层面还是在公务员队伍中都有很高支持率,因为个人有关事项公开的实施确实意味着其权力和利益空间的压缩。 二是传统“官本位〞文化的制约。在中国历史上,官本位思想无论在上层社会还是在民间,都较之西方国家要强烈得多。在对待个人有关事项公开制度时也表达出这种官本位思想。他们往往认为自己是权力的拥有者,漠视与其权力对应的职责。在个人有关事项公开制度上,这种情形表现为,不按照政策规定的要求如实申报,对申报义务视而不见,不愿意申报。 2.现实困境。一是公开主体的层级较低,规模较小。在先期开展领导干部财产申报的地区中,区、县级政府占了绝大多数,就申报主体的级别来看,大多集中在科级干部,而且绝大局部将公开对象限定在党政部门领导干部,国有企事业单位的干部不在此列,与改革的初衷和民众的期待仍相去甚远。虽然XX省在对新提拔领导干部审报范围作了界定,涵盖省管正、副厅级领导干部XX县区(市、区)党政正职,以及省直机关正处级领导干部的考察对象,但是陕西此次出台的规定强调的是“申报〞,离“公开〞尚有距离。 二是公开财产范围有限。从公开范围来看,当前试点地方公开内容主要还是针对领导干部个人,不包括配偶、子女的财产状况,并且多数试点地区的申报范围仅限于某一对象,或是某一内容。由于公开对象有限、范围狭窄,不能真实反映领导干部的家庭财产状况,可能导致一些人将非法所得转移给自己的父母、子女或其他亲属,或者转换财产保存方式,从而躲避了上述规定,总体上难以取信于民。 三是公开方式以内部为主,群众监督有限。尽管一些地区采取了多种公开方式,如网络、播送电视、报纸、单位公示栏、 短信等,但主渠道仍然限于单位内部。从方便公众监督的角度来看,通过网络或者播送电视、报纸来公开领导干部财产,要比单位公示栏公开更为有效,但不少试点地区却将公开方式从社会公开转为内部公示。 四是社会稳定因素的考虑。改革开放以来,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获得财富渠道增多,一些领导干部及其家庭成员通过合法的、非法的,或介于合法和非法之间的灰色手段,积累了数额不小的财产,这已经成为了一个不争的事实。在目前贫富差距大、仇官情节严重、民众对政府和公职人员信任度较低的情况下,如果一旦将个人财产等有关事项如实地向全社会公开,可能因民众一时难以接受而引起社会波动,影响社会和谐稳定。 3.制度掣肘。一是法律体系不完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进改革的能力和水平。法律是国家意志的统一表达,有严密的逻辑体系,有着不同的位阶和效力。政府出台的领导干部有关事项报告的规定属于规章性质,立法层次较低,实施的权威性、强制性缺乏。而且从制定和公布标准性文件的主体来看,既有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又有中纪委、中组部,还有地方立法机关,立法标准不明确、立法权限划分不清楚,缺乏统一的立法依据作指导,不仅影响到立法效益的正常发挥,也影响到国家法制权威的维护。 二是相关配套制度不健全。领导干部有关事项申报与公开制度有效运作是一项系统工程,是由一系列配套制度共同编织而成的严密的制度之网。这就要求在构建申报公开制度的同时,着手建立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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