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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效能建设责任追究制度5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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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效能 建设 责任 追究 制度
效能建设责任追究制度[5篇] 第一篇:效能建设责任追究制度效能建设责任追究制度 为把行政效能建设监察工作落到实处,切实转变干部作风,提高办事效率,加大责任追究力度,特制定本制度。 1、行政效能监察领导小组不定期对办事处领导班子、班子成员及办事处、社区全体干部开展效能监察。 2、对存在问题的科室、社区及个人,采取口头批评、书面通报、限期整改、责令辞职或免职等方式给予相应处分。 3、检查方式。按照群众民主评议、效能建设领导小组调查,依照责任目标分解工程严格考核的程序进行。 4、坚持实事求是的原那么,分清主观原因和客观原因,集体责任与个人责任,主要领导责任和直接领导责任,做到奖惩兑现,公正合理。 第二篇:廉政建设责任追究制度廉政建设责任追究制度 为确保党风廉政建设责任是的贯彻落实,抓好责任追究这一关键环节,根据总公司有关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相关规定,结合xx 工程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廉政建设责任追究对象: 工程部领导班子成员及党员干部、各部门管钱、管物人员。以上人员均要签订干部廉政建设责任状。 二、廉政建设责任追究原那么: 以党纪政纪和法律法规为准绳,以细那么为依据,坚持党政齐抓共管,严格监督监察,;坚持实事求是、按章办事、有责必 究、惩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那么,凡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的,都必须实施责任追究。 三、廉政建设责任追究处理方法 (一)组织处理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给予口头批评、责令写出书面检查或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资格。 1.所管部门长期管理混乱,风气不正,歪风邪气盛行,群众反映强烈,长期得不到治理的。 2.利用职务之便,吃拿卡要,损害工程利益的。 3.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年度考核中,被确定为差的和被确定为不称职的。 4.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应追究责任的行为。 5.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追究的规定。 (二)党纪处分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给予党纪处分: 1.对发生的明令禁止的不正之风不制止,不查处,或者对总公司、四公司及纪检监察部门交办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范围内 的事项不办理,或者对严重违法违纪问题隐瞒不报,压制不查的。 2.对发生重大案件或重大事故、恶性事件,致使国家、企业资财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造成恶劣影响的。 四廉政建设责任追究的程序 责任追究除根据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中发现的问题进行追究外,主要根据平时工作中发现的重大责任问题或群众 的举报及时进行追究。 1.组织处理。由工程上报公司组织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规定的程序办理。 2.党纪处分。由工程支部上报四公司党总支及总公司党委办理。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第三篇。行政效能责任追究制一、局机关各科室及工作人员如有违反行政效能有关规定的失职、渎职行为和行政过错,由局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工作领导小组依照XX市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效能责任追究暂行方法的规定进行严肃查处,实行行政效能责任追究。 二、行政效能责任追究范围、程序和方式按照XX市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效能责任追究暂行方法的规定。 三、实施责任追究应根据情节轻重、侵害后果和影响大小,由局行政效能监察工作领导小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研究决定。 四、因行政责任过错需要追究党纪责任的,依照党员及干部管理权限,按中国共cd纪律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人的党纪责任。 五、因行政责任损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涉及赔偿的,依照国家赔偿法的有关规定追究责任人的赔偿责任。 六、行政效能责任追究处理决定下发之前,需指派两个以上同被追究对象谈话,签署相关意见,并做好笔录。 七、本局机关各科室及工作人员必须执行行政效能责任追究处理决定;如无正当理由,必须采纳行政效能监察意见和建议,并在规定时间内将整改结果报效能办。 八、被追究对象对行政效能责任追究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理决定的次日起2023日内向本局过错责任追究工作领导小组或XX市行政效能监察工作领导小组提出申诉。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在申诉期间不停止处理决定的执行。 九、凡有明确的投诉人、检举人和控告人的案件,由效能办将行政效能责任追究处理决定以书面形式告知投诉人、检举人和控告人。 十、本局机关及工作人员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应从重处理: 1、一年内出现屡次以上追究行政责任情形的; 2、干扰、阻碍、不配合对其应负行政责任调查的; 3、打击、报复、陷害投诉人、检举人、控告人的; 4、在履行职责过程中有循私舞弊或收受效劳对象财物等行为的; 5、其他应当从重处理的行为。 十一、责任部门或责任人主动发现并及时纠正错误,未造成重大损失或不良影响的,从轻、减轻或免予责任追究。 第四篇:三级甲等医院效能监察责任追究制度三级甲等医院效能监察责任追究制度 根据XX省行政机关责任追究制度和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定,结合医院实际情况,制定本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条 凡违反医院效劳标准者发现一次扣50元,如系实习学生、进修生由带教老师承担。 第二条 凡反映工作人员效劳态度差,发生冷、硬、顶、推、拖,查实一次,扣罚50—20230元。情节严重或给病人造成后果者由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 第三条 工作人员与病员、陪伴之间在医院内因非医疗原因发生吵架,扣罚当事人50元;发生打架,扣罚当事人20230—202300元,由此引发的所有经济和法律责任,概由当事人自负。 第四条凡收受患者及其家属送给的“红包〞或贵重礼品,必须在24小时内退还,无法退还的应在24小时内上交给医院纪检监察部门,否那么按“红包〞金额的1—2023倍处分当事人,并按XX省医疗机构工作人员收受“红包〞、回扣责任追究方法(试行)进行处理。 第五条 凡接受医疗器械、药品、试剂等生产、销售企业或人员以各种名义、形式给予的回扣、提成和其他不正当利益的;凡未按规定办理手续,私自介绍病人到其他单位检查、治疗或购置药品、医疗器械收取回扣、提成的,按XX省医疗机构工作人员收受“红包〞、回扣责任追究方法(试行)处理。 第六条 在国家规定的收费工程和标准以外自立、分解工程收费,或提高标准加收费用,发现一次,扣罚责任人20230元,并按物价部门有关文件给予处分,所在科室承担全部经济责任。 第七条 科室、个人收取病人现金;使用假收据、外单位收据和白条子收费的,按该项金额的1-2023倍扣罚当事人,同时,视情节给予降聘或取消晋升技术职称资格一年处分;如系科室负责人责任,那么解聘其职务,并视情节按财经纪律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第八条 未经医院同意,个人外出体检、会诊、手术、挂牌等对外提供医疗效劳,除追回个人所得外,扣罚当事人202300—2022元;系科室擅自组织外出效劳的,除追回科室所得外,扣罚科室负责人2022—5000元。假设造成医疗事故,由相关责任人承担所有的经济和法律责任。屡教不改者给予待聘、解聘或其它党纪、政纪处分。 第九条 不经门诊部、医务处同意,擅自停门诊,发现一次扣罚责任人20230—200元。 第十条 对急诊病人不及时诊治,或不执行首诊负责制,互相推诿拖延病人检查治疗时间造成一定影响者,扣罚当事人20230—500元,情节严重的加倍处分。 第十一条 入院处办理入院手续后,病房或医生拒收者,扣罚责任人200元,由此造成的严重后果由责任人负完全责任,除经济赔偿外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二条 无故不完成三级医师负责制者,检查病历时无上级医师查房记录和术前讨论者,每发现一例,扣罚负责医师50元。每发现乙等病历一例,扣罚责任人200元;每发现丙等病历一例,扣罚责任人202300元;屡教不改者,停处方权、手术权,并与科室奖金挂钩。 第十三条 科室未安排二线值班人员,扣罚责任人200元。 第十四条 科室值班人员拒不执行医院总值班调度者,扣罚责任人20230—202300元。第十五条 发生无不良后果的医疗护理缺陷,较轻的由科内批评教育处理,较为严重的扣罚责任人50—20230元;假设同一工程先后发生三次以上者,扣罚责任人20230—200元。 第十六条 造成医疗事故和医疗赔偿的,按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和医院医疗投诉责任追究制度处理。 第十七条 未经医院允许,将医疗材料或器具私自拿到院外进行医疗效劳者,除追回医院全部经济损失外,扣罚责任人500—202300元并在全院通报批评,严重者给予纪律处分。 第十八条 各种医疗信息、医疗数量及质量考核报表未按时报告,扣罚当事人50—20230元;传染病疫情、院内感染等报表未按时报告,按医院传染病与医院感染管理责任追究制及医院感染管理工作奖惩方法进行处分。 第十九条 影像科急诊片随到随照,普通片出具报告时间不超过2小时。未做到者,每例扣罚当事人20230元。 第二十条 检验科、实验室未做室内质控或质控图与登记不符,发现一例,扣罚当事人500—202300元。 第二十一条 未按要求出具检验报告,每发生一起扣罚责任人20元。因此而延误治疗造成不良后果者,由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 第二十二条 输血科应保证全血、血浆、成份血的平安供应。违反操作规程者,扣罚当事人500—202300元。 第二十三条 病理科标本错换、遗失或检片发生编号错漏,发生一例,扣罚当事人200—202300元,由此引发的医疗纠纷按医院相应规定处理。 第二十四条 一经发现使用伪劣、过期、“三无〞药品,扣罚药剂科主任202300元、相关科室2023000元,假设造成医疗事故那么按医院相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五条 对毒、麻、精神药品未按规定管理,扣罚责任人500—202300元,并按药品管理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六条 功能检查科各种检查预约时间不能超过48小时,发现违反一例,扣罚科室50元;发现一例技术上不应发生的漏查、错检,扣罚当事人20230元。 第二十七条 违反医疗质量管理的其它条例按医疗质量管理奖惩暂行规定执行。第二十八条 行政各职能部门凡未认真贯彻各项方针、政策、法规;不认真执行规章制度;对违反制度的现象不及时纠正,扣20230元。 第二十九条 科室管理不善,使工作受到影响,国家财产流失,损坏;治安、平安措施不落实造成治安秩序混乱甚至发生刑事案件扣20230元。 第三十条 临床、医技科室等反映问题和要求原那么上尽快答复,未在15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的;工作推诿不负责任者;发现一起,扣罚责任人20230元。 第三十一条 未完成工作任务一次,扣罚20230元,未按规定时间完成工作任务一次扣罚50元。 第三十二条 对不安定因素不及时化解,造成集体上访、停工、聚众闹事、危及内部稳定,对主要责任人扣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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