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缩微摄影技术
缩微品的法律认可性
GBZ
20650-2006
缩微
摄影
技术
法律
认可
20650
2006
ICS37.080A14GB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化指导性技术文件GB/Z20650-2006缩微摄影技术缩微品的法律认可性Micrographics-Legal admissibility of microforms(ISO/TR 10200:1990,MOD)2006-12-05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GB/Z20650-2006引言缩微品的法律认可性关系到缩微摄影技术的发展与应用,在具有凭证作用的原件缩微品制作中,建立严谨的缩微品制作程序,规范缩微技术要求十分重要。它对促进缩微品的证明力,提高法律认可性有着重要作用。我国1990年11月19日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1994年6月7日修订后重新发布)第二十一条中规定:“各级各类档案馆提供利用的档案应当逐步实现以缩微品代替原件,档案缩微品和其他复制形式的档案、载有档案收藏单位法人代表签名或印章标记的,具有与档案原件同等的效力,”档案缩微品的法律效力尽管已有该法律条文规定,但在实施和应用过程中许多问题仍然缺乏具体的规范。本指导性技术文件明确了作为具有法律认可性的缩微品应具备的条件,提出了作为法律认可性的缩微品制作过程和质量要求,在资料性附录A中介绍了其他国家有关缩微品法律效力的条文或规定,有助于参考吸取国外经验,提高缩微品在我国的凭据力。政府机关或各大公司使用缩微品作为信息记录和存储介质,是因为它的存储性能相对稳定,制作成本比纸质文件低,能通过各种信息检索系统更有效地利用,可提供准确的原件副本,并且是制作数字化信息的一种经济可靠的手段。尽管如此,许多地方并未充分地利用缩微品,因为工作人员不能肯定缩微品是否可在法律事务中作为证据。在考虑缩微品和法律效力时,问题不在于对文件进行缩微复制是否合法,因为法律并不禁止任何人缩微拍摄自己的文件:而是在法律程序中,是否允许使用缩微副本代替可能已销毁、丢失或出让的纸质原件。从法律的观点来看,对一个机构来说,更重要的是正式认可以缩微品形式存储,将其作为永久档案,并且一经缩微拍摄后,即可销毁原件,而不是仅仅认可缩微拍摄纸质档案,如果没有这种认可,法庭可能会认为,尽管文件的缩微品是认可的,但并未认可销毁原件,从而降低了用缩微品作为证据的可靠性。还可能会得出由于缩微品不真实的原因,所以将原件销毁的推断。不仅是法律专家,而且信息处理专家和其他与建立办公程序有关的人员,都必须了解司法领域对证据的要求,从而在建立档案管理系统时,才会保证文件的安全可靠,该系统的负责人也应确保缩微副本符合相应的国家标准或国际标准。本指导性技术文件是为了帮助各机构确保采用计划周密、经过认可的程序缩微拍摄文件和销毁原件,从而表明缩微品的制作是正常业务活动的一部分。尽管如此,读者应注意,关于缩微品的法律认可性问题,以前几乎没有法律判例,而且不能保证按本指导性技术文件制作的缩微品会自然而然地被法律认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