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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小麦最低收购价执行计划.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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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小麦 最低 收购价 执行 计划
小麦最低收购价执行方案 第一条为认真贯彻落实小麦最低收购价政策,切实保护种粮农民利益,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积极开展现代农业扎实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假设干意见(中发(20xx)1号)和粮食流通管理条例有关精神,制定本预案。 第二条执行本预案的小麦主产区为河北、江苏、安徽、山东、河南、湖北6省。 其他小麦产区是否实行最低收购价政策,由省级人民政府自主决定。 第三条小麦的最低收购价以国标三等小麦为标准品,白麦每市斤0.72元,红麦、混合麦每市斤0.69元。白麦是指种皮为白色或黄白色的麦粒不低于90%的小麦(白硬麦角质率不低于70%,白软麦粉质率不低于70%);红麦是指种皮为深红色或红褐色的麦粒不低于90%的小麦(红硬麦角质率不低于70%,红软麦粉质率不低于70%);不符合以上要求的为混合麦。标准品的具体质量标准为:容重750~770g/l(含750g/l),水分12.5%以内,杂质1%以内,不完善粒6%以内。执行最低收购价的小麦为20xx年生产的等内品。相邻等级之间等级差价按每市斤0.02元掌握。最低收购价是指承担向农民直接收购的收储库点的到库收购价。 非标准品小麦的具体收购价格水平,由委托收购企业根据等级、水分、杂质等情况,按照国家计委、国家粮食局、国家质检总局关于发布的通知(国粮发(20xx)146号)有关规定确定。 第四条在河北、江苏、安徽、山东、河南、湖北6个小麦主产区执行最低收购价的企业为:(1)中储粮总公司及其有关分公司;(2)上述6省地方储藏粮管理公司(或单位);(3)北京、天津、上海、浙江、福建、广东、海南等7个主销区省级地方储藏粮管理公司(或单位)。 第五条中储粮有关分公司要按照“有利于保护农民利益、有利于粮食平安储存、有利于监管、有利于销售〞的原那么,合理确定执行小麦最低收购价的委托收储库点(含中储粮直属库,下同)。委托收储库点应具有农发行贷款资格,有一定的规模和库容量,仓房条件符合粮油储藏技术标准要求,具有较高管理水平和良好信誉。为充分利用现有仓储资源,对符合上述条件的中央大型粮食企业在主产区的闲置粮库,要列为委托收储库点。委托收储库点可根据需要设点延伸收购,在不增加国家费用补贴的前提下,自行负责将延伸收购点收购的小麦集并到委托收储库点或指定库点储存。 委托收储库点由中储粮总公司审核,并报国家有关部门和省级人民政府备案后对外公布。 地方储藏粮管理公司(或单位)也要根据实际需要,设定一定数量的委托收储库点,并积极入市收购,充实地方储藏。 中储粮分公司拟定的委托收储库点与地方储藏粮管理公司(或单位)设定的委托收储库点要相互衔接。 委托收储库点确定后,由中储粮分公司和地方储藏粮管理公司(或单位)分别与其委托收储库点签订委托收购合同,明确有关政策及双方权利、义务等。委托收储库点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收购,中储粮总公司及相关分公司要加强对收购入库粮食质量的监管。 第六条第三条规定的最低收购价适用时间为20xx年6月1日至9月30日止。在此期间,当小麦市场价格低于最低收购价格时,由中储粮总公司和有关省地方储藏粮管理公司(或单位)按照本预案第三条规定的最低收购价格,在上述小麦主产区挂牌收购农民交售的小麦。具体操作时间和实施区域由中储粮总公司和有关省地方储藏粮管理公司(或单位)根据市场情况确定,并由中储粮总公司报国家粮食局备案。 第七条小麦上市后,地方各级政府和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引导和鼓励各类粮食经营和加工企业切实履行收购义务,积极入市收购新粮。国有和国有控股粮食企业要切实发挥主渠道作用。对新粮上市后,达不到各地按粮食流通管理条例规定的最低库存要求的粮食经营企业,由地方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可取消粮食收购资格,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撤消营业执照。农业开展银行要积极为各类收购主体入市收购提供信贷支持,保证具备贷款条件的国有和国有控股粮食企业资金供应。 第八条预案执行期间,中央和地方储藏轮入的小麦应不低于国家规定的最低收购价格水平。主销区地方政府要催促当地储藏粮管理公司(或单位)按照不低于国家规定的最低收购价格积极到主产区收购小麦。 第九条为满足市场对陈麦的需求,预案执行期间继续竞价销售20xx年临时存储最低收购价小麦,要按照顺价销售、有利于引导市场价格合理上升、保持市场粮价稳定的原那么,合理制定销售底价,并把握好销售力度和节奏。 预案执行期间,原那么上停止中央、地方储藏库存小麦的大批量集中拍卖活动。对确有长期供货合同的中央和地方储藏小麦,分别由中储粮总公司和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报国家开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家粮食局备案后,定向销售给小麦加工企业。 预案执行期间,粮食经营企业不得成心低价销售,冲击市场。 第十条中储粮总公司委托的收储库点按最低收购价收购小麦所需贷款,由所在地中储粮直属企业统一向农业开展银行承贷,并根据小麦收购情况及时预付给委托收购库点,保证收购需要。对于没有中储粮直属企业的地区,为保证收购需要,可暂由中储粮分公司指定具有农发行贷款资格、资质较好的收储企业承贷;收购结束后,贷款要及时划转到中储粮公司直属企业统一管理。农业开展银行要按照国家规定的最低收购价格和合理收购费用及时足额供应。收购费用为每市斤2.5分(含县内集并费),由中储粮总公司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包干使用。 第十一条地方储藏粮管理公司(或单位)按最低收购价收购的小麦主要用于充实地方储藏,所需收购贷款由农业开展银行按照国家规定的最低收购价格及时足额发放。有关收购、保管费用和利息按地方储藏粮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预案执行期间,中储粮总公司和有关省粮食局每五日分别将中储粮分公司和地方储藏粮管理公司(或单位)按最低收购价收购的小麦品种、数量汇总后报国家粮食局。中储粮总公司汇总的数据要同时抄送中国农业开展银行。具体报送时间为每月逢五日、十日期后第二天中午12时之前。 省级农发行在每月初5个工作日内将上月最低收购价收购资金的发放情况抄送当地中储粮分公司。同时,中储粮有关分公司将最低收购价小麦月度收购进度情况抄送当地省级农发行和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 第十三条小麦最低收购价执行情况,分别由中储粮总公司和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于本预案执行结束后1个月内,报告国家开展改革委、财政部、农业部、国家粮食局、中国农业开展银行。 第十四条中储粮总公司及其相关分公司执行最低收购价政策收购的小麦,粮权属国务院,未经国家批准不得动用。本预案执行结束后,中储粮总公司及其相关分公司要按有关规定,及时对委托收购库点收购的小麦品种、数量、等级等进行审核验收。对验收合格的小麦,由中储粮总公司及其相关分公司负责就地临时储存,并与委托储存库点签订代保管合同,明确品种、数量、等级、价格和保管责任等。对验收不合格的小麦,由当地中储粮分公司、农业开展银行分支行和收购贷款承贷企业与委托收购库点及时研究处理。国家粮食局结合每年的清仓查库对委托收储库点进行抽查,对质价不符、账实不符、不按规定及时出库等行为,将参照粮食流通管理条例、中央储藏粮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十五条中储粮总公司管理的临时储存最低收购价小麦,保管费用补贴和贷款利息补贴,由中央财政负担,先预拨,后清算。保管费用补贴标准为每市斤4分/年,其中3.5分为委托收储库点的保管费用,0.5分为监管、质检、跨县集并等费用,由中储粮总公司包干使用。贷款利息根据入库结算价与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中央财政根据中储粮总公司上报的最低收购价利息费用补贴的申请报告,按季及时足额将利息和保管费用拨付给中储粮总公司。中储粮总公司要将保管费用及时足额拨付到存储库点。事后,根据实际保管数量、核定的库存本钱等,对预拨管理费用及贷款利息补贴,由中央财政对中储粮总公司进行清算。最低收购价粮食财政、财务管理方法,由财政部另行研究制定。 第十六条中储粮总公司管理的临时储存最低收购价小麦,由国家有关部门按照顺价销售的原那么,在粮食批发市场或网上公开竞价销售,销售盈利上交中央财政,亏损由中央财政负担。中储粮总公司对销售盈亏进行单独核算,中央财政对中储粮总公司及时办理盈亏决算。 第十七条执行最低收购价的委托收购库点,要按时结算农民交售小麦的价款,不得给农民打白条,不得压级压价和代扣各种收费,不得将农业开展银行贷款挪作他用。按最低收购价收购的小麦销售后及时归还农业开展银行贷款。对违反规定的,由当地粮食、物价、工商、农业开展银行等部门按照价格法、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查处。 第十八条国家开展改革委负责协调落实小麦最低收购价政策的工作,监测小麦收购价格变化情况,会同有关部门解决最低收购价政策执行中的矛盾和问题。财政部负责及时拨付中储粮总公司按最低收购价格收购小麦所需的费用和利息补贴。农业部负责了解各地执行最低收购价政策情况,监测小麦市场价格,反映农民的意见和要求。国家粮食局负责监督中储粮总公司、地方储藏粮管理公司(或单位)委托收储库点最低收购价政策执行情况,催促国有和国有控股粮食企业积极入市收购,发挥主渠道作用。中国农业开展银行负责向执行最低收购价任务的贷款企业及时提供收购资金和费用贷款。中储粮总公司及其有关分公司作为国家委托的最低收购价政策执行责任主体,对其执行最低收购价政策收购的小麦的数量、质量和库存管理等负总责。省级人民政府负责对最低收购价政策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切实落实仓库维修工作,确保在新粮收购前投入使用,并催促、协调地方各部门,支持和配合中储粮总公司的工作,共同完成托市收购任务。 第十九条本预案由国家开展改革委、财政部和国家粮食局负责解释。 第8页 共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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